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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修改记录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第二次)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永春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永春县万顺达陶瓷厂址在永春县介福乡紫美村149号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坯车80辆、坯板1700块、吊扇20个、壁扇6个、烧窑生产线(隧道窑)1条、变压器1个、电窑1个、池子窑1个、滚压机(半自动)2台、滚压机(手动)1台、刷坯7台、手叉车3台、炼泥机1台。
1.标的按现状拍卖,各竞买人在参与竞拍前请前往现场核实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交付时以实物为准。
2.拍卖标的位于永春县介福乡紫美村149号厂房内放置,法院对标的质量、数量、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所竞得的标的以移交当日的现场现状为准。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转移等手续时可能存在部分标的数量溢缺包括缺损等情况,与法院无关,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退款和延期办理获取拍卖标的等手续的理由,拍卖理由不能改变,拍卖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
3.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成交总价款后,须等待法院通知方能办理标的移交手续,并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交接标的过程中,起吊、拆卸、出库、搬运等工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产生的搬运等各项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4.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如买受人逾期未就拍卖标的办理相关业务的,即表明买受人自愿放弃该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不予退还,且无条件同意拍卖标的由法院另行处理。因逾期办理相关业务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另行承担,造成其他相关当事人损失的,将追究买受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5.本标的无发票、合格证、质保书和技术说明以及其他资料,拍卖成交后,法院只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
当事人议价:300000元,起拍价:300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及责任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接受咨询,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27010087。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买受方竞买后直接交付,交付所涉及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标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拆卸、搬运,拆卸、搬运等过程中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7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永春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9*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1694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27010087
联系地址:永春县人民法院
网址: http://sf.taobao.com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永春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址在永春县介福乡紫美村149号厂房内的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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