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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东阳市红会医院C臂机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DDDYZFCG-2026-018 合同号:
甲方(买方):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东阳市红会医院
乙方(卖方): 金华市诚济商贸有限公司
鉴证方(招标方):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2026 年9月3日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 东阳市红会医院C 臂机 采购_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货物内容
1. 货物名称:C臂机
2. 型号规格:PLXC7100系列等
3. 技术参数:详见招标义件
4. 数量(单位):1批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壹佰柴拾捌万元整(¥ 1780000元)人民币。
三、技术资料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文件、 检测报告、技术资料、安装报告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公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 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等符合医疗器械行业监管要求及医院设备科建档所需的全套合法合规证明文件等。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 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元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 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发生 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六、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数据安全与保密义务
1. 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升级等过程中,如接触或处理甲方系统中存储的患 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等敏感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复制、留存、泄露、传 播或用于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目的。
2. 涉及存储患者数据的硬件部件(如硬盘、固态存储器等)需更换或返厂维修时,乙 方须在甲方现场监督下完成数据清除工作,或按甲方要求将存储介质移交甲方处理,不得 擅自带走或处置。乙方应提供数据清除或移交的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八、保修期
保修期_8 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九、交货期、交货地点
1.交货期: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货通知_60_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若因 乙方原因导致安装调试逾期,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 科室停工损失及外送检查费用等全部损失。
2.交货地点:按采购人实际要求,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十、货款支付
1.付款方式:货款由东阳市卫生健康局支付。合同生效并在乙方提交规定凭证后 7个 工作日内由东阳市卫生健康局支付合同金额的 40%作为项目的预付款,在支付预付款之前 乙方要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可以在政采云平台线上办理,保函金 额不低于预付款金额,保函有效期须覆盖至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并 在乙方提交东阳市政府采购验收单、发票原件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若验收不合格, 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应在 解除通知送达后 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预付款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 利息。
十一、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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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
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保修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 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 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3.如设备在使用时出现故障,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电话后1小时内响应,必须在24小时 内赶到现场维修,并保证在48小时内修复完毕。如不能修复则提供备机使用,保修期内, 与维修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中标方负责。若同一故障在保修期内累计出现 3 次及以上,或设 备因故障累计停机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0日内免费更换同等或更高规格的 全新设备,乙方不得拒绝。
4.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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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内,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 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6.乙方承诺,自设备停产之日起至少8年内,仍能保证提供原厂合格备件及技术支持。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备件断供致使设备无法修复或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更换同等 或更高性能规格的替代设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安装、调试及培训等全部费用。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响应 表》及中标产品《配置清单》所载内容,并对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 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 甲方需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 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 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 的,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违约。 验收不合格期间,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合同余款,且不构成甲方违约。
4. 项目终验: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组织验收,交易中心或市采购办抽验,验收
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 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 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 接货。
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 方货物已送达。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千分之五违约金。
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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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 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 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 5%的违约金,并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有)。前述退款不得以 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的安装、调试、运输等费用)进行抵扣。如造成甲方损失 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 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 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5. 保修期内乙方未能按约提供保修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达标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 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连约金从甲方应付未付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收到甲 方通知后 5 目内补足。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该维修费 用不包含在违约金内)。乙方违反数据安全义务导致患者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使用的, 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数据泄露超过100人 次、引发监管处罚或媒体曝光),乙方除应承担合同总额5%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 产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患者赔偿、声誉修复费用等。此外,
乙方保证设备年开机率不低于95%(按 365天计),如开机率达不到要求,每超过一天质保 期相应延长 10天。
6. 因乙方质量问题或违约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行政处罚、鉴定费、公证费、直接经济损失及合理的 间接损失。
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 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七、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 地法院起诉。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招标代理公司签证、 东阳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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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 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三份,乙方、代理机构、东阳市财政局采购办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声明: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可就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但 不能修改项目的工期、单价、付款方式、品牌型号、保修期等实质性条款,甲乙双方对合 同的真实性负责,鉴证方只负责见证项目招标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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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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