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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屹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的《象州县畜禽定点屠宰深加工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312-45*开通会员可解锁*-829075,广西德屹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象州县畜禽定点屠宰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来环审〔2024〕172号),该项目未开工建设,由于选址变更,属重大变动重新报批,变更后选址由原环评的象州县工业园区石龙片区A区变更为广西来宾市象州县象州镇象石路排楼口岭(属于象州县工业园区县城片区),建设规模、内容及工艺流程等均不变。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09°41′21.014″,北纬23°56′38.918″,总占地面积约32311m2,总建筑面积约29314m2,年屠宰加工生猪50万头,牛1万头。计划分为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建筑面积约12586m2,主要建设待宰区、屠宰生猪约50万头生产线,牛屠宰生产线1条,分割车间以及配套的功能区、冷链配送、冷藏库、污水处理厂、噪声、固废、恶臭处理设施等。二期建筑面积约16727m2,主要建设综合楼相关配套的功能区、冷链物流车间以及深加工项目区和辅助设施等。
项目总投资132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45.6万元,占总投资6.4%。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洒水降尘、设置围挡等措施,使施工场地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标准。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弃土石方及时回填,建筑垃圾定期回收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定期转运至当地垃圾中转站。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一座1300m3/d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回转格栅+集水提升池+滚筒微滤机+调节池工艺)+水解酸化+生化处理(A/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消毒(次氯酸钠)”。项目运营期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三级排放标准和象州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象州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达标后排入柳江。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包括生猪待宰车间、生猪屠宰车间、分割车间、肉牛待宰车间、肉牛屠宰车间、粪便收集间和污水处理站恶臭、运输车辆恶臭及扬尘等。污水处理单元(如调节池、厌氧处理、污泥池等)和粪便收集间采取密闭式处理,废气收集后共用一套生物滤塔装置除臭处理后由29m高排气筒排放;生猪待宰车间、生猪屠宰车间为封闭式,车间恶臭气体收集后共用一套生物滤塔装置除臭处理后由29m高排气筒排放;肉牛待宰车间和肉牛屠宰车间为封闭式,车间恶臭气体收集后共用一套生物滤塔装置除臭处理后由29m高排气筒排放;另外车间应及时清理粪便,并冲洗地面,再喷洒生物除臭剂除臭;场区道路等其他区域及时冲洗,并喷洒生物除臭剂。确保有组织排放硫化氢、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硫化氢、氨、臭气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限值,燎毛机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来自屠宰间、污水处理间、制冷机房各个设备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通过厂房隔声等措施,充分利用建筑物阻隔噪声的传播。经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4类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病死猪、猪粪便、猪肠胃内容物、猪毛、不合格猪肉及内脏、不合格产品、病死牛、牛粪便、牛肠胃内容物、不合格牛肉及内脏、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材料等。项目猪(牛)粪采用干清粪工艺,清理的粪便设置加盖塑料桶后通过人工转运至固体废物暂存间储存,定期外售肥料厂;生猪(牛)肠胃内容物经污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经污水处理系统中的格栅和固液分离机分离出来,分离出的肠胃内容物设置加盖塑料桶后通过人工转运至固体废物暂存间储存,定期外售肥料厂;不合格猪肉、牛肉及内脏集中收集设置加盖塑料桶后与病死猪(牛)和不合格产品暂存于无害化处理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日产日清;猪毛统一收集后设置加盖塑料桶暂存,不在场内脱水烘干,猪毛日产日清,委托清洁劳务公司每天外运外售毛刷加工生产厂商;肉制品深加工废物委托厨余垃圾回收单位收集处理;肉制品深加工废油采用滴油集油槽收集后,委托厨余垃圾回收单位收集处理;每天产生的防疫废物由检疫人员直接清运处置,不在场内贮存;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栅渣、隔油渣每天清掏收集经压滤机脱水后,定期外售肥料厂作为肥料生产的原料。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进行机械压滤脱水后,产生的污泥渗滤液收集引流至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经压滤机脱水后,委托相关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外售废旧回收公司;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并抄送来宾市象州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来宾市象州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有审批权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农业、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