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采购项目(标段二)采购需求公开
发布时间:
2026-07-31
发布于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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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5]110号),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教通〔2025〕9号),选择并确定两家商业保险机构,作为2026-2029学年度长沙市教育局市直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采购项目的服务供应商。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长沙市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保障项目

保险责任

保险额度(万元)

保险费

每生每年累计限额

每校每次限额

每校全年累计限额

(元)

校园责任

按保险公司报备保险监管部门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产品执行和承担保险责任。

125

1000

1500

19

附加研

学旅行

责任

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交流学生或借读生由被保险人安排或者经被保险人批准,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以下简称研学旅行)的校外教育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25

1000

1500

(由学校组织的)

校外

拓展

综合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活动;其他短期拓展项目,如军训、体能训练、生存训练、野外露营、野炊等。

125

1000

1500

劳动

体验

劳动实践场所的各种劳动、义务劳动、环境卫生劳动,校内外劳动教育、公益类活动等。

125

1000

1500

课外

活动

第二课堂、写生采风、课外情景教育、课外体育活动等。

125

1000

1500

其他

活动

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其他校外非教育类活动、学生自愿参与的活动等。

125

1000

1500

第三方侵害

在校园内受到第三方侵害、动物攻击、外物伤害等。

70

1000

1500

附加无过失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主险或其他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判决、裁决、司法调解或行政调解,被保险人仍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

150

300

3

附加救助

补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校内因自然灾害、第三方侵害、受害人自身原因等,导致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或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或者经保险人认可的调解书,被保险人仍需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5

150

300

5

附加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或其他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0

150

300

3

附加传染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意外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以下简称“传染病” )(诺如病毒、 甲流、乙流、新冠病毒、肺结核、手足口病),在保险单载明的观察期届满后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并因传染病导致其死亡或残疾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学校在同一时间段(7天内)确诊同一种传染病,确诊人数达到 20 人(含)以上启动理赔机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其中,每人每次事故门急诊赔偿限额 2000 元。

50

800

1500

3

总计

33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合同期限三年(一签三年),保单一年一签,按学年投保,保险期限为每年9月1日零时至次年 8月31日24时(含军训期和报到期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方式:中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保险服务的全过程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五、服务标准

1、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每生每年保费33元,其中校方责任保险主险保费19元,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3元,附加传染病责任保费3元,附加救助补偿责任保费5元,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费3元。(具体保险额度附后)

★2、承保服务机构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能力进行综合考量,对保险保费进行合理报价,但不能因此降低或减少保险额度,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保险责任:

投保人数以学校实际在册学生人数为准,实行实名制投保。学校须准确收集并报送参保学生信息,当发生人员变动、学校信息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承保机构办理批改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其注册学生、来自其他教育机构的交流学生或者借读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3)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4)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参照长财采[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验收。

2、验收方式:采购人通过印发通知或问卷形式,向长沙市直属内各所学校服务的中标人进行征集服务评价,征集服务评价内容包含:投保时效及投保便捷性、咨询服务满意度、理赔处理满意度、问题投诉的回复质量、对接人员的服务态度、对接人员解决问题回复及时率、对接人员的沟通能力、对接人员的专业能力、对接人员的个人形象等内容。

3、验收要求:采购人根据各学校征集服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考核,满意程度达60%视为合格单位,满意程度低于60%视为不合格单位;对考核不合格单位采购人将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确定考核不及格的,将要求限期整改,若不能及时改进或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式

(1)付款人:由各所学校支付,公办学校保费从学校公用经费或学费(保育费)中列支。

(2)付款方式:

据实结算。按年度支付,以当年实际参保学生人数为准进行结算。合同签订生效后,中标人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各学校一次性全额拨付给中标人。

新增学生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学生人数增加的,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后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人数减少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学生变动幅度在全校学生总人数的5%(含5%),不增减保险费。如果名单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费。

2、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文件要求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本项目产生的所有与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均须由中标人承担,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服务,中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本项目全体工作人员意外保险费等费用,以及项目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物料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清单如下: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单位采购 分采购包方案:按行政区域(按学校位置所辖行政区域划分)

采购包号

序号

学校名称

行政区划

采购包一

1

长沙市雷锋学校

望城区

2

长沙市南雅梅溪湖中学

湘江新区

3

长沙市长郡智谷中学

湘江新区

4

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

湘江新区

5

长沙航天学校

湘江新区

6

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

湘江新区

7

长沙市实验小学

湘江新区

8

长沙市教育局幼儿园

湘江新区

9

长沙市长郡双语实验中学

湘江新区

10

长沙市长郡梅溪湖中学

湘江新区

11

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学校

湘江新区

12

长沙市周南梅溪湖中学

湘江新区

13

长沙市师大附中梅溪湖中学

(湖南师大附中梅溪湖中学)

湘江新区

14

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小学

湘江新区

15

长沙市长郡滨江中学

湘江新区

16

长沙市雅礼洋湖实验中学

湘江新区

17

长沙市麓山梅溪湖实验中学

湘江新区

18

长沙财经学校

雨花区

19

长沙市电子工业学校

(长沙电子技术学校)

雨花区

20

长沙汽车工业学校

雨花区

21

长沙市第二十一中学

雨花区

22

长沙市第十五中学

雨花区

23

长沙市第十一中学

雨花区

24

长沙市雅礼中学

雨花区

25

长沙市雅礼实验中学

雨花区

26

长沙市南雅中学

雨花区

27

湖南省地质中学

雨花区

28

长沙市中雅培粹学校

雨花区

29

长沙市南雅中学东校

雨花区

采购包二

1

长沙市实验中学

芙蓉区

2

长沙市第六中学(长沙市兑泽中学)

芙蓉区

3

长沙铁路第一中学

芙蓉区

4

长沙市东雅中学

芙蓉区

5

长沙大学附属中学

开福区

6

长沙市周南中学

开福区

7

长沙市明德华兴中学

开福区

8

长沙市周南实验中学

开福区

9

长沙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开福区

10

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宁乡市

11

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

宁乡市

12

长沙市一中城南中学

天心区

13

长沙市长郡湘府中学

天心区

14

长沙外国语学校

天心区

15

长沙市明德中学

天心区

16

长沙市长郡中学

天心区

17

长沙市湘郡培粹实验中学

天心区

18

长沙市新城学校

(长沙市工读学校、长沙市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

长沙县

19

长沙市长郡会展中学

长沙县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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