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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城区卫健系统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运营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健康局 采购人地址: 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政务超市五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君悦达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1号2#栋仓库一楼A库南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望城区卫健系统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运营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涉及卫健系统18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及达标排放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包括医疗废水处理药剂费、污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处理及检查、人员薪酬、污泥处理费、维修维护费、水电费、检测费、管理费、税费等内容(以上费用均为含税价,乙方需提供合规发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提供污水站所需药剂(包含但不限于活性氧消毒粉、盐酸、PAC、PAM、硫代硫酸钠、氯酸钠等,由乙方负责购买、运输和保管,并符合相关备案手续及负责相关法律责任)及材料; (2)为污水站配备专业的操作、维修和水质检测人员等相关人员; (3)承担污水处理站水、电等费用; (4)本项目设备修理费按设备投资额的2%包干,已列明在预算清单中; (5)建立健全水质和废气检验制度,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出水水质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排污许可证及主管部门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中产生的废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并对报表上数据负责(自行监测费用由甲方负责); (6)每季度提供一份具有CMA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18家机构需全部提供),费用由乙方自理; (7)甲方不定期的到现场取样送交相关检测部门并出具报告,如因乙方运营管理原因导致出水水质每单项超标1次,必须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甲方将在乙方当月的运营管理费中扣除 10%(以承包合同基数计算月平均费用,下同)作为乙方违约金,如一个月内同一个污水站因乙方原因连续出现3次超标且经第三方检测确认系乙方运营不当所致,视为乙方违约,加倍扣除当月服务费并终止合同;同时,如发现乙方处理出水不达标,甲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如出水不达标系因以下非乙方原因所致,乙方不承担责任:a.进水水质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或设计进水指标;b.进水量超过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c.甲方内部管网泄漏、混排有毒有害物质或设施缺陷;d.不可抗力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甲方发现出水异常时,应会同乙方共同溯源,确认责任归属。如确属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罚款及赔偿责任;否则,相关责任及系统恢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8)乙方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设立专门应急队伍和制定完整可行的应急预案,拥有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乙方针对甲方污水处理站运营过程中突发事故(包含并不限于:特大暴雨防治、环保突击检查、消防应急演练、应急抢修、危废泄漏、心肺复苏、有限空间作业等情形)进行过实地应急演练。 (9)乙方需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登革热等相关传染性疾病)的能力,保障污水站的日常正常运转,因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引起的污水站运营费用的增加,乙方应在费用增加后15日内提交详细费用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药剂采购发票、人员加班记录、设备运行日志等),甲方应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双方按实际增加费用的100%调整当月服务费;若协商不成,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核算,审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因政策要求或不可抗力导致费用增加,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提供相应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方案,包含不限于污水站灭四害等相关工作内容。 (10)乙方需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HJ1259—2022)要求和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污水站运营期间,乙方需负责污泥、格栅渣垃圾清理,乙方对污泥与栅渣垃圾等危险废物按照环保的要求定期清理、规范收集、贮存、做好台账登记,确保达到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 (11)本项目有多家医疗机构,部分污水站没有污泥压滤设备,为了保障污泥能得到合法合规的处理,乙方必须具有移动污泥压滤车或者有长期租赁移动污泥压滤车(提供租赁合同或行驶证,并提供车辆照片); (12)保证污水站的正常运行,确保处理站的排水水质 100%达标,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水质排放超标罚款及违规排放行政罚款,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但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进水水质超标、水量超负荷、甲方管网或预处理设施故障、违规排放等)导致出水不达标,乙方不承担相关行政罚款及甲方损失。乙方仅对因其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水质排放超标罚款及违规排放行政罚款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其他直接损失。 (13)乙方须确保环保检查及检测100%合格。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环保检查不合格,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罚款及整改费用,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若因进水水质超标(如含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等)、进水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或甲方设施缺陷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环保检查不合格,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行政罚款,且系统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14)信息保密,任何涉及甲方内部信息与事项均属于保密范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外发布与泄漏; (15)建立完整的运营档案资料等; (16)污泥处理及处置,包含污泥的外运和污泥处置,费用包含在本项目之中; (17)负责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中的相应处理标准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污染物物排放标准。另外区人民医院需要运维传染科污水预处理、发热门诊污水预处理系统、门诊实验室污水预处理系统运维及检验科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除臭设备活性炭更换。 (18)化验项目及频率要求:乙方负责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出水和进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原则上间接排放标准应不少于 2 次以上/天余氯检测,直接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检测余氯的基础上增加COD、氨氮等检测; (19)乙方应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机制,对运营服务项目进行定期巡检回访。提供过往污水站运营服务项目的运行台账凭证及经客户盖章的连续四个季度污水站运营情况考核打分表。 (20)配合甲方完成医院的等级复审、爱国创卫以及公安等工作,协助配合上述工作内容,制作污水站相关标示标牌以及细化工作; (21)因污水站的运营与日常管理需对污水站运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以及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 (22)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废水处理站的设备/设施必须根据生产厂家要求及相关规范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废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保证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在日常维护维修过程中,对污水站所有设备设施进行正常的维护维修保养,包含不限于风机、机械格栅、压滤机、加药机、除臭设备等; (23)其他操作技术要求:以下为乙方需要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与义务: a.遵守法律和法规、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规定,根据行业规范和协议的条款,向甲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b.承担与环保部门相关业务对口联络事项,负责配合环保局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抽样等工作,按环保相关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完善相关制度,按环保相关单位的整改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c.根据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必须定期对污水处理站相关水池(集水池等)进行清理,必须对疏挖的污泥、残渣、堵塞物做好相关合法合理处置工作,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在院区内或周围市政排水系统管网中,如发生外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d.需提交派出人员所持有的国家相关上岗资质证明,给甲方存档备案; e.须接受甲方管理、监督与考核,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设施; f.在服务过程中,因提供的设备、材料、药品、工具等原因造成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并承担返工费用及向招标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g.负责维护的设备、设施在使用中出现异常状况,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提出有效的整改施工方案,并在取得甲方确认后组织实施; h.应定期对每个运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操作规范,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应设立醒目安全标识,佩带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在维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行为及引发的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i.派驻现场的代表,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知会并征得甲方同意。 (24)甲方拟对18家医院进行智慧化运营管理,形成视频监控、水质监测、水质预警、超限告警、统计分析、历史数据调阅等功能,包括且不限于首页的信息显示(各设备、水质数据分析等)、应用管理(项目管理)、数据建模管理(物模型、工艺模型、报表模型等)、污水站实时工况、工艺分析、电耗统计分析、数据报表、手机端功能显示、后台监管以及其它辅助性功能,具体要求见下表。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18家医疗机构污水站智慧化系统的改造及部署(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充分考虑智慧化运营管理系统投入费用,该部分投入属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运营服务费已包含此项费用的三年分期摊销成本,甲方不再额外支付。 硬件需求: 1.将18家医疗机构污水站控制系统集中进行改造,其中望城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已有PLC,可在原控制系统基础上进行功能完善,其他17家单位需要新增智慧污水控制系统,包括配套PLC和触摸屏,PLC信号可传输至云平台和手机端,实时掌握现场情况与数据。主要设备参数不低于下表配置:
2.配套监控,大于等于1个监控点位,能将视频信号传输至云平台和手机端,可实时掌握现场实际视频情况。 3.打卡巡检点二维码(大于等于1个二维码以上),每个污水站需定期巡检打卡,形成记录数据,方便管理人员调取。 4.智慧污水系统数据部署在共有云平台,本次合同期内云平台租用费用包含在本次运营服务费用中。 5.本次合同期内由于国家国产化系统要求,导致智慧污水系统需要国产化,各投标单位需要承诺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部署国产化系统。 6.乙方需实结合各污水站现状与招标文件要求对智慧化运营管理系统进行优化设计,所有功能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且考虑现场实际情况,所有施工费用及系统集成费用均包含在本次运营服务费用中。 7.智慧化系统改造完成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以本合同约定的硬件需求及功能要求为准;系统维保期为整个合同服务期(3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维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升级及故障处理。 2.人员配置要求现场操作人员配置要求:为保证废水处理站的稳定运行和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要求健全的人员配置。其中执行直接排放标准的7家医疗卫生院需2人/站(可综合用工), 执行间接排放标准的11家医疗卫生院需1人/站(可综合用工),区人民医院配备2人(可综合用工),约需26人。现场操作人员须经过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后上岗,乙方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的安全及保险责任(包括人身意外伤亡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无 4.其他要求消毒药剂及人员要求 (1)出水水质: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出水水质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间接标准或直接排放标准。 (2)如需改变工艺,必须经过使用方同意,原则上不得改变污水处理站消毒工艺。 项目实施要求 (1)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实施要求及方案 a.乙方须加强组织管理,所有人员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b.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c.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3)项目按照望城区《关于转发长沙市《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望财事务[2024]2号)文件要求进行一般程序验收。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在服务费用支付前,区卫健局负责核实把关,以各医疗废水站实际消耗为基数,分别计算出单个医疗废水站月平均费用(实际以各医疗废水站办理移交手续开始计费)。 每半年度结算一次,乙方需在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提交该半年度各站点的费用结算申请及相关凭证(如检测报告、运维记录等);甲方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30日内支付费用;若甲方逾期支付,需按年息3.1%(不低于LPR)支付逾期利息。 乙方应先开具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再依规办理,由国库集中支付。本项目运营期间税率,结算支付时按照国家政策据实调整。 收款账户:(1)户名:湖南君悦达科技有限公司(2)开户行:民生银行长沙湘江新区支行;(3)账户:692439392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新区支行(湖南君悦达科技有限公司:692439392) 3.预付款保函: 否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望城区全域内甲方指定地点,目前我系统共有18家公立性医疗机构,其中达到直接排放标准为7家医疗机构,其工艺流程均为氯化处理和生化处理工艺,分别为区精神病医院、铜官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官街道第一社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医疗废水处理服务检测汇总表与运营管理季度考核表 1.望城区卫健系统医疗废水处理服务检测项目汇总表
注:1.检测项按环保部门对各个医疗机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上要求检测项列明; 2.检测频率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2005)》要求检测频率列明【①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②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③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 和SS 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④采用频率:每四小时采样一次,一日至少采样三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2.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季度考核表
考核人:考核单位: 备注: 1.若乙方发生严重违规事件,对甲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该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从当年的运营管理费中扣除20%作为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并对甲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该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从当年的运营管理费中扣除15%作为违约金。 3.季度考核:季度考核得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视为考核合格。季度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甲方按每分对应合同季度总金额1‰(千分之一)的标准,从当季运营管理费中扣除相应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除金额 = (90- 该季度实际考核得分)×(合同季度总金额×1‰)元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提供工作开展必要的信息支持与协调,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按时支付费用。 5.有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严格落实40%项目分包中小微企业规定。 5.在甲方确保进水水质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进水量不超过设计处理能力的前提下,乙方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出水水质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间接标准或直接排放标准。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4.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环保标准修订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合同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补偿方案;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有效期3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自动续期1年,但需提前30日书面确认。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合同终止后的过渡期义务 (1)无论因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协商解除或依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导致本合同终止,为保证医疗废水处理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避免出现服务空窗期对环境及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影响,乙方有义务继续提供运营服务,直至甲方指定或通过合法程序确定的新运营服务商完成接手工作(以下简称“过渡期”)。 (2)过渡期自本合同终止之次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90日。甲方应尽力推进新运营服务商的选聘与交接工作,并提前书面通知乙方预计的交接完成日期。 (3)过渡期内,乙方应继续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操作规程及环保要求履行全部运营服务职责,并保证处理出水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4)过渡期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a.过渡期服务费用参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按实际服务天数折算支付。 b.甲方应在过渡期结束后30日内,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服务天数及费用,向乙方支付过渡期服务费。支付程序与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一致。 (5)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甲方及新运营服务商完成交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运营数据、技术资料、设备状况说明,并对接站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6)本条约定的过渡期义务,是乙方基于公共服务的连续性要求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及合同附随义务的延伸,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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