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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EVP项目名称:乌当区档案馆(区地方志办)档案数字化建设项目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EVP001品目名称:乌当区档案馆(区地方志办)档案数字化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蓝天远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街道办事处科学路38号升远大厦1栋1单元25层1号[中南办事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项目评分设置业绩分占比过高,高达14分,同时评审因素设置模糊,“近三年以来投标人单项同时完成包含档案整理和扫描两项内容的服务,且通过验收合格的,每提供1份服务合同计1分,最多得14分。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和验收报告或数据交付表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前,业主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核查。”中所提出的“验收报告或数据交付表”等资料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做法,属于扩大了得分范围,对潜在的某一指定供应商造成既定得益,对其他潜在供应商造成利益损失。 事实依据:招标需求(九)评审规则(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部分: 类似业绩:近三年以来投标人单项同时完成包含档案整理和扫描两项内容的服务,且通过验收合格的,每提供1份服务合同计1分,最多得14分。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和验收报告或数据交付表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前,业主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核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人员资质条件限制复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具体为:强制要求“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人员证书,构成不合理的竞争壁垒; 事实依据:1.投标人拟派遣项目经理同时具有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社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高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3分,中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2分,初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1分,无职称不得分。 2.投标人拟派遣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社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高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3分,中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2分,初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1分,无职称不得分。 3.投标人拟派遣本项目的档案扫描实施人员同时具有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社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20分,无职称不得分。 注:以上人员证书不得重复得分,需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开标前3个月的不间断社保缴纳证明。未提供不得分。合同签订前,业主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核查。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方有权随时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如有不实,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投标人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项目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情形。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完成220万页的档案数字化、条目著录及数据挂接等工作,同时建设档案数据机房及电子加工室,配置部分应用/数据库服务器、服务器存储、安全软件、数据库、中间件、OFD文档转换软件、OCR软件、馆藏综合管理系统、档案查询专用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但在“评审规则(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中仅对项目团队仅设定了档案专业职称和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的要求,而对项目团队/人员无其他任何信息化相关的资质证书要求,与一个金额达321万元的集成采购项目内容不相匹配,并且项目团队评分标准模糊,缺乏量化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事实依据:见招标文件(九)评审规则(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 项目团队:1.投标人拟派遣项目经理同时具有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社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高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3分,中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2分,初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1分,无职称不得分。 2.投标人拟派遣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社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高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3分,中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2分,初级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得1分,无职称不得分。 3.投标人拟派遣本项目的档案扫描实施人员同时具有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社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和安全保密类培训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20分,无职称不得分。 注:以上人员证书不得重复得分,需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开标前3个月的不间断社保缴纳证明。未提供不得分。合同签订前,业主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核查。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方有权随时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如有不实,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投标人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请求:项目招标文件明显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不合规内容,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采购需求内容有重大缺陷缺漏及错误,评审因素和分值设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等,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更正修改招标文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复质疑1:本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1、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的评审要求设置符合法律规定。3、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具备说服力。4、本项目评分设置及评审因素经过专家论证,并报贵阳市乌当区财政局备案。 回复质疑2:本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1、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的评审要求设置符合法律规定。3、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具备说服力。4、本项目评分设置及评审因素经过专家论证,并报贵阳市乌当区财政局备案。 回复质疑3:本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1、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2、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具备说服力。3、本项目评分设置及评审因素经过专家论证,并报贵阳市乌当区财政局备案。4、采购文件中的评审要求设置符合法律规定。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回复质疑事项1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回复质疑事项2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回复质疑事项3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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