收藏
1.采购项目简介:
1.1我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询价采购一批 桥架、灯、管材 ,(采购编号:SHJXJ-02-2025YDG桥架、灯、管材),现诚邀贵公司参与询价,请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 9 时前在中交集团供应链新采购子平台上确认参与,按下列要求参与询价:
2.投标人资质:
2.1集团内贸企业或集团与公司两级集采相关集采协议有效期内的入围企业,集团或公司另行规定的可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除外。
3.标的:材料一批(暂定)。
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和项目设计图纸要求。
5.需求数量规格:详见附件一:报价表。
6.预计供货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到*开通会员可解锁*止(暂定时间)。
7.交货地点: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8.计量及验收方式:到场电缆按照按件清点方式,按设计图纸或现场实测的路径长度计算(需扣除弯曲、预留等附加长度时,按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通过现场测量长度进行数量验收。使用游标卡尺测量单丝直径,计算实际截面积(需方对到场材料抽检发现当批次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的1日内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无条件退换合格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验收结果经甲乙双方或双方委托人现场共同签字确认。
9.技术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及图纸要求。
10.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车运至询价方项目部指定地点,按要求分批交付,报价人承担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安全责任。
11.定标方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本合同单价采用固定单价。
12.定价机制:
12.1单价为固定单价。供应价格:该单价包含材料费、出库费、运输费、包装费、场外运输损耗、试验检测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保管费、供应过程的安全费、利润、以及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费用。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若材料等价格或政府有关税费标准发生变化,或需方调整需求计划(增加或减少)时,本合同单价不作调整,供方不能因此主张索赔,同时亦不减轻或免除本合同项下供方的责任。
13.付款方式:
□先款后货 □结算后30日内付款
□结算后60日内付款 ☑结算后90日内付款
☑使用供应链金融产品
13.1支付方式默认为现金;若回款为承兑汇票或其他金融票据,按票据的贴现利率计算,贴息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开具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2对账结算后按上述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审批,及时将应付货款足额支付给中标单位。
13.3招标人存在资金缺口,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时,可使用财务公司财票或供应链金融产品进行支付。若招标人未采取任何保障支付措施,逾期付款7日后按照《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支付管理办法》中的程序规定由中标单位申请刚性代付。
13.4每期结算后,招标人支付中标单位当期结算货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规定时间内无质量问题,招标人无息支付给中标单位质保金,但质保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中标单位对产品的质量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14、履约保证及违约责任:
14.1供方保证:按需方要求按时交货。如因供方原因而逾期交货,每延误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的 5% 作为违约金。自交货日起算,一旦供方逾期达到 7 天,则需方有权利选择随时解除合同,另寻其他供应商,并扣除供方所有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且由供方赔偿需方一切损失。
14.2供方保证:所供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达到需方的要求。如未达到要求,则供方有义务按需方要求,无条件保质保量迅速的重新供货或补足差量至指定地点,并承担本条上款约定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再次供货仍不符合要,则需方也有权选择随时解除合同,另寻其他供应商,并扣除供方所有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且由供方赔偿需方一切损失。
14.3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交付每一批次货物应随附的单证和资料,包括出厂证明、质量合格证、材质单、检验报告、标牌等需方要求随附的文件名称,供方应确保货物与随附单证和资料相符,若供方未按要求提供随附单证和资料,需方有权拒绝收货,供方应无条件承担由退货引发的一切费用,并应按双方当批次货物结算金额的 20% 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14.4需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调整材料采购需求,供方应配合需方完成相关工作,若需方承接工程项目缓建、停建,需方可通知供方终止本合同,并按已交付的质量合格且符合需方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材料据实结算,需方对项目缓建、停建情况履行通知义务的,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14.5如供方未能全面适当的履行供货义务,造成需方施工的工程停工待料,供方需向需方支付需方实 际损失的 100% 。
14.6如供方提供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供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调试等原因造成需方无法验收,从而导致需方工期延误,则每延期一周罚款合同金额 5% 。
14.7签订本合同时所约定的价格已充分考虑到市场风险,供货期间将不提出超出本合同之外的调价要求,否则即为违约,需方有权选择随时解除合同,并且取消供方今后在需方的投标资格,同时扣罚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需方另行采购和工期延误等损失的,剩余部分由供方继续向需方清偿。
14.8本合同所约定违约事项、赔偿事项等扣款事项如实际发生,而所约之各项违约金、赔偿金等若尚不足以抵偿、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有义务补足差额。各类扣款的扣除方式为: 从已结算未支付货款中扣除 。
14.9供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停止向需方供应材料的,应支付需方按停止供应材料货款总金额 50%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
15.询价报价文件及报价单的递交:
15.1投标人请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 9 时前通过https://sp.iccec.cn/(中交集团供应链新采购子平台)完成报价的录入并上传(上传附件的投标报价与网上填报报价应一致,不一致的作废标处理)。
15.2投标人须认真阅读附件二《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处置流程》,出具附件三《信用承诺书》和附件四《合规声明》,与报价附件一并上传(报价时未出具信用承诺书及合规声明的,作废标处理,中交集团内部单位和集团红名单企业无需出具)。
16.开评标:招标人于 2025 年 7月 19 日 9 时在https://sp.iccec.cn/(中交集团供应链新采购子平台)进行线上开标,由招标授权的询价小组或本级单位采购领导小组,综合对投标人报价、信誉、实力等因素进行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人有权力拒绝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报价。
17.合同签订:中标单位接到招标人中标通知在 10 日内前来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
18.报价有效期:本次询价报价有效期为 7 日,报价文件通过开标生效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在询价有效期截止前,供应商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报价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人: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132号
联系人: 宋金凯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部联系人: 顾施鑫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年 月 日
| 附件一 |
||||||||||||||
| 报 价 表 |
||||||||||||||
| 编制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采购编号: |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报价(元) |
|||||||||
| 不含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不含税总价 |
增值税 |
含税总价 |
||||||||||
| a |
b |
c |
d=f/1.13 |
e |
f=a*c |
|||||||||
| 1 |
桥架 |
100*100 |
m |
1350 |
||||||||||
| 2 |
桥架 |
100*70 |
m |
660 |
||||||||||
| 3 |
桥架 |
200*100 |
m |
870 |
||||||||||
| 4 |
桥架 |
200*200 |
m |
225 |
||||||||||
| 5 |
桥架 |
300*100 |
m |
270 |
||||||||||
| 6 |
桥架 |
300*150 |
m |
15 |
||||||||||
| 7 |
桥架 |
400*150 |
m |
30 |
||||||||||
| 8 |
桥架 |
400*200 |
m |
300 |
||||||||||
| 9 |
LED单管灯 |
1X18W |
套 |
1368.6 |
||||||||||
| 10 |
LED单管灯 |
1X22W |
套 |
1368.6 |
||||||||||
| 11 |
LED单管灯 |
22W |
套 |
1368.6 |
||||||||||
| 12 |
LED单管灯 |
32W |
套 |
1368.6 |
||||||||||
| 13 |
LED灯 |
32W |
套 |
1368.6 |
||||||||||
| 14 |
LED灯 |
70W |
套 |
1368.6 |
||||||||||
| 15 |
LED方盘灯 |
32W |
套 |
1368.6 |
||||||||||
| 16 |
LED方盘灯 |
40W |
套 |
1368.6 |
||||||||||
| 17 |
LED平板灯 |
28W |
套 |
1368.6 |
||||||||||
| 18 |
LED双管灯 |
2*28W |
套 |
1368.6 |
||||||||||
| 19 |
LED双管灯 |
2X22W |
套 |
1368.6 |
||||||||||
| 20 |
LED双管灯 |
2X28W |
套 |
1368.6 |
||||||||||
| 21 |
LED筒灯 |
28W |
套 |
1368.6 |
||||||||||
| 22 |
LED筒灯带微波感应开关 |
18W |
套 |
1368.6 |
||||||||||
| 23 |
LED筒灯带微波感应开关 |
28W |
套 |
1368.6 |
||||||||||
| 24 |
LED吸顶灯 |
18W |
套 |
1368.6 |
||||||||||
| 25 |
LED吸顶灯 |
1X22W |
套 |
1368.6 |
||||||||||
| 26 |
LED吸顶灯 |
30W(IP54) |
套 |
1368.6 |
||||||||||
| 27 |
LED吸顶灯 |
9W(IP54) |
套 |
1368.6 |
||||||||||
| 28 |
LED吸顶灯带微波感应开关 |
20W |
套 |
1368.6 |
||||||||||
| 29 |
LED悬挂灯 |
100W |
套 |
1368.6 |
||||||||||
| 30 |
PVC-U排水管 |
DN100 |
m |
4644.4 |
||||||||||
| 31 |
PVC-U排水管 |
DN100 |
m |
4644.4 |
||||||||||
| 32 |
PVC-U排水管 |
DN150 |
m |
4644.4 |
||||||||||
| 33 |
PVC-U排水管 |
DN50 |
m |
4644.4 |
||||||||||
| 34 |
PVC-U排水管 |
DN65 |
m |
4644.4 |
||||||||||
| 35 |
PVC-U排水管 |
DN75 |
m |
4644.4 |
||||||||||
| 36 |
钢丝网骨架PE复合管道 |
DN100 |
m |
4644.4 |
||||||||||
| 37 |
钢丝网骨架PE复合管道 |
DN125 |
m |
4644.4 |
||||||||||
| 38 |
钢丝网骨架PE复合管道 |
DN150 |
m |
4644.4 |
||||||||||
| 39 |
钢丝网骨架PE复合管道 |
DN20 |
m |
4644.4 |
||||||||||
| 合计 |
||||||||||||||
| 1.增值税税率: 13% 税额: |
||||||||||||||
| 2.价税合计:人民币金额 大写: |
||||||||||||||
| 3.其他:填写生产厂家及集采协议优惠价格机制。 |
||||||||||||||
| 4.此报价表盖章扫描件需在《中交集团供应链新采购子平台》报价时,同步上传,不上传或内容严重缺失的视为主动放弃报价。 |
||||||||||||||
| 报价单位:(盖章)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附件二
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处置流程
一、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的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二、认定标准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公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公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公司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500万的,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1000万的,或对公司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或对公司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在公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评价办法另行制定),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4.存在不诚信行为第9条的,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集团内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附件三
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负责。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单位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开展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发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行贿、干扰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自觉维护项目交易的良好秩序。
(五)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自觉接受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的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已认可并遵守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以及诚信廉洁共建共享等相关规定。
(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团队中无中交集团员工及其亲属(投标单位属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除外)。
(九)对项目单位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与项目单位员工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将让利转给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不报销、不支付应由项目单位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不向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不邮寄、赠送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股票、债券、其他金融产品、土特产、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礼券、房屋、车辆、古董等;不提供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为其就业、出国、旅游度假、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购买或装修房屋、投资入股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者房屋和车辆借用;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名目,变相提供商业贿赂。
不得向项目单位员工打听涉及中交集团、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中交集团、项目单位进行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
(十)本人已认真阅读和认可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合 规 声 明
我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声明并保证如下:
一、我方已被告知并收到贵方合规行为准则,熟悉并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类似反腐原则,及___________(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在国名称)的公平竞争、投标和采购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为贵方提供___________(请填写产品或服务内容)时,同意遵守贵方合规行为准则。尤其要说明的是,我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公务人员提供、承诺、安排、支付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或服务,从而影响公务人员公正履行公务职责,帮助贵方保持业务、获得新业务或获得服务。我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实陈述,误导另一方以获得经济或其它利益,或逃避任何应该履行的义务。我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为实现不当目的而参与其他方的安排,从而影响贵方的正当招标过程。
三、我方熟悉并理解与贵方业务往来地区适用的反贿赂、反腐败、公平竞争、招投标和采购等相关法律条款。我方未曾违反上述法律,并将在遵守上述法律的前提下履行义务。
四、我方在投标或采购中未因贿赂、腐败、串谋、虚假陈述等不当行为,或因触犯商业法律,在本国或外国接受刑事调查,或被采取民事、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
五、我方向贵方提供服务不会违反我方对其他客户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我方与其他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或排他协议。
我方承诺,一旦本声明不再准确完整,我方将立即通知贵方,并提交补充更新报告。
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