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万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非粮型肉牛专用秸秆颗粒饲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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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万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非粮型肉牛专用秸秆颗粒饲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407-45*开通会员可解锁*-990897,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红河农场五队,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9°23′18.64159″ ,北纬:23°44′44.63350″。项目总占地面积约5426.69平方米,主要建设加工区、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室、员工宿舍及供电、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本项目年产3万吨“非粮型肉牛专用秸秆颗粒饲料”。环保设施主要有固废暂存间、布袋除尘器等

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3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6.14%。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城镇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或采用防尘布覆盖;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使用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并加强设备、车辆的维护保养。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用于设备清洗或作为施工场地抑尘洒水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林地灌溉施肥,不外排地表水体。严格遵守环保部门规定,加强施工期的管理,合理布置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新型的、低噪声机械设备,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建筑垃圾主要有废弃砖头及废弃混凝土、废砂石料、弃土、清理现场杂物等,运送至市政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随处倾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弃土石方外运至附近弃土场堆存,用于项目后期绿化覆土。

(二)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有物料堆放、装卸、储存、运输过程粉尘,破碎过程粉尘、粉碎过程粉尘、制粒过程粉尘。通过采用原料仓库封闭建设、物料堆场采用篷布遮盖、密闭皮带输送,使堆放、装卸、储存、运输粉尘沉降与机械周围。破碎过程粉尘、粉碎过程粉尘、制粒过程粉尘经各自单独的集气罩收集后送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形式排放,确保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三)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产生,主要是员工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灌溉。

(四)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破碎机、粉碎机、制粒机、包装机等机械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选型上使用国内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安装时采取台基减振、橡胶减震接头及减震垫等措施;生产车间、办公区的总平面布置按照分开的原则,噪声较大的设备尽量远离北面敏感点红河农场五队,利用距离衰减来控制对场界噪声的影响;定期进行设备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故障性噪声排放,确保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五)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有员工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粉尘、杂质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除尘器收集粉尘回收后用于生产原料;杂质集中收集后,还于周边耕地。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并抄送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有审批权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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