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2025年秋季至2028年春季浏阳市普通高中学生教材、教辅、普通高中教师用书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DY-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白沙中路49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2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秋季至2028年春季浏阳市普通高中学生教材、教辅、普通高中教师用书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1.1 乙方负责产品到实施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1.2 乙方负责产品在实施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1.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实施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1.4 乙方须加强组织管理,所有实施人员须遵守规章制度。1.5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甲方。1.6 在实施过程中,乙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由此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 由乙方负责。1.7 在实施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建筑物、构筑物、环保、绿化等的破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3.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 号)、2025年秋季至2028年春季浏阳市普通高中学生教材 、教辅 、普通高中教师用书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24〕33号)文件,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23号)精神及有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且必须是正规出版物,如产品中出现盗版,所有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2)中小学教科书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3)乙方应保证产品为原装正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4.售后服务质保期内所有售后服务要求免费上门。如产品中出现差错或质量问题(缺页、倒装、破损等),由乙方进行更换。 5.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单价并按实结算,最终合同支付金额,不超过预算金额。 2.付款方式:各学校每个学期根据实际数量与乙方按实结算 。支付合同款项时 , 乙方可委托所设立的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分公司开票收款 。 名称: 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分公司,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浏阳市支行 ,账户: *开通会员可解锁*24524808按实结算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具体情况 ,项目所需的产品运输、保险、保管 、所有人工、管 理 、财务、质保期免费服务等 所有费用 ,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22500122) 3.预付款保函: 否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确保学校按时报订的教材课前到书。(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履约验收按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4)项目验收不合格,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三次(含)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准备送货时,应提前48小时与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等工作。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1)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履约验收按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 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对产品中出现差错或质 量问题(缺页 、倒装 、破损等) 的教材进行更换 。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 、质量和性 能要求的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产品 ,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 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 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