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公房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1、2号等8处资产招租公告- 海关/政府拍卖公告-京东拍卖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2-11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公房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1、2号等8处资产的招租公告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1、2号等8处资产由成都市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委托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公房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现对外公开竞价招租,详情如下:

序号

资产权属单位

资产地址

用途

建筑面积(㎡)

是否有不动产证

1

成都市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1、2号

商铺

70

2

成都市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5、6号

商铺

70

3

成都市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1、22号

商铺

70

4

成都市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3、24号

商铺

70

5

成都市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5、26号

商铺

70

6

成都市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9、30号

商铺

70

7

成都市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20、22号

商铺

65

8

成都市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68号附1号

商铺

13

一、租金底价、竞租保证金、装修免租期

(一)租金底价、竞租保证金详见下表:

序号

资产地址

建筑面积(㎡)

租金底价(元/年)

竞租保证金(元)

装修免租期

1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1、2号

70

44520

8904

2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5、6号

70

44520

8904

3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1、22号

70

44520

8904

4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3、24号

70

44520

8904

5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5、26号

70

44520

8904

6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9、30号

70

44520

8904

7

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20、22号

65

41340

8268

1个自然月

8

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68号附1号

13

7800

1560

(二)竞租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条款详见《竞租须知》(附件1)。

二、租期、租金年递增情况、租赁保证金

(一)上述8处资产租赁期限设为3-5年。

(二)递增:租金递增方式为从租赁起始日起,每三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单价的基础上递增5%,即第四年在第三年基础上递增5%。

(三)首年租金的20%。

(四)租金支付方式:季度。

(五)租金及保证金缴纳方式:首次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当日;后续租金在每次下一支付周期开始前15日缴纳。

(六)甲方提供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乙方直接向锦江区财政局收款账户缴纳,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招租公告时间

招租公告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招租方式及时间

本次出租资产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择优确定承租方。

竞价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33号

竞价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止(延时的除外)。

招租结果公示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竞价时间延时的除外)

本次出租资产意向承租人可单独竞租一个标的或多个标的。

五、优先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1、2号原承租人蒋波、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5、6号原承租人戴康建、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1、22号原承租人叶志琼、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3、24号原承租人杨永华、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5、26号原承租人谢阶勤、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3号附29、30号原承租人李勇享有同等价位下的优先承租权。

六、合同签订

与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公房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详见《租赁合同模板》(附件2)。

七、招租方信息

名称: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公房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33号

联系人:伍老师、任老师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伍)、*开通会员可解锁*(任)

竞租人须认真阅读公告及附件相关内容,如对标的物有任何疑问或有现场看样意向的可联系我方。

特此公告。

附件1:竞租须知

附件2:租赁合同模板

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公房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竞租须知

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公房管理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租人:

各竞租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租须知》,知悉其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和当事人须遵守此《竞租须知》的各项条款。

一、竞价方式

1.增价竞价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2.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租人出价,就自动延至5分钟。

二、竞价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止(延时的除外)。

三、竞价幅度

各标的报价的加价幅度以10元整或整数倍数.

四、竞价相关事项

(一)竞价前,竞租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如参与竞租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价开始前5日(节假日除外)向我公司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材料。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价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二)竞价前竞租人的银行账户中应有对应标的足够的余额支付竞租保证金,同时确定银行账户已开通网上银行及银行限额能满足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三)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缴纳首期租金。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竞得人自愿放弃,出租方将没收竞租保证金。竞得人完成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首期租金后,竞租保证金原路无息退还。

(四)竞价成功后,竞得人须在线支付给京东成交价0.8%的费用作为网络交易服务费。

(五)竞价成功后,有关拍租标的交割事项按《租赁合同》有关约定进行交割。

(六)合格竞租人参与本次竞价活动,视同对出租标的已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知悉出租标的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由此所产生的纠纷成都百年春熙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七)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公房管理有限公司可以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租赁活动:

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

2.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

3.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八)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公房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竞拍开始前作出暂缓竞拍或撤回竞拍标的物的决定,无息退还保证金,并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五、竞价举报联系方式

如竞租人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竞价过程中发现任意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成都市锦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报。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菱窠路133号小雅巷17号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成都市百年春熙直管公房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2:

出租方(甲方); 公司

承租方(乙方); 公司

经营业主:(仅限个体工商户填写此项,其他的删除)

身份证号码:(仅限个体工商户填写此项,其他的删除)

签订日期: 2025 年 月 日

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租赁单元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专有条款

一、租赁单元情况

1.1甲方将坐落在成都市 区 路 号 栋 单元 层 号的(□住宅/□写字楼/□商铺/□车位/□其他类资产:以下简称为“租赁单元”)出租给乙方。双方知悉并确认前述楼层及房号为甲方自编楼层与房号,与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房号可能存在差异。

1.2该租赁单元以□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计租面积,该计租面积为 平方米。

1.3租赁单元的用途为【 】。

1.4租赁单元的装修水平为以下【 】项。

A【清水】;

B【简装】;

C【装修,带家具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

二、合同期限和交付日期

2.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含首尾两日,租赁期首日为交付日期后第一日)。其中,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含首尾两日,装修期首日为交付日期后第一日),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且使用租赁单元有关的水、电、气、网络、垃圾清运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2交付日期: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租赁单元。

2.3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申请续租且经甲方同意,则乙方最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前按照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国有资产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的,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租。

三、费用

3.1租金

3.1.1经双方确认:采用固定月租金单价,乙方自 年 月 日(计租日,即装修期满后第一日),开始计算并承担租赁单元的租金,非满月月租金单价=固定月租金单价*实际租赁面积*当月实际租赁天数/当月整月天数。

3.1.2为支持乙方发展,双方一致确认每年租赁价格详细如下:

(1)租赁单价(含税):¥ 元/月/平方米,月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

(2)租金递增标准:租金从交付日期起的第 合同年开始递增,每 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单价的基础上递增 %,直至合同租赁期满。

3.1.3 租金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收取,按自然□年度/□半年度/□季度为一个支付周期进行收取,具体支付时间周期及金额详见附件四:租金支付时间周期表。

3.2保证金

为确保租赁单元及附属设施安全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的如期结算,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20% ¥ 元(大写:人民币 )的租赁保证金,如乙方未能如约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各类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能源费用等费用时,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能源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3.4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乙方直接向锦江区财政局收款账户缴纳,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通知

4.1一方在本条中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为信件可达之固定地址及联系电话,合同履行期间若有更改必须及时以书面信件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信息不达而造成之任何后果均由一方自行承担,对方不负任何责任。

4.2双方通讯信息

甲 方:【 】

通讯住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乙 方:【 】

通讯住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邮 箱:【 】

微 信 号:【 】

注:乙方同意,租赁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承租的租赁单元送达通知的,亦视为通知已向乙方送达且乙方已接收该通知。这种情况下,该通知被留置之当日即被视为乙方签收之日。

4.3合同一方按照本条第4.2款载明的地址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包括双方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向一方当事人送达的任何文书),无论是否为本人签收、第三人签收或退回,均应视为成功送达。如本条第4.2款载明的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接收方拒绝签收的,则视为在邮寄发出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如本条条4.2款载明的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且接收方拒绝签收的,则视为在邮寄发出之日起第十日视为送达。

五、其他条款

5.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5.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租赁单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3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指定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代表甲方处理相关租赁事务;乙方指定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代表乙方处理相关租赁事务。

附件:

附件一:租金支付时间周期表;

附件二:交接清单;

附件三: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四:廉洁责任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租赁单元情况

1.1甲方或租赁单元的所有权人抵押该租赁单元及其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对此认可且无异议,并同意在必要时提供协助。

1.2市政基础设施

1.2.1若甲方提供的应有基础市政设施(如有)等管线不能满足乙方经营需要,须进行新装或扩容的,该类申请应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部门的新装或扩容批准文件复印件)。

1.2.2该租赁单元装修时的消防报批、消防验收及其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清楚,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授权特定买受人(业主)、承租人使用本项目楼栋的外墙面、屋面、单元大堂、租赁单元所在楼层的公共区域等,并允许前述权利人对前述区域进行改造;本合同签署后,甲方仍可能授权特定买受人(业主)、承租人使用本项目楼栋的外墙面、屋面、单元大堂、租赁单元所在楼层的公共区域等,并允许前述权利人对前述区域进行改造。乙方对此理解、认可且无任何异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该租赁单元严格按照专有条款约定用途使用,乙方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使用和本物业服务区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如乙方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与交付相关的约定

3.1.1乙方在交付期限届满前自行与甲方联系,并前往租赁单元所在地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3.1.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3.1.2.1因乙方原因导致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租赁单元,租赁期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开始计算,与租赁单元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水电费均由乙方承担。

3.1.2.2乙方应在甲方交付租赁单元前,根据合同约定时限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物业费,如乙方逾期支付或未足额付清任何应付款项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应在已付清应付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前往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未按时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则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租赁单元,租赁期从乙方已付清应付款项之日起开始计算,与租赁单元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水电费均由乙方承担。

3.1.3特别提示:在租赁单元满足交付条件前提下,乙方不得以租赁单元细部质量瑕疵或其他理由拒绝收房。租赁单元确实存在细部质量瑕疵的,租赁单元交付后甲方应及时修理,但租期不顺延。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单元,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租赁单元的,则应于租赁期满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本合同项下租金不包括物业服务费、公用事业费用及乙方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税费等费用。

4.2乙方必须支付和清偿租赁单元实际使用期间产生的公共事业费用。

因乙方迟延缴纳公共事业费用而引起的任何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都应由乙方独自承担。如甲方已向有关部门支付相应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款。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保证金的收取

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公共事业费或其他应付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5.2保证金的退还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或因甲方原因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已腾空点清所有物品、将租赁单元按照本合同约定状态交付甲方,并付清租赁单元所有的应付款项后且办妥以该房屋为住所/营业场所/驻在地址的工商或其他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之迁出、备案手续(如有)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已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的除外)无息退还乙方。在退还乙方保证金时,乙方应提供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开具已收到退还保证金收据(保证金凭证原件乙方不得转让或用作抵押)。除本条前述约定的合同提前终止情形外,因乙方原因等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5.3保证金的扣除

5.3.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敦促其履约,若经敦促乙方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乙方经敦促虽已履行了义务但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来抵偿任何乙方欠缴之款项以及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费、公用事业费、各类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下统称为“应付款项”)。

5.3.2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用“保证金”冲抵乙方“应付款项”后,所持“保证金”少于本合同专有条款约定的数额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5.3.3若乙方未按约定缴付或补足“保证金”,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应补未补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租赁单元装修、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乙方需装修、增设附属设施或设备前,应事先向甲方和甲方(含授权管理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装修施工图纸及方案并取得甲方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如需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装修、增设附属设施或设备造价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补偿。

乙方的装修、增设附属设施或设备需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乙方并应根据需要自费装修并负责办理有关处理、设置、登记、报批、领取许可证或验收报告等手续,并将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提交甲方。

甲方并不因同意上述装修方案而对因此造成任何质量问题、缺陷、损坏或索赔负责,乙方对其装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拆除和改建的费用,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6.2如该租赁单元任何电力设备、电线或管线构成危险,应甲方或有关单位的要求,乙方必须聘用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人员对该等电力设备、电线或管线进行安装、修理、变更和维保;乙方同时允许甲方在事先通知后进入租赁单元内测试电线或管线。乙方须对因该租赁单元内任何电力设备、电器用品、电线、管线、水装置、仪器(如有)的故障或失修(因乙方原因造成)所引起的一切开支、损失、索赔、要求、诉讼做出全额赔偿。

6.3乙方在该租赁单元外墙安装任何电话线、通讯、数据线、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需经有关政府部门事先批准的,乙方应自行提出申请,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任何费用。

6.4乙方应在装修、改建、扩建期间接受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保证不因污物和噪声等影响周围环境和其他第三方的正常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的上述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索赔或任何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6.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的外部包括公共通道、窗户、外墙、阳台或顶部展示、竖立、粘贴或悬挂任何标志、文字、标记、海报、旗帜、广告牌、告示或记号等。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有关费用及开支由乙方负担。

6.6该租赁单元的维修

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保修事项由保修责任单位予以维修;保修范围之外租赁期限内的房屋及乙方装修或新增设备部分的维修事项由乙方自行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

6.7租赁期间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单元或出入该租赁单元的人员遭受任何损害、损伤,或该租赁单元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租赁单元内的水管管道(如有)、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故障、损坏、破裂或缺陷时,乙方需立刻以口头及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需要报警的应及时报警。乙方必须对因乙方原因导致出入该租赁单元的任何人员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破坏或伤害,包括对该租赁单元内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的任何装置、设备、电线、管线等,或由于火、烟、泄露、水溢出的扩散,或由于乙方的作为、错误、疏忽或懈怠,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其他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因此向甲方提出的所有费用、要求、请求、诉讼而使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失、破坏或损害和所有费用。

七、乙方义务

7.1乙方应当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缴付各项应付款项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

7.2乙方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前往现场对租赁单元进行了查看,并对租赁单元现状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自愿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并承诺自愿按现状接受和使用租赁单元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乙方在该租赁单元内进行的业务经营和其他一切行为、活动,都须遵守、服从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指令、规章和要求,乙方不得在该租赁单元内进行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保证在该租赁单元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需自费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及取得任何因其经营所必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并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当将其各类证照(如营业执照等)以及有关文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示。甲方不承担乙方申办证照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风险除外)。因乙方无法取得证照或证照不全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装修费用)均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需对其售出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均与甲方无关。若因此给甲方及任何第三者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3乙方不得做出或允许或容忍做出可能对甲方或本项目内其他承租人或占用人造成滋扰或干扰的行为或事情,包括在租赁单元内产生或容许自该房屋向外渗透、泄漏刺激性、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气味、在租赁单元内导致、制造或允许或容忍他人制造任何扰人或烦扰的噪音或在该房屋外或公共区域能听见的音乐、声响或噪音(包括广播或任何能够产生、播放、接收或录音之设备或装置所制造的声音)等,因乙方使用该租赁单元而引发的噪音、振动、污染等邻里纠纷,应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需遵守社区《临时管理规约》(或类似文件)、物业管理及用户手册的各项规定,营业不得影响租赁单元所在楼栋内其他业主或租户的正常工作。

如乙方严重影响甲方或大楼其他承租人或占用人正常工作或生活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4乙方废气、油污及泔脚等(如有)排放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物业管理方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如产生相关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7.5本合同租赁期内,如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申请通讯、网络服务的,本合同租赁期满双方未续约,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办理完毕有关上述通讯、网络服务的过户手续并缴清有关费用,甲方对此不作任何补偿。

7.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租赁单元。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

7.7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区域和服务事项由乙方在签约前自行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了解,签订本合同视为乙方已完全了解甲方(含授权管理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委托托管协议》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实际签订的为准)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内容。物业管理单位服务区域和事项范围外的清洁、安全及其他事项由乙方自行解决。

7.8乙方未经甲方及其集团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予任何第三方;若乙方确有转租需求(限转租一次),须在转租前依甲方及其集团公司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次承租人主体资格证明及经营资质文件(如有)等明确实际承租人的相关转租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八、甲方义务

8.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该租赁单元交付乙方,且甲方应当在交付前对该租赁单元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质量检查、维修使得所述租赁单元满足本合同下的使用目的。

8.2甲方应提供乙方办理经营牌照所需的需由甲方提供的合法文件及材料,并给予乙方其他必要的配合。

8.3甲方将租赁单元所有权出让给第三方,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8.3.1甲方将租赁单元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

8.3.2甲方将租赁单元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如需签订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义务转移的相关文书的,乙方应给予配合。

8.4甲方对租赁单元的管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8.5甲方应当保证对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单元享有合法的出租权。

九、租赁单元返还

9.1租赁单元返还状态: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当日,乙方必须将自行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物(包括未形成附和的和已形成附和的,以下同)和改建、扩建部分全部拆除搬离,将该租赁单元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恢复至甲方交付租赁单元于乙方时的状态,并在良好的、清洁的和可供正常使用状态下交还给甲方,拆除工程中造成租赁单元缺陷或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拒不拆除搬离的,可由甲方代为拆除搬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在房屋交付前若甲方同意乙方按照现有状态返还房屋的,则乙方可以按照该状态向甲方返还房屋。

9.2本合同所述的交还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9.2.1乙方已将该租赁单元恢复至本条第9.1款的约定或经双方确认同意的状态,并将该租赁单元归还甲方;

9.2.2乙方已与甲方共同验收了该租赁单元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并对损坏部分进行了必要的修缮或赔偿;

9.2.3乙方已将该租赁单元的所有钥匙交还甲方;

9.2.4乙方已缴清所有应付款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有关水、电、通讯、网络等的转户手续;

9.2.5乙方已注销以该租赁单元为注册地的相关工商登记;

9.2.6甲方与乙方已签署了书面的交接单。

9.3乙方在租赁期内任何时间或租赁期结束时以任何理由迁出该租赁单元后,如该租赁单元内有乙方遗留下的任何商品、装饰装修物(包括未形成附和的和已形成附和的)、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包括甲方自行利用),乙方对此没有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或要求甲方对此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除、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或从乙方所缴付的保证金内直接扣除该等费用,如乙方所缴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等,则甲方仍有权继续向乙方追讨不足部分的款项。

9.4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五日内按本条第9.2款的约定交还该租赁单元,如乙方逾期归还该租赁单元,则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租赁单元而需承担的违约金等;此外,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期限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日租金2倍的租赁单元使用费,及100%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事业费;如逾期超过了10天,甲方有权选择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或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见证下直接进入该租赁单元(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开锁、破坏入户门或窗户进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以任何方式处理乙方遗留下的任何商品、装饰装修物(包括未形成附和的和已形成附和的)、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包括甲方自行利用、遗弃、出售),乙方对此没有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或要求甲方对此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除、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或从乙方所缴付的保证金内直接扣除该等费用,如乙方所缴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等,则甲方仍有权继续向乙方追讨不足部分的款项。

十、转让和交换

10.1该租赁单元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0.2甲方出卖租赁单元的,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方式执行:乙方放弃作为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配合甲方向购房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在甲方要求时同意配合签署权利义务转移的三方协议。

十一、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1.1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向守约方支付所有应支付的费用,向守约方按合同解除当月月租金及月物业服务费总和的 两 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付的保证金内直接扣除前述违约金,如乙方所缴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的,则甲方仍有权继续向乙方追讨不足部分的款项。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租赁单元,经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租赁单元存在影响正常装修施工或使用的严重质量问题,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无法修复或甲方未在双方认可的合理期限内修复,存在主体结构严重缺陷无法修复且严重危及乙方安全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3)租赁单元权属存在争议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单元;

(4)乙方收到甲方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租赁单元接收手续超过7天的;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单元用途;

(6)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该租赁单元的性质使用该租赁单元的;

(7)乙方不当装修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8)乙方在该租赁单元内进行非法活动或可能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

(9)如乙方严重影响甲方或大楼其他承租人/业主正常工作或生活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拒不整改的;

(10)乙方不具备经营所必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或任何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因经营期限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11)乙方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情形的;或乙方被列入失信名单等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已丧失或严重影响商业信誉、名誉情形的;

(12)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单元或乙方的任何财产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有权机关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或查封等措施的;

(13)需政府部门审批的装修方案,未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即进行施工;或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与要求进行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经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恢复原状的;

(1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及附件之任何条款,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7天内未予纠正的。

11.2租赁期限内,无法定和约定解约事由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解除当月月租金及月物业服务费总和的 两 倍的解约违约金后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约方支付完毕另一方解约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如租金、物业服务费、公共事业费等)之日自动解除,否则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乙方有权将其所缴付的保证金直接抵扣前述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如乙方所缴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该等费用的,则甲方仍有权继续向乙方追讨不足部分的款项。

11.3甲方因乙方存在本条第11.1款、第11.2款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无论该等租金所对应的租赁期限是否届满)和物业服务费,甲方均不予退还。

11.4本合同项下,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发生的实际支出、装修期或经营期内的租金优惠、该房屋恢复原状的成本、代为乙方履行义务的成本、重新寻找第三方承租人需额外承担的空置期租金损失、给予第三方承租人的免租期内的租金收益损失及其他甲方预期利益的减少,以及甲方因采取行动减少损失或向乙方追偿而发生的成本、费用、中介费、顾问费、需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的赔偿、诉讼/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按甲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11.5若乙方未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违约责任

12.1该租赁单元交付时存在质量缺陷(瑕疵)的,除该质量缺陷(瑕疵)足以导致该租赁单元无法正常使用或装修完全无法进行的情形外,乙方不得以局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对房屋的质量问题予以确认后,甲方应及时修复,甲方拒绝或迟延修复或虽及时修复但仍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12.2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如期缴纳保证金、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公用事业费,如乙方未及时缴纳的,每逾期一日,需按逾期应付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2.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该租赁单元、增设附属设施(包括空调、排风系统等)、改建、扩建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当月月租金及月物业服务费总和的【两】倍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或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2.4因乙方原因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用)。

12.4.1因该租赁单元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物业服务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12.4.2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房屋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物业服务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12.4.3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

12.4.4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单元主体结构破坏的。

12.5乙方出现下列行为的,除需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可以单方面采取停水、停电、停止通讯网络、停止中央空调等各项措施,且该权利的行使不影响甲方在此期间向乙方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权利,甲方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破坏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改变租赁单元用途;

(2)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单元主体结构破坏的;

(3)乙方逾期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公共事业费或其他应付款超过15天的;

(4)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社区公共《管理规约》或类似文件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营业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或占有人的正常办公。若甲方提出乙方有严重扰民行为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

(5)合同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乙方逾期不返还租赁单元超过7天的。

12.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关系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7乙方应按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整改通知(包含但不限于消防、住建、应急管理等机构文件)完成整改,并向甲方提交整改完成的证明。若逾期未整改且未提交延期申请或整改后经复验仍不符合安全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单元,解除合同不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追偿乙方违约金并索赔因安全隐患导致的全部损失。

12.8本合同项下涉及赔偿的,均包括守约方因向违约方主张权益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律师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十三、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单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或该房屋经营权被政府强制停止;或本合同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的。

(2)租赁单元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租赁单元灭失、严重毁损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以致无法使用并且在7日之内无法修复的;但如果租赁单元的灭失、毁损系由于甲方过错或乙方及乙方的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的过错所造成的,则本合同即使终止,甲方或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

(5)甲方已告知乙方租赁单元出租前已设定抵押,而因抵押权被处分的。

十四、保险

14.1乙方必须在租赁单元交付前自费为装修期间租赁单元的装修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装修期间持续有效。所投保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以甲方、乙方和工程承包商为共同被保险人,甲方应被定为第一被保人;

(2)保险期限必须和装修期间一致;

(3)保单中的物质损失部分的投保金额需足够赔偿工程总价且经甲方认可;

(4)乙方购买的装修期间安装工程一切险(含公众责任险)之保险金额应以装修工程总造价为准。保险金额应随乙方租赁范围的扩大而增加。

(5)保单需包含下列特别附加条款:(a)交叉责任条款(b)被保险人之间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6)保单应当包括条款载明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该保单不得终止。

(7)乙方应当促成并提供给甲方已承保的保险公司签署的主要合同。

14.2 乙方必须于正式使用租赁单元前自费为租赁期内的经营行为投保公众责任险,并使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有关的保险需满足如下要求:

(1)采用国内通用的公众责任险保单;

(2)以甲方、乙方和工程承包商为共同被保险人;

(3)保险期限需与租赁期一致;

(4)乙方对租赁单元使用期间购买的公众责任险之保险金额,单一单元不得低于 万元,整层租赁不得低于 万元。保险金额应随乙方租赁范围的扩大而增加。

(5)保单需包含下列特别附加条款:(a)火灾和爆炸条款;(b)建筑物改变条款;(c)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d)人身侵害责任条款;(e)交叉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和(g)乙方责任条款。

(6)保单应当包括条款载明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该保单不得终止。

(7)乙方应当促成并提供给甲方已承保的保险公司签署的主要合同。

14.3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为其在租赁单元的自有财产和其他物件投保财产险。

14.4乙方应向甲方或管理公司出示已经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据,或最近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因乙方未及时、足额投保或脱保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五、其他条款

15.1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利益相关的第三方泄露本合同条款,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5.2鉴于本合同项下房屋为现房,双方均确认,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至房屋现场实地察看,对房屋的物理、报规报建及法律状态清楚且无异议。

附件及本合同其他条款对房屋的物理、报规报建和法律状态的描述与房屋现状不一致的,双方均同意以房屋的物理、报规报建和法律现状为准。

15.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关系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15.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前往租赁单元周边查看,已对租赁单元周边及项目内的商业环境、不利因素有了充分了解,承诺自行承担所有商业风险。乙方不得以商业环境、商业风险等为由向甲方提出要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15.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5.6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15.7其他约定:若乙方在租赁单元内成立新公司,则乙方新公司成立后,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乙方新公司及甲方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新公司承继乙方在本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的权利、义务,并作为履行本租赁合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乙方同意对乙方新公司履行本租赁合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5.8租赁单元内实际交付状态以附件五(交接清单)为准。

第三部分 补充条款

1、通用条款第*条修改为:(如涉及请明确约定相关内容,如不涉及请在此处注明“以下无内容”)。

2、 。

3、 。

4、本补充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