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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经开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一期)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CS-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 供应商(乙方): 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四路南段159号1#物流仓库-101-10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长沙经开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一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JK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地处于开元路以北,蓝田路以西。 (3)资金来源: 长沙经开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债劵 (4)工程内容:土建部分包含土石方工程、原有道路拆除、停车场地面铺装、雨、污排水管道铺设、场内绿化等工程;安装部分包含充电桩系统、路灯照明、道闸系统、绿化给水系统及监控系统,不含光伏、储能系统、停车棚、充电桩高压进线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土建部分包含土石方工程、原有道路拆除、停车场地面铺装、雨、污排水管道铺设、场内绿化等工程;安装部分包含充电桩系统、路灯照明、道闸系统、绿化给水系统及监控系统,不含光伏、储能系统、停车棚、充电桩高压进线电缆、套管及箱变、箱变基础(含接地、防凝露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附件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开通会员可解锁*元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柒万玖仟陆佰叁拾陆元叁角贰分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该价格为含税价,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陆万伍仟叁佰叁拾玖元肆角贰分 (2765339.42元); (2)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叁佰肆拾壹元伍角叁分 (100341.53 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玖佰柒拾玖元捌角叁分(35979.83元); (3)含税不可预见费: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陆仟零肆拾肆元零捌分(316044.08元); (4)销项税额:人民币(大写) 贰拾捌万肆仟零陆元陆角柒分(284006.67元); 成交优惠率=[1-(投标报价总价-投标报价总价含税不可预见费-投标报价总价专业工程暂估价)/(预算总价-预算总价含税不可预见费-预算总价专业工程暂估价)]*100%,为4.94 %。 最终结算价款以相关部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2.合同定价方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合同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本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经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完成后支付至初审金额的80%,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竣工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工程结算款的5%,含质保金及风险保证金,两者合并设置)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且结算抽查(如有)完成后,依据结算抽查结果一次付清。质保金与风险保证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4.预付款保函: 否详见附件 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胡威 证书名称:贰级建造师 证书编号:湘243002178506 证书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详见附件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详见附件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详见附件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详见附件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详见附件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详见附件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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