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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2025年设备购置(第二十七批)项目公告
1.采购条件
本项目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2025年设备购置(第二十七批),项目业主为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采购人为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谈判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采购范围:
标包
设备名称
参考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1
安全监控系统补套
KJ83X(A)
/
/
1.1
矿用瓦斯抽放多参数传感器
GD3(A)
台
1
1.2
矿用管道激光甲烷传感器(含气水分离器)
GJJ100G
台
1
1.3
煤矿管道一氧化碳传感器(含气水分离器)
GTp000G
台
1
2
维修间设备
/
/
/
2.1
普通车床
CW6163B
台
1
2.2
摇臂钻床
Z3050-X16/1
台
1
2.3
立式钻床
Z4120
台
1
2.4
台虎钳
200
台
5
2.5
砂轮机
M3040-T300B
台
1
2.6
直流弧焊机
ARC-315DS
台
1
2.7
砂轮切割机
J3GE-400
台
1
2.8
扣压机
MT-51WS
台
1
2.9
动力配电箱
XL-21-05
台
6
2.2交货期:一般要求标包自合同签订起30日历天内(包含30日历天),特殊要求标包的交货期详见谈判采购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4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及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在人员、专业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2)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响应产品需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MA),且响应产品的配套电气设备具有防爆合格证。凡属防爆设备的,需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防爆合格证等资质;属于特种设备的,需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设备,需具有生产许可证;属于一般产品的需具有检测报告等资格证明材料;具体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3.1.2财务要求:/;
3.1.3业绩要求:/;
3.1.4信誉要求:
(1)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1.5其他要求:
(1)允许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商参与响应,制造商和其委托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响应,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供应商,不得响应。
(3)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并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谈判文件的获取,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载谈判文件。
注:有意向的投标人发送邮件(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方式)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张 明
电话:136 1121 9639
邮箱:hezuozhaobi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