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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阳市分散特困对象安装无线感烟火探测器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CS-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民政局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三栋 供应商(乙方): 湖南瑞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399-19号领峰大厦1316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分散特困对象安装无线感烟火探测器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在原合同服务范围基础上,增加以下服务内容: 1.新增安装户数:150户,单价为265元/户,金额为人民币39,750.00元(大写:叁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 2.512个原镇、村已安装设备后续服务:预计4年维保期,据实结算。单价为106.68元/户(按投标文件维保单价进行计算26.67元/户/年*4年)金额为人民币54,620.16元(大写:伍万肆仟陆佰贰拾元壹角陆分)。 以上增补服务总金额为人民币94,370.16元(大写:玖万肆仟叁佰柒拾元壹角陆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一)项目概况按上级文件明确的关键技术参数和安装标准,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对目前在保未安装的5358户、已安装后又拆除或损坏49户、已安装未接入“智慧消防”平台的1069户、安装完成前预计新增100户分散特困人员家庭,共计6576户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安装及6年维保(在保特困有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安装未接入“智慧消防”平台的1069户,若设备与“智慧消防”平台兼容,则按市场价扣除该设备费用,不兼容的则重新安装,按中标单价标准265元/户计费)。(二)服务内容:浏阳市在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在保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养老院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再安装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按户全覆盖安装无线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接入消防平台,维保期6年。 2.人员配置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 ;提供不少于30人的安装交付团队,负责设备的安装、设备对接平台等服务;按要求派专业人员对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进行巡检、测试、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应设置不少于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设备安装维护服务团队,负责设备安装、维修、更换工作,提供365×24小时服务,确保设备上线率。要求专业人员24小时对平台值守,对火灾报警情况及时处理。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乙方在项目所在地成立服务点,便于项目实施和管理。 (2)车辆配备3台,且应按不少于2人/辆的车辆驾驶标准配备驾驶人员。 4.其他要求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其他要求及考核以《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为准。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单价265元/户, 据实结算。 2.付款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18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付款条件:由消防大队负责验收(或有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上级行业部门认可的验收报告,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874.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付款条件: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43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付款条件: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43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付款条件: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三年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18.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付款条件: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四年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18.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付款条件: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五年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先锋支行(湖南瑞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029986) 3.预付款保函: 否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浏阳市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居住地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需求和上级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提供特困人员已经安装到位的证明资料(应包含 项目合同 、 验收合格资料 、 管理后台登录方法 、 正常运行证明等)。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6)履约验收标准: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采用一次性验收。由消防大队负责验收(或有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上级行业部门认可的验收报告。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技术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工作人员。 4. 甲方遇到各种重大活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人员。 5.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 3.乙方应承担在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民事、刑事责任。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5.乙方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严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对象信息。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应按要求在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安装,每逾期一天扣项目款1000元(不可抗力除外);甲方自验收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乙方整改期间甲方付款相应顺延。乙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交付进度结算资料,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安排付款。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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