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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EKO项目名称:小兰山主干道周边环境提升整治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P52*开通会员可解锁*EKO001品目名称:小兰山主干道周边环境提升整治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贵州中盛锦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康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事处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F-02,F-03栋14层20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评审公示“四、评审记录(九)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中(十)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评审结果不合法,缺乏明确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中异常低价评审标准存在冲突,评标依据不明确 2. 若适用“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标准,评标委员会未提供判定依据 3. 我公司报价不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情形 4. 评标委员会未履行法定告知及说明复核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5.结果公示明显错误:评审结果公示显示我们因异常低价作无效投标处理,在交易中心中查看评审结果显示我们排名是第一,12月28日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显示中标供应商是我单位,但是公示的中标金额及项目经理不属于我公司最终报价及拟投项目经理。 法律依据:1.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的法定程序要求 2. 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关于评审依据明确性的要求
请求:1. 依法撤销本次采购活动中关于“认定我公司报价为异常低价并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评审结果,裁定本次采购作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2. 要求评标委员会就其“认定我公司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的结论,提供明确、具体的判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量化标准、成本测算依据等); 3.核实公示中出现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具体以哪个公示为准? 4. 贵单位就上述质疑事项及请求进行全面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收到本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出具书面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内容1:采购文件中异常低价评审标准存在冲突,评标依据不明确。 回复1:①此采购文件为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文本,是具有权威性的,不是由我招标代理编制的;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应当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开通会员可解锁*贵州康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对此项提出的质疑已过质疑期限;③此采购文件是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范本,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第3项及备注内容,为独立的两个符合性评审标准,而不是内容存在冲突,明确很清楚,都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判断,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只要投标供应商报价达到条件之一,评标委员会都有权利依据采购文件规定作无效标处理。 内容2:若适用“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标准,评标委员会未提供判定依据 回复2: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情况属于保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经核查并未发现磋商小组违法、违规评审情形。 内容3:结果公示明显错误 回复3:*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显示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字为贵州康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于员工在录入时选择中标供应商错误,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公司已经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公告及通知书。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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