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贵安新区区管公立学校教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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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3
发布于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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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DIT项目名称:2025年贵安新区区管公立学校教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DIT001品目名称:2025年贵安新区区管公立学校教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阳美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第5号楼4层2号房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1、关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贵阳美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额外向采购人赠送其他11项体检项目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标。 2、关于2025年贵安新区区管公立学校教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二次)中标结果公告变更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 事实依据:我公司严格依照采购文件要求及现行法律法规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所有响应行为均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导致无效标的情形。鉴于我公司的响应文件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及法律框架要求,若采购方及招标代理机构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则应当重新确认我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而非其他公司或单位。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关于“索要或接受”的相关规定,在本次体检服务采购项目中,不存在此类违规情形。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及的额外项目,均属于健康体检范畴,与本次采购目的紧密相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赠品”。这些额外项目是我公司基于采购项目所采取的一种经营策略与方式。而且,我公司并未实际开展赠送行为,采购商也未实质性地接受我公司所谓“赠送”的服务,采购商仍可依据实际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所记载的体检项目进行采购。 第二,在本次响应文件中,我公司严格遵循采购要求,未附加任何条件,未增加采购人的义务,也未增加采购人的支出,所有响应内容均在采购范围之内,没有附条件地要求采购人采取特定行动。因此,本项目完全依照采购文件进行响应,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第三,在本次采购评分环节,并未将“赠送”项目纳入评分考量范围。即便投标文件中有出现“赠送”字样,也未对评分产生实质性影响,整个招投标过程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因“赠送”相关因素而破坏招投标公正性、公平性的情况。 综上述,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我公司严格在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响应,采购人并未实质性享受我公司其他增值服务,也就不存在采购人接受我公司赠品及服务的情况。不存在以其他手段贿赂采购人的情形,故我公司不认可“以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和以其他手段贿赂采购人”的定论认定我公司为无效标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 请贵单位以公平公正的方式正确对待评审与中标结果,保证我公司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1、《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管理局2025年贵安新区区管公立学校教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二次)采购文件》第三章第四节关于无效标的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请求:1、请求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管理局撤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的回复函决定。 2、请求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管理局依法确认评标委员会的原始评审结果,撤销2025年贵安新区区管公立学校教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项目(二次)中标结果公告变更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的公告并确定质疑人为中标人。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贵公司响应文件中额外赠送项目合计11项(检查项目:同型半胱氨酸(HCY)、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四肢动脉硬化检测等)均不属于本次采购活动采购清单中内容。贵公司此种赠送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和公正原则,没有反映出采购价格与采购标的在数量、质量等因素上的对价关系,是对政府采购公平交易原则的一种伤害,破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三、贵公司响应文件《采购文件要求的体检项目类别及明细》写明了“贵阳美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额外赠送项目合计11项”。上述行为已明确表示了贵公司向采购人赠送额外服务的主观意图,该11项赠送项目完全超越了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属于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以及《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四节 无效投标条款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八)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十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的规定,只要供应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情形,即可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而与供应商是否“实际开展赠送行为”,采购人是否“实质性地接受‘赠送’服务”无关。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贵公司报价明细表中赠送项目均属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包括的相关标的内容,并非贵公司所谓的“这些额外项目是我公司基于采购项目所采取的一种经营策略与方式。而且,我公司并未实际开展赠送行为,采购商也未实质性地接受我公司所谓‘赠送’的服务,采购商仍可依据实际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所记载的体检项目进行采购。” 五、若贵公司响应文件不按无效投标处理,则视为采购人认可和接受了贵公司的投标响应和承诺,采购人的行为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贵公司作为投标人,希望响应文件能得到专家认可,中标后能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这都在情理之中,能够理解。但是,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就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规则。因此,贵公司不能只站在投标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也应该站在采购人的角度,看清楚采购人若违反法规所承担的巨大风险。 六、对于贵公司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情形,采购人将贵公司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并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的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采购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注:质疑人若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但请质疑人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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