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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器材采购二标段(特种防护类)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供应商(乙方): 泰州瑞晶救援装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大泗社区二十二组2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器材采购二标段(特种防护类)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详见附件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产品运输、保管、保险及安装调试 2.1 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2 乙方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2.3 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安装调试 3.1 货物应按照甲方确定的时间在甲方指定现场进行开箱、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及提供相应的专用工具,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2 安装期间如造成对甲方建筑物、构筑物、环保、绿化等破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3.3 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现场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4 如果因货物运输、安装、调试等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5.调试所需要的耗材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3.质量要求(1)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整体质保期限为肆年。 (2)乙方保证货物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在投标书中对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做出说明,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4)在质保期内,乙方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5)乙方与制造商签订所提供的产品享有制造商完全质量保证及要求设备保修和维护的权利的合同,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文件副本。当制造商不完全履行义务时,乙方有责任与义务,要求制造商履行义务,必要时,甲方支持乙方提起法律诉讼,否则,由乙方承担制造商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6)本项目质保要求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已满足本项目要求,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4.售后服务(1)要求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一般故障1小时响应8小时内解决,较严重故障1小时响应24小时内解决。 (2)服务时间:日常维护按甲方作息时间执行。若甲方有特殊需要,必须随喊随到。 (3)服务方式:定期和不定期跟踪巡查随访、及时现场维修。 (4)服务费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只收取配件费,其它费用不收取。同时,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其它维保商,乙方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件。 (5)培训要求: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免费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含税包干) 2.付款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9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一次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付合同金额10%的作为预付款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54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5,说明:第二次为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9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剩余5%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无息(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泰州市明珠分理处(泰州瑞晶救援装备有限公司:32*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6) 3.预付款保函: 否(1)甲方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项目所有费用包干,乙方已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6 个月内交货完毕,并具备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1 初验 1.1.1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初验。甲方初验时间不得超过乙方通知后 7 日。 1.1.2 到货初验时,甲方代表必须在场,型号、数量、外观检验合格的,视为初验合格,初验合格的签发验收单。初验不合格的,应在 3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直至乙方整改至符合要求。初验合格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及质量的认可,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签发验收单后,乙方负责存放和保管。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乙方处理完后 3个工作日内,应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再次验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2 终验 1.2.1 验收由甲方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1.2.2 乙方提供的产品为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1.2.3 乙方负责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安装、培训、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1.2.4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在质保期内,乙方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5.本项目质保要求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已满足本项目要求,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在质保期内,乙方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5.乙方与制造商签订所提供的产品享有制造商完全质量保证及要求设备保修和维护的权利的合同,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文件副本。当制造商不完全履行义务时,乙方有责任与义务,要求制造商履行义务,必要时,甲方支持乙方提起法律诉讼,否则,由乙方承担制造商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6.本项目质保要求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已满足本项目要求,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7.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9.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质量违约责任 (1)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复验合格,但申请复验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总金额的 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2)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预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4.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1)乙方申请验收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或整改完毕申请复验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逾期交货标的物总金额的 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2)乙方未在验收情况告知函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 30 个日历日,且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整改完毕并申请复验,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申请复验标的物总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 5.其他违约 (1)乙方申请交货验收时,未一次性将全部标的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未送达指定地点标的物总金额的 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2)乙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 30 个日历日(不含提交申请延迟交货项目)未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含整改后复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3)甲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 金未到位、乙方结算资料不齐全)不能按约付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5)非因甲方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6)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已支付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同时乙方赔偿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给甲方。 (7)乙方未能按照上述售后服务要求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履约的:第一次,约谈乙方负责人;两次及以上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视情形上报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股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行或需要延期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6 份,甲、乙双方各执2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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