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阿拉尔中学家属楼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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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阿拉尔中学家属楼区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阿拉尔中学校内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阿拉尔中学家属楼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时限及范围

征求意见自即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30日内),凡阿拉尔中学家属楼被征收区域的单位、住户、个人等均可对本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征求方式及注意事项

可采用书面提交和信函两种方式。即在规定时限内将对本补偿方案的书面修改意见(需将相关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等材料附后)直接交至或以信函方式寄至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阿拉尔市幸福路行政服务中心3楼),邮政编码84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阿拉尔中学家属楼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开通会员可解锁*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阿拉尔中学家属楼区域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阿拉尔中学校内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对阿拉尔中学家属楼区域实施征收。为维护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阿拉尔中学规划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拉尔中学

二、房屋征收目的

因建设阿拉尔中学校内基础设施需要,新建阿拉尔中学学生宿舍楼及食堂建设项目。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基础设施项目,该区域的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

三、征收范围

阿拉尔中学学生宿舍楼及食堂建设项目涉及校内1号、2号家属楼及附属物为本次征收对象。具体四至范围:幸福路以东、南泥湾大道以南、大学路以西、军垦大道以北。

四、房屋征收签约时间及搬迁时限

(一)签约时间。自征收决定正式作出并公告之日起至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止(具体时间以正式公告时间为准)。

(二)搬迁时限。原则上自签约之日起60日内,具体时间以正式公告为准。

五、资金来源

征收补偿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六、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补偿办法。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全体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评估和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建筑建设时间、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参照同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市场价值,对征收范围内的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偿金额。补偿以房屋产权户为单位,不得分户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确需分户的,按宗地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征收补偿金额分配事宜。

(二)补偿款发放办法。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提交房地产相关原始材料和证明后,按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条款支付征收补偿资金。

(三)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安置对象:产权证载明所有人或房屋买卖实际占有人。

2.安置地址:就近安置。

3.选房规则:选房时采取“先签协议并腾空者,优先选房”的方式进行,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在安置房源内选择安置房的房号及楼层,选房时安置户需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受理安置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受理安置房部门需留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不得自行转让或办理安置户姓名变更手续。

4.安置方法: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同一时点的市场评估价值,每套安置房的具体价格按照楼层不同,据实结算,互找差价。

七、搬迁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800元/户计发,属同宗用地分户的不计发此项费用。

(二)过渡期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在过渡安置期间,被征收人需租房解决住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期费用按1000元/户/月计发,自被征收人搬迁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安置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选择两套(含住宅或门面房,累计两套的)以上者,按一户核发。

八、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或按时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的,设签订协议、搬迁交房两项奖励,奖励以宗地为基数。

(一)签订协议奖励。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当日起,在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00元奖励;在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超过20日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给予搬迁交房奖励。

(二)搬迁交房奖励。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在10日内腾空房屋及附属物并交房的,给予5000元奖励;在20日内腾空房屋及附属物并交房的,给予3000元奖励;超过20日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给予搬迁交房奖励。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的,签约期限相应顺延。

九、其他规定

(一)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项目区域内必须停止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调配以及户籍迁入等行为。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法占用的土地及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工棚、彩钢房。

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擅自改变土地面积和房屋用途的。

(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期搬迁、腾空房屋,对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无故拖延搬迁期限或拒不搬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阿拉尔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原则上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若要自行拆除的,应与征收部门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拆除范围、安全责任划分及保险安排。

(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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