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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64786365/202609-00014 | 信息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程序 |
|---|---|---|---|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发布机构: |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有效期: | 长期 | 信息来源: |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 索引号: | 764786365/202609-00014 |
|---|---|
| 信息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程序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发布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有效期: | 长期 |
| 发布机构: |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 信息来源: |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1:13 阅读人次: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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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审批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提供的申请条件内容详实、准确、完整; 2 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3.申报检疫的水产苗种符合《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规定
五、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电子件,检查电子件材料基本信息是否正确、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受理通过即表示通知现场核查,并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2.承办: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现场核验、收取原件,并给予审查意见。 3.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证明,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也可自取)。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名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五、申报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证明需变更的生产产地、水源水质、繁育设施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文件
3、证明需变更的繁育亲本符合种质标准的相关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附件的进行审批并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加盖印鉴。(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名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其生产产地、水源水质、繁育设施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文件
3、证明其繁育亲本符合种质标准的文件
4、证明其具有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附件的进行审批并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加盖印鉴。(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详细准确; 2.生产场地是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3. 申请单位符合.符合《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的要求。五、申报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3、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
4、申请人养殖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
六、服务流程 受理-承办-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水域滩涂养殖证收回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详细准确; 2. 符合《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要求的。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2、承包方自愿放弃水域滩涂养殖权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六、服务流程 受理-承办-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详细准确; 2. 符合《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规定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2、身份证(新)、营业执照(新)、新住址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承办-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水域滩涂养殖证延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详细准确; 2.生产场地是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3. 申请单位符合.符合《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的要求。五、申报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3、 申请人养殖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
六、服务流程 受理-承办-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2、权利人书面同意材料或登记错误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受理-承办-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换发(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
一、办理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已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
五、申报材料
1、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委审批。 4.决定: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委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五、申报材料
1、生鲜乳收购站申请表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7、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办结:审查、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一、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1个工作日) 3.审查:窗口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给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材料审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必要时组织现场考核。(2个工作日) 4.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审签后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书。(1个工作日) 5.办结: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寄送或通知上门取件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营人员的学历培训证明
4、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5、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6、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交申请条件,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1个工作日) 3.审查:窗口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给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材料审查,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必要时组织现场考核。(10个工作日) 4.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审签后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书。(3个工作日)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5.办结: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寄送或通知上门取件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一、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五、申报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审查:窗口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给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材料审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必要时组织现场考核。 4.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县农委负责人审签后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书。 5.办结: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寄送或通知上门取件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一、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1个工作日) 3.审查:窗口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材料审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必要时组织现场考核。(2个工作日) 4.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审签后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书。(1个工作日) 5.办结: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寄送或通知上门取件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 疫证书签发
一、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发布,*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2.申请人调运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辖,且仓储地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3.调运应检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未携带调入地所禁止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市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检疫:市农业技术中心(植保植检站)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组织2名以上专职植物检疫员依法实施检疫(现场调查和室内检验),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检疫证书,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条: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五、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身份证及体检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审查人员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省船检处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4.培训考试:通过审查的,组织申请人参加省渔船检验处开展的渔船船员培训和考试。 5.决定:考试合格后,经省渔船检验处负责人审批后,核发《内河渔船船员证书》。(时限:8个工作日) 6.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187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本县渔业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审批
五、申报材料
1、设置、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的申请
2、专业单位营业执照
3、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4、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5、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6、经费预算及来源
7、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
六、服务流程
①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书,相关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②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审验合格后批准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并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五、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身份证及体检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审查人员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省船检处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4.培训考试:通过审查的,组织申请人参加省渔船检验处开展的渔船船员培训和考试; 5.决定:考试合格后,经省渔船检验处负责人审批后,核发《内河渔船船员证书》。(时限:8个工作日) 6.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换发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有效期满,逾期不足五年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换发普通船员证书;逾期超过五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相应培训,申考普通船员证书申请换发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时,持证人应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换发申请表
2、身份证及体检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查:县渔业渔政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船员进行考核,通过后报省船检处审查; 4.决定:审查通过的,经省渔船检验处负责人审批后,核发《内河渔船船员证书》。 5.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普通船员证书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4号)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五、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身份证及体检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查:审查人员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省船检处审查 4.培训考试:通过审查的,组织申请人参加省渔船检验处开展的渔船船员培训和考试; 5.决定:考试合格后,经省渔船检验处负责人审批后,核发《内河渔船船员证书》。 6.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委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职务船员证书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五、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身份证及体检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查:审查人员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省船检处审查; 4.培训考试:通过审查的,组织申请人参加省渔船检验处开展的渔船船员培训和考试; 5.决定:考试合格后,经省渔船检验处负责人审批后,核发《内河渔船船员证书》。 6.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五、申报材料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遗失声明
4、原破损证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告知; 3.审查:市渔业渔政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省船检处审查; 4.决定:审查通过的,经省渔船检验处负责人审批后,核发《内河渔船船员证书》。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批准,*开通会员可解锁*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六、服务流程
①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②窗口将申请材料转交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业务股(室)进行审核,业务股(室)对材料审核后根据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结果转给政务窗口。③政务窗口对准予许可的,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将办理结果邮件送达或寄送给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注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内
五、申报材料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原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2个工作日)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批准补发申请。(时限:1个工作日) 5.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补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渔业船舶所有人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五、申报材料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原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丢失等遗失情况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2个工作日)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批准补发申请。(时限:1个工作日) 5.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年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在有效期内
五、申报材料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现场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报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首次办理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渔业法律规定相关条件的渔船船主;捕捞渔船申报需在“双控”(全国的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
五、申报材料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船舶所有人户口簿、2寸证件照1张(3.3 cm×3.1 cm,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6寸渔业船舶照片(10.7 cm×162.5px,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
4、制造的渔船须提供原淘汰渔船的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船舶拆解、销毁或出来的证明,更新改造的渔船还须提供被改造渔船的船舶证书,购置的渔船还须提供买卖协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现场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4个工作日) 4.决定:对确认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报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时限:4个工作日) 5.办结:县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换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3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8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五、申报材料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原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 3.审查: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核现场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4.决定:对确认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报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5.办结:市政务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1、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委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注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收回兽药GMP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说明
3、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4、引种证明
5、动物防疫合格证
6、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说明
3、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4、引种证明
5、动物防疫合格证
6、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所必须;
五、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县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2、县种子管理机构形成初步意见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形成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二)企业不再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审查: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实施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5、办结:在窗口送达批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
品种、地点等事项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品种在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且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规定的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五、申报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有效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害的证明
4、生产地点的介绍
5、增加生产品种的情况说明(品种审定(登记)证书原件、品种介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提交新品种保护证书;授权生产的需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区)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许可证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
公司法人、公司住所等事项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五、申报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
3、要求变更的报告
4、变更情况说明(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
5、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6、办公场所变更需要提供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原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原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市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许可证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乡村兽医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五、申报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3、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2、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网上申请。 2、受理:畜牧兽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3、办结: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给予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注册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五、申报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受理 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兽医执业注册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五、申报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网上申请 2、受理:畜牧兽医站对申请条件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3、办结: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办理兽医执业注册。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的人员。五、申报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受理 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注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内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注销申请表
2、原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
3、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内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
2、原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
3、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需提供变更后场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
4、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需提供新办理的营业执照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破损的补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内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2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⑦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名称字号预先核准书或营业执照
3、养殖场建设的土地使用许可证明、建设许可证明、环评报告书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
5、场所平面图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人员情况(有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内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申请表
2、原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
3、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此外,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设施设备扫描件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五、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动物诊疗许可证
3、新办理的营业执照
4、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章程修正案
5、调整的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6、调整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五、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动物诊疗许可证
3、新办理的营业执照
4、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五、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动物诊疗许可证
3、新办理的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此外,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设施设备扫描件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范围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五、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动物诊疗许可证
3、新办理的营业执照
4、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章程修正案
5、需要新增的设施设备扫描件清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畜牧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畜牧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五、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处理2.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404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3、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4、兽药存放、保管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及专业设备资料
5、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404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
五、申报材料
| 1、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
2、原兽药经营许可证
3、兽药GMP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县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兽药经营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404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5. 通过兽药GSP认证。
五、申报材料
|
2、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市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通过EMS邮寄办结件(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令第404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4、兽药存放、保管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及专业设备资料
5、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材料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开通会员可解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公布)第二十四条:渔业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一号发布 根据*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依照作业单位的船只、功率和网具数量,确定应当缴纳的渔业资源费金额。 4.《安徽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通会员可解锁*渔政〔64〕号)第七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跨界水域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发、核检捕捞许可证(包括临时捕捞证和养殖使用证)时征收,也可按渔汛 季节征收。征收时应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对应缴渔业资源费而逾期 未缴的单位和个人,每月加收百分之十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者,按无证捕捞处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市级”滁州市市,再选择县(市/区)天长市,进入“天长市农业农村局”部门窗口选中要办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申报系统,按规定提交申请条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条件,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条件与行政审批公示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充。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 、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现 场核实情况 3、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给予批准 4、下达收费通知 5、收费、开具发票 6、收费单位将所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上 缴同级国库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六、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通会员可解锁*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开通会员可解锁*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鉴定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人到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提供申请条件,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实施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5、办结:种子管理站发放鉴定意见。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二、 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三十四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下一级未作出裁决的纠纷
五、申报材料 申请诉讼裁决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向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即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裁决意见;报委领导审定;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式样见附件5)。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设立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
五、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备案申请表
3、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备案人信息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条件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市种子管理站进行审核,并进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种子生产经营者受书面委托生产种子的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式样见附件5)。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时应当提供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3、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等要素。五、申报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委托生产合同
4、生产协议
5、备案人信息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市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 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5.办结: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种子生产经营者受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式样见附件5)。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时应当提供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申请要素。
五、申报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3、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
4、备案人信息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供申请条件后,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审查: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条件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实施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5、办结:在窗口送达批件。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式样见附件5)。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种子购销凭证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3、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市种子管理站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七条: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 (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秸秆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前款所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2、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集中工程;3、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4、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
五、申报材料
1、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
2、农村能源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文本
3、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一、 办理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
五、申报材料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2.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
3.质量控制规范
4.生产技术规程
5.基地图(行政区划、基地位置、地块分布三图)、
6.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7.含有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2、受理:市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文件要求实施审查
4、办结:市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上报省农业主管部门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
一、 办理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资质证明 2、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3、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4、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5、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六、服务流程
· 1.申请——2.受理审核——3转报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申报认定
一、 办理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五、申报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投入品管理、卫生防疫、产品检测、产地保护等)
3、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
4、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
5、《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6、《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7、《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8、合作社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还要求提交的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种植或养殖规模、品种等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六、服务流程
· 1.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电子件,检查电子件材料基本信息是否正确、齐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受理通过即表示通知现场核查,并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2.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现场核验、收取原件,并给予审查意见。 3.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也可自取)。 申请人也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有机产品认证材料转报
一、 办理依据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材料符合要求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生产单位基地土地使用许可证明
3、环境检测报告
4、场地位置图和地块图
5、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
6、申请单位的操作规程
7、申请单位的内外部文件清单和记录清单
8、涉及多茬口种植时,需提供详细轮作生产计划
9、如申请单位在植物生产项目中存在平行生产,需提交有机转换计划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材料2.转交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采集目的是“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出口贸易”、“国内销售”; 2.经由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形式。
五、申报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3、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4、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5、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6、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 1、受理 2、审查 3、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 1.货物出售收购目的是“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出口贸易”、“国内销售”;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形式。
五、申报材料
1、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2、申请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4、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
六、服务流程
· 1、申请
2、审查
3、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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