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7万吨复混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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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05
发布于
安徽巢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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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7万吨复混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现已参照相关文件编制《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7万吨复混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现将分析说明进行公示,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变动情况

(1)新增氯化钾提纯工艺及相关设备:对原有的氯化钾原料(K2O含量为54%、KCl含量为85%)进行蒸发提纯,将其提纯后的氯化钾(K2O含量为60%、KCl含量为95%)再作为复混肥的主要原料进入后端生产工艺,故在1#生产车间内需要新上1条氯化钾提纯生产线,氯化钾(K2O含量为60%、KCl含量为95%)提纯产能为20000吨/年;新增设备主要为搅拌溶解槽、母液槽、压滤机、MVR蒸发结晶设备、冷却结晶设备、喷淋塔、冷却塔、干燥机及余热锅炉等。新增了氯化钾提纯投料粉尘收集设施及收集管线,将投料粉尘接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进入到干燥机天然气燃烧补充系统后烟气经过干燥机和余热锅炉热量利用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

(2)复混肥产品:本次变动仅对复混肥中的48%的高浓度由产品主要指标16-16-16变更为产品主要指标12-12-24,产能不变;其他的所有复混肥品种指标及产能均不发生变化。

(3)复混肥生产原料:复混肥生产过程中K2O为57%的氯化钾原料全部变动为K2O为60%的氯化钾;磷酸一铵由原来的含氮量≥11%含P2O5量≥44%变动为含氮量≥11%含P2O5量≥49%的磷酸一铵,其他主要原料成分保持不变;复混肥生产过程中的填充料由氯化钾提纯工艺产生的含有杂质及氯化钠的滤渣替代凹凸棒土进行填充;主要原料种类未发生变化,产品产能未发生变化,但由于产品规格、氯化钾原料成分发生变化,故导致部分原料用量发生变化。

(4)复混肥生产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复混肥生产线中的破碎、造粒、筛分、冷却、输送等相关设备进行了淘汰更新,取消2台破碎设备、1台燃煤热风炉及重力沉降室,且设备布局发生变化,导致取消多条皮带输送。将原有的2台燃煤热风炉淘汰后更新为1台燃天然气烘干炉,将1台4t/h的燃生物质锅炉淘汰后更新为2台2t/h的燃天然气的蒸汽发生器。将原有的3套旋风除尘器淘汰后更新为3套布袋除尘器。将原有的水洗装置内部升级为填料喷淋水洗装置,并新增除雾器。将复混肥投料间的投料粉尘进行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按照《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中的《肥料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进行对照分析后,本次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2、评价要素

大气评级等级、地下水评价等级较原环评的评价等级有所提高,主要因为导则更新,判定方式发生变化导致评价等级变化。但根据前述分析可知,本项目废气污染物种类仍然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且污染物排放量均较变动前降低,故废气排放对外环境的影响较变动前未增加;本项目的原料种类未发生变化,仅用量有轻微调整,且废水种类、产生量及治理措施均未发生变化,故对地下水的影响不会加重,因此本次变动后,对外环境的影响未加重。

项目环评批复至今,项目所在地所处的环境功能区未发生变化,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标准不变。

变动后生产线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要求。变动前生物质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浓度标准限值;变动后天然气燃烧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需要满足《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氮氧化物标准50mg/m³);变动前后恶臭污染物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排放标准。

项目变动后,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3、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经过对变动后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分析可知,所有污染物均有不同程度降低,因此本次变动不会增加对外环境的不利影响。与环评内容相比,项目变动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变动不大,各类污染物达标可行。项目变动后,大气环境、地表水、固废环境、声环境、土壤、地下水环境等环境要素影响分析结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比,未发生明显变化,可沿用原环评结论。

本次本次技改升级变动后,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未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无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原环评中计算了卫生防护距离,故本次变更报告依据最新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设置了1#车间外扩50m,3#车间外扩100米,2#仓库外扩50米的综合包络线为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变动后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新增长期居住区、学校、医院、疗养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

按照《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中的《肥料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进行对照分析后,本次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总

联系电话:189 2133 2860

联系地址:巢湖中垾镇工业园区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三、公示时间

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7万吨复混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公示时间为5天,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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