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法院关于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66号中天豪苑7号楼一套住宅及1-6号楼部分商铺(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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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66号中国医药保健品交易中心•中天豪苑7号楼一套住宅及1-6号楼部分商铺的拍卖公告(第二次)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延时的除外)在奉新县人民法院阿里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795/09 户名:奉新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该标的位于7号楼住宅7-1-1301及1-6号以下商铺:1-9(房产证号:1-20151830)、1-15/1-16(房产证号:1-20151839)、1-22(房产证号:1-20151836)、1-23(房产证号:1-20151834)、1-41/1-42(房产证号:1-20151826)、1-43(房产证号:1-20151825)、1-44/1-45(房产证号:1-20151824)、1-46/1-47/1-48(房产证号:1-20151823)、1-49/1-50/1-51(房产证号:1-20151822)、1-52/1-53/1-54(房产证号:1-20151821)、1-71/1-72/1-73(房产证号:1-20151820)、1-74/1-75/1-76(房产证号:1-20151819)、1-77(房产证号:1-20151818)、1-78/1-79(房产证号:1-20151817)、1-114/1-115(房产证号:1-20124387)、1-116(房产证号:1-20124386)、1-117/1-118/1-119(房产证号:1-20124386)、2-4/2-5/2-6/2-7(房产证号:1-20142454)、2-1至2-3/2-8至2-16/2-27至2-72/2-85至2-87/2-119至2-121(房产证号:1-20142453)、4-1至4-129(房产证号:1-20124381)、2-1-1701(房产证号:1-20152076)、1-1-1701(房产证号:1-20152077)【总面积18409.85平方米】,除7号楼住宅7-1-1301无证,其余系共用的产权证号或称“大证”。上述房产部分有出租(1-9、1-23、1-41至1-48、1-52至1-54、1-71、1-73、1-114、1-115、2-27、2-64、2-65、2-119),租赁期限、租金、租赁合同等详见附件。部分房产(1-9、1-15、1-16、1-22、1-23、1-41至1-54、1-71至1-79、1-114至1-119、2-1至2-3、2-8至2-16、2-27至2-72、2-85至2-121)存在抵押,请买受人注意,相关抵押情况见附件。拍卖不包含个人生活用品及家俱、家电、可移动物品。现状拍卖。一拍起拍价:8139.8735万元 二拍起拍价:6511.8988万元保证金:700万元 加价幅度:22万元特别提醒:根据樟树市自然资源局、樟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樟树市税务局告知,相关部门无法为购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66号中国医药保健品交易中心•中天豪苑的购买人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登记。且购买住房的业主,必须是该交易中心的商铺购买者,否则不予办理住房有关产权证等;如该交易中心内的商铺在销售完后(以房管局备案合同为准),住房还有剩余,可向未购买商铺者销售。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和过户手续及需交纳的相关税费请意向竞买人参与竞买前自行到樟树市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等部门咨询,在了解相关政策后慎重竞买。部分房产拍卖是带租约拍卖,不存在清场交付。竞买人竞买成功视为接受原存在合同,后续则需自行与相关承租人进行沟通对接。租赁期限详见附件,买受人拍卖成交后须继受出租房与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详见附件。如果拍卖未带租的,需要法院进行强制腾迁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公告后组织力量进行腾迁行动,所以实际交付买受人使用需要一定时间,请买受人有一定的心理预期,急于短期内购房使用的竞买人慎重竞买。不动产以现存情况为准,若现状与不动产查册登记资料不一致的,需竞买人自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风险提示:拍品照片、信息等情况仅供参考,具体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拍卖物建筑面积如实际面积与登记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价格仅供参考。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的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不符合资格和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一天(上班时间)接受咨询,有意者可申请实地看样,请提前与本院联系,也可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现场看样。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院的拍卖信息仅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确定的网拍平台,未与其他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或委托,请意向人自行咨询相关事宜。如发现有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人民法院名义、妨碍人民法院司法活动,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收拍卖财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验收、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验收、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需待符合法定办证条件时才可凭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拍卖成交后可能存在的相关费用(如尚欠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维修基金等)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代为缴纳。买受人应当在本院向权属变更登记协助执行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完成相关税费缴纳并向本院申请退还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 逾期本院将不再办理退还税费。八、本拍卖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书已通过法定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若无法收悉,特在此公示。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与本院联系。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如需申请委托竞买、联合竞买、免交保参拍的,须在开拍前1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超出规定时限视为放弃委托权利。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须于开拍前1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优先购买权申请并办理行使优先权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释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后七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奉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账号:955883*开通会员可解锁*5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竟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片竞买号信息。特别提示: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必须详细了解具备当地限购政策,并具备购房资格方可参与竞拍,竞买人参与竞拍的,视为对自身具备购房资格的承诺,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特别约定:因法院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行为,有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如因情况特殊,本院可依职权撤销已成交的拍卖,撤销之日起15日将保证金、拍卖款退回竞买人。如竞买人参与本次竞买,视为同意本约定。十四、本院与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司拍贷协议,需要按揭贷款请有意者联系司拍贷的刘亚檬*开通会员可解锁*,能否贷款与本院无关,请自行咨询。因审核需要时间,请买受人尽早联系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尽可能在开拍前完成审核工作。注:具体贷款办理方案需根据标的物及竞买人实际资质情况确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黄助理:*开通会员可解锁*(拍卖详情、网上拍卖操作事宜)400-822-2870(淘宝技术咨询)司拍贷联系人:刘亚檬*开通会员可解锁*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联系地址: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狮山东大道339号网址:http://sf.taobao.com/0795/09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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