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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江新区排水管网检测及水污染溯源调查服务项目(第二期)(二标段:湖南湘江新区新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检测及水污染溯源调查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大道389号湘麓金座 供应商(乙方): 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75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湘江新区排水管网检测及水污染溯源调查服务项目(第二期)(二标段:湖南湘江新区新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检测及水污染溯源调查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湖南湘江新区新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检测及水污染溯源调查服务 金额明细:合计金额小写:*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伍万贰仟伍佰叁拾陆元整。(金额明细详见上表,其中潜望镜检测(QV检测)、电视检测(CCTV检测)数量单位为Km)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技术要求 本项目实施须依据国家或行业最新现行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完成服务内容,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具体规范、规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市测量规范》、《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黑臭水体评价标准等,并应满足《长沙市排水系统排查技术工作指南》对管网功能及结构病害缺陷检测的相关要求。 (2)成果要求 本项目成果应提交排水管道及附属构造物病害检测资料及调查报告(含视频影像资料)纸质版3份和扫描电子版1份,水质检测成果应提交水质检测报告纸质版3份和扫描电子版1份。 2.人员配置要求
(1)服务响应时间:7*24 小时响应。 (2)乙方需熟知政府信息系统工作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为湖南湘江新区范围内新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提供视频自检服务。 (3)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在完成相应检测服务后的3天内提交符合标准的成果报告且不得影响湖南湘江新区范围内新建市政道路项目办理后续报批手续;达不到要求的成果报告视为无用报告,不予计量;逾期不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成果报告,严格按合同违约责任要求进行处置。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综合单价费用包干、据实结算方式 2.付款方式:乙方完成相应服务内容, 并出具合格的成果文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按照综合单价与实际数量计算实际发生费用,每3个月付一次进度款,按已完工作量 80%的费用进行支付,项目完成结算审核且验收合格后,按结算审定金额无息支付剩余款项。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支行(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开通会员可解锁*62983) 3.预付款保函: 否无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针对新区新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开展视频检测复检(包括 QV 检测、CCTV检测)及必要的水质检测(包括 COD、NH3-N、TP 检测),分析判断市政雨污管网功能性与结构性缺陷情况、雨污分流情况等,并提供相应检测影像资料、图纸及检测报告;针对新区范围内重点流域,开展水污染溯源调查检测,含商铺门面等排水调查(包括 QV 检测、CCTV 检测、潜水员人工调查)及必要的水质检测(包括 COD、NH3-N、TP、BOD5、TN、SS、pH、温度、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检测等),通过对排口、检查井、管网、污水排放单位等进行调查检查,分析判断雨污管网功能性与结构性缺陷情况、雨污分流情况、市政管网接驳情况、排放水质情况等,并提供相应检测影像资料、图纸、检测报告、溯源调查报告。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应急需要。 2.在服务完成后 3 年内,发现成果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并12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在3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质量合格成果。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工作,专人专职定点常驻湖南湘江新区,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更换,如确需变动人员,应提前报请甲方审核同意。 2.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检测方案编制、质量控制、员工安全培训,专人专职定点常驻湖南湘江新区,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更换,如确需变动人员,应提前报请甲方审核同意。 3.现场检测人员负责现场检测,专人专职定点常驻湖南湘江新区,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更换,如确需变动人员,应提前报请甲方审核同意。 4、内业检测人员负责出具检测报告,专人专职定点常驻湖南湘江新区,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更换,如确需变动人员,应提报请甲方审核同意。 5.项目上所用仪器设备必须满足项目进度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内要求提供。 (6)履约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本项目所获得的检测影像资料、图纸、检测报告、溯源调查报告等资料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对外传播。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该积极配合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乙方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及软件、数据等信息内容要负责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进行转移、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以任何方式披露、允许、提供他人使用,或从事任何其他非本合同项下目的之外的商业或经营活动。此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由甲方原因导致项目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由乙方原因导致项目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风险发生时,造成项目损失的,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4.因乙方原因,提交的检测报告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由乙方重新出具检测报告直至合格,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逾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未提前报请甲方擅自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款项中按2000元/人的标准进行扣除。 5.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或者类似的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 同项下的义务。乙方擅自转让或者类似的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技术服务事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 乙方按照本合同总价款15%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6.本合同约定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款、律师费、诉讼费以及与之相关鉴定费、调查费、差旅费等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乙方交付的服务存在缺陷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弥补缺陷,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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