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湖北宜化精磷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磷酸二氢钾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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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发改委,湖北宜化精磷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对湖北宜化精磷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磷酸二氢钾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宜发改环资〔2025〕154号)收悉(项目代码:2508-420550-04-01-564669)。该项目由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以磷酸、氯化钾、氨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有机溶剂萃取工艺建设5万吨/年磷酸二氢钾生产装置,配套溶剂反萃装置及相关辅助设施等。主要产品为磷酸二氢钾,副产品为氯化铵。主要设备有三效蒸发、两效蒸发、滚筒干燥剂、循环水泵、风机、各类化工泵、电机等,建成后形成年产5万吨磷酸二氢钾,副产品2.2万吨氯化铵的生产能力。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定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开通会员可解锁*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36805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1263吨标煤(等价值为14589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1233.82万千瓦时、年耗热力(0.5兆帕,194摄氏度蒸汽)28.56万吉焦,年耗新水14.61万吨、年耗仪表空气86.40万方。

二、该项目对宜昌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宜昌市发改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宜昌市发改委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宜昌市发改委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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