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公开招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公告
合同
发布时间:
2025-12-26
发布于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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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公开招标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69号    供应商(乙方):  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28层A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公开招标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详见附件 1 2350000.2
 合计金额小写: 2350000.2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伍万元贰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公开招标物业管理服务

金额明细:23500000.20元/年;4700000.40元/2年;服务期限: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第一期合同:*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开通会员可解锁*24时;(本期为第一期合同)

第二期合同:*开通会员可解锁*零时—*开通会员可解锁*24时;

服务内容:卫生保洁、保安服务、设施设备维护维保、会务接待服务、垃圾分类与分拣、绿化服务等内容;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附件三: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人员安排》中约定要求执行;

2.人员配置要求

本项目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于非资质需求人员如保洁工作的人员配备,在总体效能、工作量及服务要求不变的情况下,鼓励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新设备和优化组织管理手段提升组织能力和劳动效率但必须达到并满足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及文件要求为前提,后续服务过程中经甲方同意,可对相关人员数进行适当的优化并在合同与考核要求中予以明确;

具体人员安排详见本合同《附件三: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人员安排》中约定要求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8*开通会员可解锁*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预付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乙方需进行严格内部管理,保证工作人员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严禁随意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必须书面报甲方同意,且人员资质不低于原标准。(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包括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人工、管理、财务、培训、后续服务等所有费用,乙方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招标文件及《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中约定要求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刘广 法定代表人: 施均键
委托代理人: 孙丹 委托代理人: 王超
附件列表附件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考核办法.pdf 附件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pdf 附件三: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人员安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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