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新河路、上官路升级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成交
发布时间:
2025-05-14
发布于
安徽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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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名称:郎溪县新发镇人民政府

地址:郎溪县新发镇新发西路83号

代理机构

名称:郎溪县郎川人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郎溪县郎步街道新建街郎溪县供销合作社2楼

项目名称

郎溪县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新河路、上官路升级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

LXX-GC-GK-2025019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分

第一中标候选人

名称:安徽鸿之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古河镇滁州北路文化站103室

投标报价:*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工期:15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9.96分

项目负责人:侯凤娟

相关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皖 234131566209

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资格业绩:

企业业绩:全椒县 2022 年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工程(Y006 石沛至联盟)

其他:/

第二中标候选人

名称:青阳县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青阳县新河工业园

投标报价:8566411.50元

工期:15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9.76分

项目负责人:俞金斌

相关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皖 234181901904

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资格业绩:

企业业绩:青阳县陵阳镇 Y135 尚书堂至学堂基段升级改造工程

其他:/

第三中标候选人

名称: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1207

投标报价:8525488.08元

工期:15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9.64分

项目负责人:江连生

相关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皖 133202******0616

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资格业绩:

企业业绩:定远县 X052(二期工程)严桥至九梓段公路改建工程第 3 标段

其他:/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未见项目经理相关证明资料:安徽新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业绩类型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业绩等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安徽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艾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龙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安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共进实业有限公司、辽宁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升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九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绩截图扫描件无法证实提供的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安徽禾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泓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智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九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州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干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元鼎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春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鑫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立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龙居建设有限公司、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骏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其他

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招标人联系人:姜先生,联系电话:150 5629 7808,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138 1664 2779。

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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