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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EHP项目名称:湖潮乡2025年上午村旅居道路提升改造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EHP001品目名称:湖潮乡2025年上午村旅居道路提升改造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兴龙有方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内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我公司收到贵方评标结果通知,在“符合性审查汇总表”中被认定为无效标,咨询后得知判定依据为“表1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栏未签字或盖专用章。但我公司已按要求在“表3 投标总价扉页”完成造价人员签字及专用章加盖,且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未明确要求表11需单独签字盖章,该判定缺乏合法依据 事实依据:我公司投标文件已满足核心签章要求 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关键的“表3 投标总价扉页”中,已完整完成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完全符合投标文件生效的核心要件。该扉页作为投标总价的法定载体,其签章已代表整个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需在附属表格中重复履行签章程序;招标文件未约定表11需单独签字盖章 案涉“表11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人、复核人栏仅为表格格式预留,招标文件中未任何条款明确要求该表格需单独签字或加盖专用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由判定无效标,属于增设招标文件未约定的实质性要求。 法律依据:国家规范未强制要求表11单独签章 1、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仅要求投标总价扉页(表3)需由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复核签章,表11作为措施项目附属计价表,无单独签章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类似项目答疑案例明确,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无需编制人、复核人签字盖章,进一步佐证该表格签章不属于法定必备要求。 2、贵方判定无效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无效标情形。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仅在响应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针对实质性要求)、违反实质性条款等情形下才可判定为无效标。我公司未在表11“复核人”栏签章的行为,既不属于未按要求签署核心文件,也未违反任何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无效标判定的法定及约定情形。
请求:1.撤销对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无效标判定,依法将我公司纳入合格投标人范围进行重新评审; 2.向我公司出具质疑答复及重新评审的具体结果; 3.暂停该项目后续招标投标活动,待质疑事项解决后再行推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专家组协助答疑意见:贵单位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编制人(造价人员)及复核人(造价工程师)未签署,磋商小组认为:《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3)为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项目之一。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第(二)款: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采购文件评标办法第四节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供应商家数:(一)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根据上述条款,磋商小组判定为无效标。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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