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法院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林荫路北侧101、201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09
发布于
湖南永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新田县人民法院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林荫路北侧101、201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修改记录

特别提示:在本院拍卖标的物页面中出现的“一键贷款服务申请贷款”及“根据拍品为你推荐服务”,均与本院无关,请竞买人谨慎选择。如出现任何法律纠纷,竞买人责任自负。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第一次)

(2025)湘1128执恢913号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业红、宋满菊、王志诚、永州市志诚齿科技术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止(延时的除外,延时规则详见《竞买人须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物,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被执行人永州市志诚齿科技术中心名下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林荫路北侧101、201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1、101、201综合用房一栋,建筑面积合计2075.04平方米(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710004287号,土地使用证号:永冷国用2005第133-1号);2、轻钢结构厂房一栋,520平方米,无证;3、轻钢结构厂房一栋,760平方米,无证;4、混合结构门卫房一栋29.4平方米,无证;5、简易钢棚一栋68平方米,无证;6、围墙419.68平方米、绿化;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6666.6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永冷国用2005第133-1号)。此拍卖物不包括室内外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的相关物品。该标的物评估价为666.26万元。

注:该拍卖标的物有出租【详情见附件湘明评字(2025)第 11260701 号《评估报告》】。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以增价拍卖方式拍卖。

起拍价为466.3820万元。

增价幅度:1万元。保证金:47万元。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一起至竟价程序开始前一日止的工作时间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指定的辅助机构(永州湘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看样。

四、标的物以拍卖时的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亦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

五、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竞买人也可到新田县人民法院线下交纳保证金。在交纳保证金的备注栏内务必写明被拍卖物的所有权人姓名、拍卖案件的案号和交款人的电话。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6117日12前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通过银行转账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新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账号:6232 6375 0010 4240 570,行号:1*开通会员可解锁*),在转账的备注栏内务必写明被拍卖物的所有权人姓名、拍卖案件的案号和交款人的电话。

七、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龙泉镇龙泉大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且买受人应当在其收到本院拍卖、变卖成交过户的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妥产权过户手续,逾期责任自负;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税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土地性质系划拨或性质不明的,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另行缴纳和负担;如不动产之前存在违规等问题须另行缴纳相关罚款等费用及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次拍卖活动中的拍卖辅助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九、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参与拍卖;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参与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主张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加竞买的,应在开拍前的七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确认文书,经法院审查确认。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已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十、拍卖成交后,如本院的相关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等其他一切原因导致本院需要退还竞买款的,本院只退还竞买人所交的竞买款本金,不承担竞买人的任何损失;如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该拍卖的相关执行行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该拍卖物相关的过户等执行行为将暂缓实施。

十一、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竞买人须知》。

看样、咨询人员:唐女士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法院案件承办人:郑法官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新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永州市冷水滩区林荫路北侧101、201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暂无修改记录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