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和平区南京路与长沙路交口西南侧都会轩2-4704(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26
发布于
天津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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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和平区南京路与长沙路交口西南侧都会轩2-4704(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修改记录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和平区南京路与长沙路交口西南侧都会轩2-4704拍卖的公告(二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止(延时除外)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22/02),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和平区南京路与长沙路交口西南侧都会轩2-4704。

权利性质:作价出资(入股);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层数\所在层:61\47;规划用途:居住;建筑面积:201.24平方米。

起拍价:6296344元,保证金 120万元,增价幅度:3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司法拍卖房产限购的特别提示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

2.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视为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3.司法拍卖不动产成交后,买受人在缴纳尾款期限前,应向本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买受人不符合当地购房政策,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因委托的相关信息须在拍卖系统中进行录入、推送以及确认录入成功等操作,故参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在一拍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二拍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双方一同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的法律文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1日16时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

咨询时间每周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联系电话:022—28024121王法官28024462(陈法官)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本次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不动产过户时需遵守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过户(包括过户前是否需恢复原状等)、限购等政策,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地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1.本次拍卖按现状进行,竞买人应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2.拍卖标的转移登记环节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款,如被执行人无法缴纳,由买受人垫付,垫付后申请本院从拍卖款中进行返还。

3.关于标的物租赁、使用、欠税欠费等情况,购买者请自行实地查看或咨询相关部门。

4.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欠缴税费等情形,请意向竞买人应自行到相关单位调查核实。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

5.房屋过户涉及税费详见税务部门复函,该复函仅为本次拍卖可能涉及的税费,仅供参考,实际缴纳税费金额买受人需自行咨询相关机关。

6.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拖欠物业费情况,需买受人与物业公司自行沟通解决。

7.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拆改的情况,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进行实物现状的确认。

8.如有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且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应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自行处置申请。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视为放弃自行处置权利。

9.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现状进行交付,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内在质量及占有、使用情况等均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如拍卖标的存在违章建筑、拆改、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等情况,本拍卖不改变上述情况的违法性,买受人需遵守相关部门认定及处理,由此产生的恢复原状、修复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10.拍卖标的物已经被本院清腾完毕并张贴电子封条。

11.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载明和平区南京路与长沙路交口西南侧都会轩2-4704权利人为和记黄埔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案件被执行人李学属于预告登记权利人。过户过程中,可能存在多次过户、核税环节。

12.和记黄埔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载明“我司已与购房人(李学)签署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收齐该房的总房款,购房人亦完成了收房”“该房产不存在因面差原因需补足或退还部分房款的情况”“该房产与*开通会员可解锁*份办理了预告登记,购房人亦已领取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材料理,但购房人应自行办理产权过户而未办理导致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所有权人依然为我司,这并不影响该房产实际权利人为购房人的事实”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费用、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前7日(节假日休息)之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确认后享有优先购买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长青支行,账号:6228*开通会员可解锁*126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次司法拍卖依据(2025)津02执恢117号执行裁定书作出。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

咨询电话:022—28024121(王法官)28024462(陈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拍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查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和平区南京路与长沙路交口西南侧都会轩2-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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