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档案馆(区地方志办)档案数字化建设项目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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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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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EVP项目名称:乌当区档案馆(区地方志办)档案数字化建设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EVP001品目名称:乌当区档案馆(区地方志办)档案数字化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万用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知识产业园贵阳科技大厦A栋2楼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关于中标候选人“项目团队”评分合规性的质疑 事实依据:根据公示结果,中标候选人【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团队评分项得满分26分。然而,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的相关信息显示,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来实际缴纳社保人数均为几人(见附件),远不足项目团队获得满分需要22人的数量。我公司怀疑中标候选人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有可能存在使用与其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或者虚假社保和证书等证明材料参与投标,隐性突破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据此,我公司怀疑评标专家未严格核查项目团队人员的社保及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导致评分结果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符。 根据招标文件对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实质性要求,拟派项目团队人员获得分数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一、投标人为其团队人员缴纳社保的公司名称,应当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完全一致,而非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二、投标人为其项目团队人员缴纳社保月数,应当不少于开标前3 个月的不间断月数(投标人至少要为其项目团队人员缴纳2025年度12月份、11月份、10月份的社保);三、项目团队人员必须具备档案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保密培训证书;四、提供的社保及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中标候选人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示的项目团队人员数量(满足满分要求需22人)与其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严重不符,我公司怀疑中标候选人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有可能存在使用与其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或者虚假社保和证书等证明材料参与投标,隐性突破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违反了“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及“具备履行合同人员保障能力”的法定要求。 质疑事项2:关于“技术方案”主观评分合理性的质疑 事实依据:我公司技术方案覆盖了评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要求,紧扣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并根据以往项目经验提出了全方位的保障措施,整体技术文件合理、可行、完备、清晰。有三个评审专家却一致性地打了9分的相同低分,而这三人刚好又不约而同地对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打出了13分的极近满分的相同高分。这种高度一致的评分模式和异常趋同的评分结果,令人对评审的独立性、严谨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请求:1、组织复核:立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按规定重新抽取专家)对中标候选人【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拟派项目团队人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重点复核,并对其技术评分的公正性进行复核。 2、书面答复:请贵方在法定期限内,就我公司提出的上述质疑事项,给予正式、详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3、暂停后续程序:在质疑事项调查清楚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恳请暂停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放等相关后续程序。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来的“质疑函”已收悉,质疑项目名称:乌当区档案馆(区地方志办)档案数字化建设项目,质疑项目的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EVP,标包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EVP001,现答疑如下:回复质疑1: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规定项目团队人员证书不得重复得分,需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开标前3 个月的不间断社保缴纳证明。经复核中标供应商上海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团队人员共计22人,均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贵公司质疑的内容不满足复审条件。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回复质疑2: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贵公司质疑评审专家打分部分为主观分,主观分部分评审由各位评审专家客观独立的进行评审,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无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不满意本答复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贵阳市乌当区财政局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回复质疑事项1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回复质疑事项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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