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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文件
二、相关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技术规格:(一)、无影灯
1、光源数量:母灯灯珠≥55个,子灯灯珠≥45个。
2、具备LED冷光技术,每组LED光源具有单独透镜聚光,符合DIN1946-4层流标准。
3、中心照度Ec:40000lux到160000lux之间至少十级可调。
4、光斑直径:具备可调节功能,母灯及子灯均满足最小光斑直径d10≤160mm,最大光斑直径d10≥290mm;
5、具备色温可调功能,色温可调≥5档
6、母灯深腔照明率100%,子灯深腔照明率100%;
7、母灯配置阴影管理系统,单遮挡深腔无影率实测值≥100%,双遮挡深腔无影率实测值≥95%。
8、子母灯显色指数实测值Ra≥95,子母灯显色指数实测值R9≥93。
9、具有自定义临床模式:可保存≥3个不同的照明参数,模式可一键切换。
10、灯泡使用寿命≥50,000小时。
11、手术灯具备多功能手柄,可以分别调节色温、光斑、照度。(提供说明书证明)
12、光柱深度实测值≥1500mm(提供医疗器械注册检测报告)
13、腔镜照明模式:照度不高于500lux,可切换2种以上颜色。
★14、附属配置(总配置):显示器吊臂7套、医用显示屏(4K、≥27寸)4套、显示屏(高清、≥27寸)3套、消毒手柄20个。
(二)、骨科手术床
1、全电动液压手术床,以下体位采用电动液压控制至少包括:水平升降、头/脚倾、左/右倾、背板上/下折等;
2、支持超低位手术,床面最低高度实测值≤500mm;
3、手术床具有一键复位、一键正屈曲、一键反屈曲功能、具有头脚互换功能;
4、配有减压记忆床垫,由抗静电材料制成;
5、手术床具有两套独立的操作系统,一套为遥控器控制、一套为侧面板控制;
6、床体在正常位置工作承重≥280kg;
7、床体整机的防水等级≥IPX4,脚踏控制器防水等级≥IPX8;
8、手术床配备可移动脚轮,配有机械刹车,刹车锁止时,水平施加200N的推力应不发生移动;
9、床面长度≥2050mm,床面宽度≥510mm;
10、床面头倾≥20°,脚倾≥20°;
11、床面左倾≥20°,床面右倾≥20°;
12、背板上倾≥80°,背板下倾≥40°;
13、腿板上倾≥30°,腿板下倾≥90°,腿板外展≥90°;
14、碳纤维骨科牵引架安装后整体长度≥1800mm,宽度≥500mm,整体最大承重≥200kg。
15、设有一键急停装置,用于手术过程中的紧急切断电路。
★16、附属配置(单台配置):腰桥1套、双关节牵引架1套、碳纤维板1套、遥控器2个、束手带2对、束脚带2对、旋转托手板1对、缚身带2对、腰带2对、配件台车1个、折叠麻醉杆1个、移动输液架2个、侧卧位托手板1个、大腿支架1对、圆形夹持器4个、方形夹持器4个、骨科吊脚消毒架1个;
(三)、外科塔/腔镜塔
一、基本要求
1、箱体功能面板采用独立的铝合金模块组成,拆除螺丝即可拆除模块。气源、网口终端安装在独立的白板铝合金模块上(不可安装在整体式钣金上)。(提供实物图)
2、所有吊塔箱体可旋转角度≥340度。
3、气体终端插拔次数≥50000次,终端可承受≥500N的轴向拉伸力。
4、安装于同一平面的气源终端采用Z字型交叉排列方式。
5、吊塔工作承重≥200KG,安全承重通过4倍工作承重测试。
6、吊塔防尘等级达到IP3X或以上。
7、吊塔外壳防火等级要求达到UL94-V0。
8、具备电动升降功能,升降行程≥550mm。
9、电动吊塔控制把手安装于托盘上(不可安装于箱体上),可控制悬臂升降及刹车。
10、吊塔通过250N的动态冲击力测试,带电部位不可触及且设备完好。
11、配置参数
双臂腔镜吊塔(5套)
1、旋转臂:旋转半径≥1500mm。
2、吊柱式气电功能箱:长度≥1200mm。
3、仪器平台≥4层(带抽屉≥1个)。
4、德标气体终端≥7个,至少包括:氧气2个、空气1个、负压吸引2个、二氧化碳终端2个。
5、电源总开关1个、220V/10A国 标五插孔电源插座≥15个,六类网络接口≥2个。
6、网篮≥1个。
7、配置气动刹车。
8、线缆收纳挂钩≥1个,线缆收纳盒≥1个。
9、内镜挂钩≥1个。
10、高度可调输注一体架≥1个。
(四)、电动手术床
1、手术床体采用不少于四段式设计,至少具备头板、背板、臀板、腿板四部分。
2、全电动液压手术床,以下体位采用电动液压控制至少包括:水平升降、头/脚倾、左/右倾、背板上/下折等;
3、手术床具有一键复位、一键正屈曲、一键反屈曲功能、具有头脚互换功能。
4、配有减压记忆床垫,由抗静电材料制成。
5、手术床具有两套独立的操作系统,一套为遥控器控制、一套为侧面板控制。
6、床体在正常位置工作承重≥280kg
7、床体整机的防水等级≥IPX4,脚踏控制器防水等级≥IPX8。
8、手术床配备可移动脚轮,配有机械刹车,刹车锁止时,水平施加200N的推力应不发生移动。
9、支持超低位手术,床面最低高度实测值≤500mm。
10、床面长度≥2050mm ,床面宽度≥510mm。
11、床面头倾≥20°,脚倾≥20°。
12、床面左倾≥20°,床面右倾≥20°。
13、背板上倾≥80°,背板下倾≥40°。
14、腿板上倾≥30°,腿板下倾≥90°,腿板外展≥90°。
15、附属配置(单台配置):腰桥1套、遥控器2个、束手带2对、束脚带2对、旋转托手板1对、缚身带2对、腰带2对、配件台车1个、折叠麻醉杆1个、移动输液架2个、侧卧位托手板1个、大腿支架1对、圆形夹持器4个、方形夹持器4个,骨科吊脚消毒架1个;
19、附属配置(总配置):金属神经头架2套、俯卧位支撑垫2套、侧卧位支撑垫2套、隧道垫2套、俯卧面部保护垫2套、开放式头圈1套、封闭式头圈1套、足跟垫2套、四肢固定垫(长)2套、甲状腺垫1套、上肢手术台1个、肩架3对、支身架3对、除单台配置外另配旋转托手板2对。
(五)、麻醉吊塔
1、吊塔采用高强度铝合金型材。
2、表面可抑制抑制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3、箱体功能面板采用独立的铝合金模块组成,拆除螺丝即可拆除模块。气源、网口终端安装在独立的铝合金模块上(不可安装在整体式钣金上)。
4、托盘采用全铝合金一体压铸成型,托盘两侧有封闭式铝合金边轨,无开口。
5、气体终端插拔次数≥50000次。
6、安装于同一平面的气源终端采用Z字型交叉排列方式。
7、吊塔工作承重≥200KG,安全承重通过4倍工作承重测试。
8、吊塔防尘等级达到IP3X或以上;吊塔外壳防火等级要求达到UL94-V0。
9、麻醉吊塔的电动控制把手安装于托盘上(不可安装于箱体上),可控制悬臂升降及刹车。
10、麻醉吊塔具备电动升降功能。
11、配置参数
双臂麻醉吊塔(7套)
1、旋转臂:旋转半径≥1500mm;
2、吊柱式气电功能箱:长度≥800mm;
3、仪器平台≥3层(带抽屉≥1个);
4、德标气体终端≥9个,至少包括:氧气3个、空气1个、负压吸引2个、二氧化碳2个、废气回收终端1个;
5、电源总开关1个、220V/10A国标五插孔电源插座≥10个,六类网络接口≥2个;
6、高度可调注射泵组合支架≥1个,网篮≥1个;
7、电脑支臂≥1个;
8、配置气动刹车;
9、线缆收纳挂钩≥1个,线缆收纳盒≥1个;
双床位医疗柱(2套)
1、吊柱式气电功能箱:长度≥800mm。
2、仪器平台≥4层(带抽屉≥2个)。
3、德标气体终端≥8个,至少包括:氧气4个、空气2个、负压吸引2个。
4、电源总开关1个、220V/10A国标五插电源插座≥16个,等电位端子≥2个,六类网络接口≥4个。
5、高度可调双关节输液泵支架≥2个,网篮≥2个。
线缆收纳挂钩≥2个,线缆收纳盒≥2个。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交货时间及地点
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1.2、交货地点:长沙市第一医院。
1.3、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运送至长沙市第一医院。
五、服务标准:(一)供货范围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质量保证
2.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及复印件。
2.2、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2.3、投标人必须提供保证满足上述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产品,确保院方购买的设备距生产日期不超过6个月(以设备验收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负责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培训,列出培训计划,开箱验收时提供使用和维修中文手册,上述服务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2.4、投标人在医院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非采购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所投产品标注使用年限≥8年。(提供相关证明)
(二)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1、提供所需安装、调试等的任何备件及专用工具,以及质保期内的各类备品备件。
▲2、投标人应就备品备件(主要配件及易损件)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价格等进行详细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品备件(主要配件及易损件)清单,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验收标准和方法
1、双方签订合同起30天内,中标供应商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设备安装后,医院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采购人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校核。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4、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能证明其设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中标候选人所投标的货物必须为产品化并量产的产品,不接受定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候选人在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机对所投产品进行现场演示,确保其所投标的货物与其投标文件描述一致。如中标候选人产品演示过程中出现虚假应标,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报请财政部门进一步处罚。(提供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
1、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1.1、负责送货、卸货并搬运到指定的场地。
1.2、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3、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如发生货物质量问题,中标人应派人员提供现场更换或维修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4、由中标人提供货物安装、调试所需要的耗材。
1.5、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指导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需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需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1.6、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2、人员培训要求
中标人应提供不低于2天的现场临床操作培训,确保设备的及时正常应用;二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随访和培训,培训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五)售后服务要求
1、设备维护措施
1.1、定期维护计划。
1.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2、故障响应时间
若设备出现故障,中标人在接报时刻起12小时内工程师到达医院进行维修并排除故障。维修时间≥3天,须提供备用机,如需更换故障配件(保险期内、外)的,零配件供应最长不超过1周,需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及保障,定期巡检,每年≥4次。
3、质保期要求
★3.1、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全保修≥5年。
3.2、中标人承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并在设备开箱验收时出具原厂售后协议或合同,终身维修,质保期内系统软件无条件提供版本升级并保证设备95%的开机率。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时,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3.3、厂家应在中国大陆境内设有可受理售后服务事务的生产厂家全国统一的服务专线电话。
六、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和方法
1、双方签订合同起30天内,中标供应商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设备安装后,医院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采购人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校核。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4、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能证明其设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1、交货时间及地点
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1.2、交货地点:长沙市第一医院。
1.3、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运送至长沙市第一医院。
2、设备与医院信息系统的接口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乙方一次性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验收合格正常运行至质保期满,符合售后服务要求,经甲方、使用方组织质保期验收,甲方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每笔款项均为无息支付。(所有付款流程见票后按买方财务支付流程执行)。
4、其他要求: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出现人和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