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不予批准《山西首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9-15
发布于
山西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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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不予批准《山西首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决定书

发布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40 来源: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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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山西首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及相关资料我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收悉。我局依法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展了审查,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审查期间,发现该项目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地下水现状虚假监测,基础资料不实的情形。监测成果不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基础,评价结论不可信。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五条第五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五)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批准你公司提交的《山西首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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