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
应收债权拍卖公告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苏1191破申18号民事裁定,受理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苏1191破22号决定,指定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2025)苏1191破22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航科公司破产。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6年1月15日10时至2026年1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频道平台(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郑重声明: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项的职责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请竞买人竞拍前务必遵照《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的要求,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规定,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请竞买人理性参拍。
(三)本次拍卖公告等文件以及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对本次拍卖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本公告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次拍卖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除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物的实际状况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二、拍卖依据
(一)受理破产案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宣告破产裁定书。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
三、拍卖标的物
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计37笔应收债权,金额合计 11,951,560.36 元。
序号 |
清收对象 |
科目 |
金额 |
1 |
合肥日新高温技术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3,134,223.00 |
2 |
江苏华纳石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2,082,404.19 |
3 |
江阴中绿化纤工艺技术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1,406,370.00 |
4 |
株洲晨昕中高频设备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781,618.00 |
5 |
江苏天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500,000.00 |
6 |
西安博腾机械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370,000.00 |
7 |
西安广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345,000.00 |
8 |
苏州澄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316,000.00 |
9 |
精泰大洋环境工程(河北)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249,453.00 |
10 |
江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182,000.00 |
11 |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129,500.00 |
12 |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126,000.00 |
14 |
大连宏斌耐腐设备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63,600.00 |
15 |
江苏科航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50,000.00 |
16 |
扬州市天虹电子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32,400.00 |
17 |
艾滕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25,200.00 |
19 |
泰州市坦奥电气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15,000.00 |
20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镇江石油分公司(曾用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镇江石油分公司) |
预付账款 |
12,400.00 |
21 |
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9,000.00 |
22 |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7,000.00 |
23 |
镇江市江大江科大大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5,500.00 |
24 |
舟山市岱山飞舟新材料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5,000.00 |
25 |
上海官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4,860.00 |
26 |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4,060.00 |
27 |
上海隆强检测仪设备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3,300.00 |
28 |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1,647.00 |
29 |
上海英盛仪器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800.00 |
30 |
西安航科等离子体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应收 |
123,632.97 |
31 |
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 |
其他应收 |
50,000.00 |
33 |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
应收账款 |
1,000,000.00 |
34 |
泰兴市信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78,397.20 |
35 |
内蒙古航天红岗机械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730,560.00 |
37 |
西日本贸易株式会社 |
预付账款 |
106,635.00 |
合计 |
11,951,560.36 |
||
本次拍卖起拍价:8366092.25元;保证金:836000元;增价幅度:80000元。
特别提醒:
(一)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应收款项真实性或可回收性的保证或承诺。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管理人无法提供支持性文件,对外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等,真实性存在瑕疵;
2.管理人展示的债权文件中记载的债权金额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
3.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4.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及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5.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7.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8.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9.涉诉债权项目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0.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11.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
特别提示:
1.上述拍卖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后法院不负责办理相关权属材料,不出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仅由管理人与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
2.鉴于本次拍卖涉及担保追偿等法律关系,如拍卖标的物所涉债务人(包含主债务人、其他担保人、反担保人)依法主张的已偿还代偿款、退还保证金、任何索赔或其他权利,均应首先从拍卖标的物中冲抵,无法冲抵的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在拍卖标的物交付前,拍卖标的物所涉债务人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回款,均属于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管理人不向买受人交付上述回款,可能因此导致相关债权不存在或减少。
4.管理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前,已向拍卖标的物所涉债务人申报破产债权,但债务人尚未进行破产分配的。在拍卖标的物交付后,债务人进行破产分配的,分配款属于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管理人不向买受人交付分配款,可能因此导致相关债权不存在或减少。
5.管理人所收集的证据只是根据其对于相关事实的理解所收集,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存在根据现有材料反映的事实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
6.买受人须自行负责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项。
(二)拍卖成交的应收债权按现状交付。
(三)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应收款项权益以出让人所享有的权益为准,如出让人的权益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管理人仅协助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相关通知或文书送达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管理人不对应收款是否可以收回作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因该标的物拍卖产生的任何费用,如有相关税、费产生,按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买卖双方分别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买受人承担。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特别提醒: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
四、咨询看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刘律师*开通会员可解锁*)。查看资料时间定于2026年1月8日下午3点,有意者请提前联系。
五、竞买人条件
(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竞买人委托代理人参与竞买的,须在竞买开始前12小时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并在报名页面填写委托信息;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将被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优先购买权人
(一)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暂无第三人申请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主张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四)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拍卖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七、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八、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一)拍卖成交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拍卖所涉一切税、费和需要补缴的相关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二)本标的物存在0.5%软件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计费基数为标的物的成交价。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一)拍卖竞价前,京东系统将锁定竞买人京东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交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三)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汇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账号:5*开通会员可解锁*】,汇款时备注航科公司应收债权拍卖款。
拍卖成交后,京东平台出具0.5%软件服务费订单,买受人依据该订单支付服务费。
特别提示: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较大,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所以,竞买人在支付保证金或买受人在支付拍卖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或买受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help.jd.com/user/issue/list-358-359.html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管理人可提请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计入债务人财产等。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管理人将向悔拍人追索。悔拍后重新拍卖的,除管理人认为悔拍人非因自身原因的以外,悔拍人不得参加竞买。
(五)办理银行贷款的,请自行联系银行咨询和办理。
特别提示:因银行放贷程序复杂,需贷款的竞买人,请慎重考虑竞买。公告付款期内,款项未到管理人账户,视为悔拍,所交纳的保证金依法不予退还。
十、标的物交付
(一)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及软件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并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二)买受人逾期未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可提请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计入债务人财产等。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管理人将向悔拍人追索。悔拍后重新拍卖的,除管理人认为悔拍人非因自身原因的以外,悔拍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一、其他
(一)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二)与拍卖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三)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管理人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京东平台将自动生成完整的竞买信息报告,报告中载明竞价结果、成交人姓名、成交人竞买号等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五)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竞买须知。
管理人咨询电话:刘律师*开通会员可解锁*,谢(实习)律师*开通会员可解锁*
京东技术咨询:400-622-9586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电话。
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