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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基路以东农民安置房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F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幸福桥145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创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新时代广场南栋16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植基路以东农民安置房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按合同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取得运行合格证,并将项目整体移交招标人,包括设备及备品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 3.质量要求1、乙方保证提供的电梯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经更换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全部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所投电梯须满足以下最新制造或安装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有变更,应以变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2.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2020,GB/T-7588.2-2020) 2.2《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 2.3《电梯试验方法》(GB/T10059-2009) 2.4《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2011) 2.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2.6《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GB/T 30560-2014) 2.7《电梯T型导轨》(GB/T 22562-2008) 2.8《电梯用钢丝绳》(GB8903-2018) 3、电梯功能满足使用质量、安全要求,操纵简单、方便,运行平稳、舒适,故障率低,要求每台电梯设备年故障率平均值≤2次。售后服务好,电梯备品备件有保障,维修及时、快捷。 4、乙方保证所投设备为全新未使用设备。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易懂符号来表示,能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 5、乙方提供的设备为原包装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软件技术,如涉及其他单位的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提供相应的使用授权书,并对一切可能的侵权指控负责,且及时免费提供设备软件的升级,免费提供设备新功能和应用的资料。 6、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并不免除乙方对电梯的质量保证责任。如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因质量瑕疵或安装不当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问题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如达不到甲方使用需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退换货、返工的责任和费用。 4.售后服务 5.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提供预付款保函后支付预付款(乙方应按甲方通知时间提供等额预付款银行保函且见索即付,有效期为货到工地之日止)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8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货到指定地点并全部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397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整体安装调试完毕取得运行合格证且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支付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4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在全部电梯完成交货,乙方与甲方办理交接和使用手续,保修期满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两年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后无息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九尾冲支行(湖南创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82*开通会员可解锁*754)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1、货物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标准项目中的所有货物由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检测验收,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逾期验收不视为默认质量符合约定。 3、验收方法: 1)出厂检验:交货前,乙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质量进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甲方收货的依据之一,但并不视为验收合格。 2)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在甲方相关人员、监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至少包括装箱清单、安装、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和货物使用说明书、品质证书等资料,如有缺失,甲方有权拒收且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经甲方现场清点、初步检验后的日期为供货日期,不视为甲方认可质量合格,最终应以安装调试后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验收小组(含采购人)出具的书面验收结论为准。 4)现场验收和测试: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验收小组分别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货物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货物说明书对货物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 5)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货物,有关更换货物、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前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及在此过程中(包括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阶段)产生的对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采购人或使用单位承担。但因货物本身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保修期内维护不及时/修理失误等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失除外。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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