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2024)闽01执恢272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开始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福建万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5号中亭街改造嘉同苑连体部分3层01店面、02店面、03店面、04店面、05店面、06店面、07店面、08店面、09店面、10店面、11店面、12店面、13店面、14店面、15店面、16店面、17店面、18店面、19店面、20店面、21店面、22店面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08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438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10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436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20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25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22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30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18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06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444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07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441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33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28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434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32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442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23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17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327号、榕房权证R字第0926433号】。标的物情况详见《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参考价:80,259,800元(评估价),起拍价(保留价):44,945,490元,保证金:500万元,增价幅度:2万元,变卖期60天(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
本次变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本院的成交裁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垫付的税费发票以便本院从变卖款中拨付给买受人。逾期未提交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垫付的税费。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对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二、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拍前1天接受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00、15:00-17:00,预约看样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法院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陈法官)】,如有人预约看样,本院将统一安排看样;如无人预约看样,本院将不安排看样。
竞买人请务必亲自实地看样并实地了解房产现状、面积、方位、居住情况等,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五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如委托书、双方身份证件等),资格经本院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参拍,竞买成功后,竞买人须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网络司法变卖须知》详细了解竞买规则。
竞买人必须具备房产所在地的购房资格,竞买人参与竞拍的即视为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差价的,本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的,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竞拍前竞买人的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不低于变卖价)支付变卖价全款。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系统提示报名交纳变卖价全款,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且本标的物竞得者锁定的变卖价全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价全款在变卖后即时释放。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变卖价全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变卖价全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五、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变卖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差价的,本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恶意竞买的,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款买受人应于竞买结束后10日内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账号:1*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并在交纳后经本院通知持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467办公室(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56号)办理相关手续。本院负责办理标的物的解除查封手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持法院文书于解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被其他单位查封的,本院不负责协调。
七、标的物相关信息亦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特此公告。
附:1.网络司法变卖须知;2.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