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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5-14341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 玉环市流通领域塑料制品及食品接触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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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本细则适用于玉环市流通领域密胺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购物袋、塑料垃圾袋及保鲜膜(袋)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具体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情况可适当增减。 2、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现场抽样时,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4)样品抽取、运输和贮存时,避免受到撞击、曝晒、雨淋、抛摔和重压,远离热源、臭氧环境和化学腐蚀环境。 (5)本次监督抽查,检验样品以购买方式抽取。 三、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准则 1、检验依据及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 GB 480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 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1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QB/T 1999-1994《密胺塑料餐具》 GB/T 41001-2021《密胺塑料餐饮具》 GB/T 24693-2009《聚丙烯饮用吸管》 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 GB/T 38082-2019《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GB/T 38079-2019《淀粉基塑料购物袋》 GB/T 24454-2009《塑料垃圾袋》 GB/T 10457-2021《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质量通则》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2025年玉环市流通领域塑料制品及食品接触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检验项目
3、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抽样章)的封条,执法人员 (有需要时)、抽样人员、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六、异议处理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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