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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江新区城市管理专业维护项目(梅溪湖综合片区)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集团大厦27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城市管理专业维护项目(梅溪湖综合片区)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总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该金额为一年合同金额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 ,合同一年一签)。 其中 ,梅溪湖片区金额:42445719.13元; 天顶片区: 10417162.32元 。具体如下:
1.1服务范围: 梅溪湖片区、天顶片区 1.2维护总面积:总维护面积5170491.74平方米。 1.3服务内容: 1.3.1 环卫类: 1.负责维护服务范围 (外包本底) 内主次干道 、背街小巷 、公园景区 、农安小区 、支路 、厕所 、人行天桥 、地下通道的清扫 、清 洗保洁;道路两厢绿化带及景观绿化的保洁 (不含梅溪湖 、东湖水域保洁) ; 牛皮癣清理 (天顶片区限市政主次干道) ; 果皮桶清洗保洁维 护及清掏; 片区维护本底内生活垃圾及时转运至附近垃圾站的转运工作 (建筑垃圾 、大件垃圾 、湿垃圾除外) 。 2.非建成区有管理责任区域部分的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未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部分 ,经财政认可的第三方公司测算 ,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 。 1.3.2 园林类 1.行道树 、丛植乔木 、灌木 、草坪的日常养护管理。 2.公园 、园林小品 、园路 、围栏等设施维护管理。 3.树穴 、花坛 、绿地清洁卫生管理。 主要包括修剪 (乔 、灌 、草) 、施肥 、中耕除杂 、防治病虫害 、浇水抗旱 、叶面除尘 、防寒防冻 、绿化保洁 (指绿化维护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以及维护区内白色垃圾 、建筑垃圾等其他垃圾) 、公园 、广场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及硬质铺装的维护 、城市管理考核 (数字化信息平台及投诉 、交办案卷的处理) 、文明典范城市建设 、自然灾害应急处理 、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及损毁修复等 。(说明: 用于日常维护所需的苗木采购 、农药 、化肥及机械设备等由中标人承担。) 1.3.3 秩序类 (东湖秩序管理仅限移交本底范围内的区域) 1.负责重点区域24小时的巡逻和值守,维护重点区域内正常的市容秩序和防盗工作。 2.负责维护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应急工作。 3.负责维护区域内公园景区秩序维护工作。 4.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秩序维护,制止破坏公共财产 、非法集会 、扰乱交通秩序等非法行为 ,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5.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 1.3.4 设备设施维护类 1.负责维护服务范围内公园景区机房工程 (梅岭公园) 、视频监控系统 (梅岭公园) 、广播系统 (梅岭公园)等信息化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2.负责公共区域木栈道等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向甲方申请大中修。 1.4质量要求 1.4.1环卫类 1.4.1.1道路清扫保洁(含绿化带): 一、作业时间 (一)一级、二级道路 主次干道实行18小时保洁; 夏季(5月1日-9月30日):5:00-18:00,早上7:00前完成普扫,下午2: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5:30-17:30,早上7:30前完成普扫,下午1: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夜扫:18:00-24:00,夜间保洁需配备警示标志。 (二)三级道路、社区: 主次干道、社区实行12小时保洁; 夏季(5月1日-9月30日):5:00-18:00。早上7:00前完成普扫,下午2: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5:30-17:30,早上7:30前完成普扫,下午1: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二、作业质量标准(主次干道、社区) (一)一级、二级道路:主次干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地面未及时处理的垃圾问题; (1)主次干道等公共区域(含道路10m或5㎡)范围内,烟蒂、纸屑、槟榔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混杂垃圾少于5处(个)。 (2)立交桥、高架桥、车行隧道、人行天桥保洁质量同上。 (3)道路两旁绿地、绿化隔离带、树坑每周彻底清理一次,每天随时保洁,绿地、绿化带(10m或5㎡)范围内,烟蒂、纸屑、槟榔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混杂垃圾少于5处(个)、无积存垃圾、无堆物和人畜粪便。 (4)非法小广告:单个或3m范围内公共墙面、地面、设施或立柱少于5个非法小广告。 (二)三级道路、社区:主次干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地面未及时处理的垃圾问题; (1)主次干道等公共区域(含道路10m或5㎡)范围内,烟蒂、纸屑、槟榔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混杂垃圾少于10处(个)。 (2)立交桥、高架桥、车行隧道、人行天桥保洁质量同上。 (3)道路两旁绿地、绿化隔离带、树坑每周彻底清理一次,每天随时保洁,绿地、绿化带(10m或5㎡)范围内,烟蒂、纸屑、槟榔渣少于10处(个)、无堆物和人畜粪便。 (4)非法小广告:单个或3m范围内公共墙面、地面、设施或立柱少于8个非法小广告。 (三)作业质量标准(环卫设施): 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清扫保洁等级与所连接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保持一致。 (1)果皮箱:果皮箱箱体于每日上午10点前清洗不少于1次;果皮箱无残缺破损,密闭完好,容器内垃圾及时清掏,无满溢、散落,无臭味等,容器定期清洗,外观整洁洁净、无污垢、无污物、痰迹、尘土、小广告等;箱内垃圾及时清除;箱体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果皮箱功能完好,无破损、缺失、无油漆脱落、无箱体歪斜。 (2)过街通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每天分上午、下午各普扫一遍,确保地面、内外墙、干净无污物,无积水,发现设施损坏需及时报甲方申请维修(未纳入维护内容);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指示牌、标志牌、编号牌、管理制度及监督电话完好;地面、泄水井、果皮箱干净整洁,无堆放杂物;天花板、墙壁无污渍、无蛛网、无乱贴乱画广告;顶棚、墙面无明显脏污、垃圾、积灰等不洁现象;地面及泄水井内无积水,油渍、垃圾、烟蒂等废弃物;泄水井 积水井、水泵、控制箱等设施能正常使用无故障。 (3)公共厕所: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4:30前完成公厕清扫(洗),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公厕标识牌、管理制度牌等相关标牌统一标准并齐全完好;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地面净、墙面净、门窗净、设施净、周围环境净、无臭味、无虫蝇鼠蟑。 三、道路冲洗、机扫(夜间) (一)作业时间: 洒水车:夜间22:30—次日凌晨6:30(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为水车强力冲洗时段)(根据市局安排适当作出调整),特级、一级道路机械清洗每日不少于一次;二级道路机械清洗每三日不少于一次; 机扫车:夜间22:30—次日凌晨6:30(根据市局安排适当作出调整)。特级、一级道路机械清扫每日不少于一次;二级道路机械清扫每三日不少于一次; (二)作业参数: 水车强冲作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档位不得超过2档,先对全路幅进行横冲作业,后对边沟进行直冲作业;机扫车作业时必须放下扫盘,开启清洗设备,扫盘磨损严重的要及时更换,车速不得过快,根据路段清扫难易程度速度控制在5—10公里/小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工作计划进行清扫、清洗作业。 (三)作业质量标准: 路面、路沿石见底色,无污垢、无垃圾、无积泥、积沙、积灰,道路标识线清晰见本色。 (四)人车组合清洗 (1)作业时间: 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根据市局安排适当作出调整)。 (2)作业参数:特级、一级道路机械清洗每日不少于一次;二级、三级道路、社区机械清洗每三日不少于一次; 人车组合冲洗每台水车配备2名清洗员为一个班组,负责对所管辖的区域路段进行来回清洗,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清洗时应先冲洗人 行道,再洗边沟。人车组合冲洗时水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清洗人员要求穿着工作服、反光背心、套鞋,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装作业,作业时管理员、清洗人员应及时扫除积水。 (3)作业质量标准: 人行道见本色,无污垢、无油污,边沟无积泥、积沙、积灰。 绿化清洗:绿化侧石无污垢、无油污、无积尘、无牛皮癣、见本色,叶面无积尘。 四、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主次干道、背街后巷、社区等区域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散装垃圾、无积存垃圾、无暴露垃圾、无垃圾落地,无撒漏、滴漏,无翻拣垃圾现象。出现重大疫情时需要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消杀毒。 五、路灯杆、路名牌清洗 (一)作业时间: 路名牌及公共空间三米以下电线杆、路灯杆范围清洗维护保洁:特级道路每天上、下午各清洗一次,每天上午10点前,下午15:00前完成清洗作业;其他道路每天上午10点前完成一次清洗作业。 (二)作业质量标准: 要求电线杆、路灯杆标识清晰,无污渍、无蛛网、无乱贴乱画广告、无牛皮癣。 六、化粪池清掏维护 (一)作业时间: 清掏时间的选择避开出入高峰区间。 (二)作业质量标准: 清掏作业时无噪音,化粪池清掏后要做到外围污水井无污物。清掏后必须保持化粪池通畅,污水线正常使用,保持污水不溢出地面。 1.4.1.2环卫人员、车辆基础投入情况 乙方按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人员和设备投入。 1.4.1.3其他作业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乙方应自备车辆将垃圾集中运送到就近公共垃圾站,不得将垃圾倾倒在绿化带或空坪隙地。 (2)道路上突发性污染、油污,须及时清扫干净。 (3)保洁人员必须统一穿着有安全标记并易于识别的工作服。夜间作业人员着装需有反光条的安全标识,保洁车上设置安全反光条。 所有作业机械车辆需购买全额保险,杜绝事故发生。 (4)有关资料统计、归档管理规范齐全。 (5)如遇突击性任务,乙方要服从安排,无条件及时组织人员完成工作,不得提出任何额外要求。 (6)乙方承诺完全承担作业人员和车辆事故的全部责任,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1.4.2 园林类 一、公园绿地维护管养标准 (1)树木群落结构合理,林相完整,植物层次丰富。乔灌花草配置合理,无黄土裸露,无水土流失。树木种间、株间生长空间与层次处理得当,整体景观效果好。 (2)植物生长茁壮,树形完美。枝叶茂盛,季相分明,针叶林有明显的顶端生长势,花灌木开花结果,整形树树形优美,绿墙、绿篱不空脚、形态佳。地被植物为四季常绿观花或观叶品种,无野生植物攀绕树,树下林地无杂草。 (3)新栽树木成活率95%以上,树木保存率98%以上。 (4)有一定规模的草坪,无光秃现象,覆盖率在90%以上。草种纯、生长旺,有一定厚度,草根不裸露。生长季节不泛黄,草高不超过6cm,无杂草,草坪平整,边缘线清晰。常年保持整洁,不积水。 (5)花坛图形美观、有特色。花卉生长健壮、花形正、花色艳,株行距适宜,不露底土。无缺株、无倒伏、无枯枝残花,无杂草垃圾,无病虫害。 (6)园林建筑、构筑设施、游乐设施、卫生设施和导游设施完整无损。厕所整洁无异珠、无蚊蝇孽生地,厕所安全和防护等设施完好。 (7)病虫害防治采取“综合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木基本无病害迹象,虫害危害率控制如下:食叶性害虫<5%;刺吸性害虫<10%;蛀干性害虫<3%。 (8)公园景区维护不得低于3A级景区维护标准。 二、绿地维护管养标准 (1)重点保障区域(梅溪湖片区:文化艺术中心周边、管委会周边) 1)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园林植物生长势好,绿地不得出现裸露黄土、枯死、缺绿、稀疏、灌木倾倒、缺失、杂草,树木不得出现缺株、枯死、枯枝、断枝和严重倾斜情况; 2)叶子健壮,叶色正常,无明显灰尘,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 3)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杈,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4)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无缺株; 5) 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95%;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草皮高度不得高于6厘米(每年修剪不少于6次),修剪平整,无病虫害; 6)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7)花化彩化景观内整体效果美观,无缺株、黄土裸露,杂草,花卉及时更换,养护到位; 8)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重点地区路段必须做到随产随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保洁到位; 9)绿化附属设施如景观雕塑、栏杆、园路、花坛、树围、侧石、喷灌设施、桌椅、井盖、垃圾桶及提示牌等设施完整,不得出现破损、脱落、锈蚀、倾斜、缺失、脏污,必须做到干净整洁,发现问题次日维修到位; 10)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2米以内如有,则应有保护措施。 (2)重点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1)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无黄土裸露,园林植物生长势好; 2)叶子健壮,叶色正常,无明显灰尘,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 3)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杈,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4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7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包括4%,以下同); 4)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无缺株; 5)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9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草皮高度不得高于6厘米(每年修剪不少于6次),修剪平整,无病虫害; 6)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7)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保洁到位; 8)景观雕塑、栏杆、园路、花坛、树围、喷灌设施、桌椅、井盖、垃圾桶及公益广告等设施完整,干净整洁,及时维修; 9)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 10)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 三、行道树维护管养标准 (1)行道树整齐,生长良好,青枝绿叶,长势茂盛(含地被植物)树冠丰满完整,具有一定的遮阴及观赏效果; (2)树木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交叉枝、下垂枝、枯枝、损伤枝,处理好与架空线的关系,修剪按技术规程操作; (3)树穴内泥土不板结,不积水,锁边石完好无损。 四、草地维护管养标准 草地应符合养护管理标准:草地草种纯、生长旺,无光秃现象。 五、水体维护管养标准 保持整洁,无漂浮物和垃圾等杂物,水质好,达到观赏标准。 1.4.3 秩序类(东湖秩序管理仅限移交本底范围内的区域) (1)工作时间要忠于职守,制服规范,穿戴整洁,仪表端庄,状态良好,礼貌纠违,文明执勤。 (2)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按时交接,并做好值班记录。 (3)做好合同责任区域内安全防范保障,做好防火、防盗、减灾相关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甲方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4)做好责任区域内所涉水域巡逻工作,劝导非法网鱼、电鱼和钓鱼行为,及时制止和劝导下水游泳、嬉戏行为。 (5)定期对责任区域公园景区内的步道、林体及各种安全消防、警示标识、宣传栏、水电等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妥善处理解决。 (6)及时制止游客损坏花草、树木、公共设施等行为,禁止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驶入景观游步道,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保持公园景区进出通道畅通、整洁,及时劝导和制止、清理园区及公园景区周边乱设摊、车辆随意停放、张贴非法广告的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辖区执法部门并协助处理。 (8)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园景区内发生的各种案件、违法事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及时上报。 (9)了解区域内各景点基本情况,熟悉道路方向,为游客提供简单咨询和介绍。 (10)根据上级通知,协助有关部门在公园景区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1.4.4 设备设施维护 (1)定期对公园景区内视频监控系统、广播系统、机房工程等设备进行维护,各项设备运转正常,无锈渍,无损坏,无积尘、杂物。 (2)定期对公共区域木栈道进行检修,确保各项设备设施完整,无损坏;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向甲方申请大中修。 2.人员配置要求2.1乙方根据路段人流量、社区保洁难易程度和项目实际情况等合理配备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并且需配备足量的项目作业人员,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适龄维护作业人员购买保险,并承担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同时给上路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额度100万(含)以上)。 2.2乙方负责上岗员工的工资、福利、意外保险,并按照国家和长沙市的有关劳动法规为员工办理有关劳动雇佣手续和劳动保障手续及相关劳动保险。 2.3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执行标准,遵照甲方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4乙方员工相对稳定,保证听从甲方调遣。严禁违法行为,如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损坏公物及发生人员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5乙方为员工配备工作服和工作证,员工上班着工作服。 2.6人员培训:乙方应按期自行组织员工进行职场技能、紧急状况处置技能、灾害事故救护、人员安全和自身安全防护等培训。乙方有责任对员工进行法制、卫生、社会公德宣传和岗前及岗中培训,并进行有效的考核检查。乙方员工有义务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2.7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若因乙方管理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8乙方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内,若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报告。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3.1大型洒水车(总质量不低于 16 吨)不少于 13 台。 3.2大型洗扫车(总质量不低于 16 吨)不少于 3 台,小型洗扫车(总质量不低于 3 吨)不少于 1 台。 3.3小型洒水车(总质量低于 5 吨)不少于 7 台,垃圾清运车(总质量不低于 2 吨)不得少于 10 台,维护作业巡查车不得少于 2 台,路面养护车(总质量不低于 2 吨)不少于 6 台。 3.4新能源车辆要求: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设备总数的 30%。 3.5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管辖区域内消防应急工作,消防应急救援车不少于 1 台。 3.6项目环卫作业车辆具有GPS定位功能,同时接入区智慧环卫监控管理平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同签订后进场前,乙方承诺以上车辆应按要求配备到位。若乙方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3.7乙方应采用智慧管理系统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信息服务能力;智慧管理系统应满足本项目服务相关需求。 3.8为配合政府关于智能化场景建设的需要,投标人应具有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或智能驾驶清扫机械设备的能力。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总价包干结算 2.付款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每季支付一次(根据考核结果按季支付,在下一季度支付上季度费用)。采用固定包干价(含维护费、人工费、作业设备运行费、公用设施小修费等),新增或减少维护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乙方在投标报价中所报的单价,作为实际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乙方按照维护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后,由甲方按每月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每月支付的费用。 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8*开通会员可解锁*10)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湖南湘江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8*开通会员可解锁*10)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湘江新区梅溪湖片区、天顶片区范围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规定进行验收,并按照《湘江新区城市管理市政、园林、环卫维护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每月实施考核。如考核文件出现更新,则按最新考核文件为准。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及《湘江新区城市管理市政、园林、环卫维护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为准,若考核文件出现更新,甲方有权按照最新考核办法标准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服务费用随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服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失由甲方承担。项目公共设施设备大中修维修费,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单独结算。 5.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城市维护工作标准和维护评分标准制定城市维护工作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觉遵守。 6.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督导,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报甲方审定后全面执行。 8.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9.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乙方付款。 10.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11.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 12.甲方应为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13.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方案、实施细则、管理制度、作业计划等。 14.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进行监督、检查。 15.乙方进场作业前,按合同要求明确乙方承包的服务范围,移交相关资料。 16.合同服务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发展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对乙方作业内容、服务质量标准等提出新的要求,乙方必须执行 17.协助乙方做好移交人员稳定和设施设备相关过渡工作。 18.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乙方应响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精神,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职工工资水平,确保环卫工人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长沙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环卫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按照劳动法要求购买人员保险,并确保环卫合同制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防寒保暖费,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按照本合同约定制定相关方案,经甲方审定后实施。 6.乙方必须严格恪守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甲方交付的相关资料文件泄露给第三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成果以任何形式转给第三方。 7.乙方有义务对管理过程中发现或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相关证。 8.乙方有义务对所管项目编制年度安全检查、设备日常养护等年度工作计划,经甲方审定后落实和实施。 9.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0.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所管项目的公用设施及区域使用功能,如需在本项目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1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移交给乙方的维护标的物履行管理、运行、维护等职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但在保修期内的标的物,甲方应指定由该设备或设施的供应商按供应合同中的售后服务返修、保修、维修等条款进行保修,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管理直至保修期涛保修期满后的以上工作均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 12.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区城范围内设备设施专用工具的采购、管理用房的临建和租赁。 13.乙方保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乙方将劳务性工作外委专业服务单位的,应就专业服务单位的服务成果向甲方承担责任。 14.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城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计划、方案,并完成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 15.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领取服务费。 16.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订用工合同。落实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如发生劳资用工纠纷,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17乙方对承包服务范围内的转运站、环卫工人休息室、公厕等配套设施、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成改变用途,如因工作实际需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对甲方委托管理的设施、设备应妥善管理与使用。 18.如遇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或检查,乙方需服从工作安排,甲方负责做好各项接洽工作。 19.本合同项目外延业务及延伸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20.乙方有权对监督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 21.乙方应确保专款专用,保证本项目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项目财务独立核算,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本项目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22.乙方聘任的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因自己或第三人的原因所致使乙方工作人员或财产发生损伤或损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不得向甲方主张。 2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4.不可抗事件60天以上仍未协商好,以甲方办理意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中止履行、解除合同等行为。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合同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支付当月服务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①合同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 ②乙方将承包的业务转让、转包的。 ③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大规模群体上访,歇工、罢工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 ④一年内,作业质量考核得分连续三次低于90分的。 ⑤其他有关终止合同的事由。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投标文件及采购清单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项目费用结算采用人民币、银行对公转账方式支付,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费用按每季度支付一次(在下季度支付上季度经费),如因验收考核导致扣分扣款的,一并在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如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考核结果延误等原因导致付款迟延的,甲方不构成合同违约。 4.合同履行期间,项目为固定包干价(含维护费、人工费、作业设备运行费、公用设施小修费等),新增(采购总金额10%以内)或 减少维护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中标折算单价,作为实际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每年结算一次),涉及到甲方的设施、设备大中修时,采 取一事一报方式申请。 5.合同履行期满或非甲方原因合同终止,在重新招标过程中,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乙方所投入购买的环卫车辆及乙方在 此项目中投入的环卫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置。 6.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公共利益和安全,乙方应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7.监督考核办法 ①考评主体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②检查考核方法 业主单位每月采取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梅溪湖综合片区进行考核和通报。 ③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标准采取经费扣罚制:考核总分低于95分(不含)以下,按每分值2万元进行扣除维护经费,90分(不含)以下,按每分值4万元进行扣除维护经费。梅溪湖综合片区连续三个月综合考核分低于90分(含),无条件解除合同,年度总评成绩低于 90 分(含),无条件解除 合同。 8.本项目公共设施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对公共水电费的使用进行监管,避免使用不规范。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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