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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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城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宁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南府规〔202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城区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

第四条  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立足必须、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实行依法规范管理。

第五条 购置或者建造农(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

船舶用途、船舶情况说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

委员会提出备案,经现场核对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登记。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良庆区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船舶合法来源证明。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第五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船舶主要尺寸予以备案并签发《良庆区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船主,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设置的管理机构开展农(自)用船舶备案工作,依法对农(自)用船舶从事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内河通航水域农(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行为,并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海事部门开展农(自)用船舶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自)用船舶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农( 自)用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依法打击农( 自)用船舶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各级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移送的农(自)用船舶违法案件。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管理、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经费投入。

文旅部门负责对接协调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良庆大队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旅游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 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负有属地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的备案管理和日常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协助。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三无”船只的核查登记工作,并对符合本细则船舶安全标准章节要求的“三无”船只纳入农(自)用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本细则船舶安全标准要求的“三无”船只,督促船舶所有人严禁使用,将船舶进行报废。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须与管辖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书,村(居)民委员会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农(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备案和上牌;

(二)操作员完成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三)按核载人数配置救生衣,配备至少船桨一只,垃圾桶一只,配备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

(四)出航时,确保船上至少一人携带通信设备。

第十一条 农(自)用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60 周岁(女性 55 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二)60 周岁(女性 55 周岁)以上未满 65 周岁(女性 60

周岁)的,具有最近 1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三)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应当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水上安全知识、船舶操作技能培训,获得培训证明。培训应当由具有船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内容,由船员培训机构参照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内容和要求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对接海事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具备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同时要加强对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装运牛马等大牲畜;

(三)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

(四)酒后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品后操作船舶,以及患有妨碍安全操作船舶的疾病后操作船舶;

(五)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六)无夜航设施夜航。

(七)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八)从事营业性运输、渔业生产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定期按规定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适航的船舶应当禁止航行,并督促进行维修或报废。不适航且无修复可能的农(自)用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隐患。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拖离;

第十四条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对农(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农(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日常管理、备案、安全标准、责任追究等细则遵照《南宁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南府规〔2025〕5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2.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3.农(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

4.良庆区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培训考核记录表

5.良庆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记录

6.良庆区农(自)用船舶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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