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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10点在中拍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举行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以下标的租赁权拍卖:
标的1: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星辰路655弄12、14号,面积:56.53㎡,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起拍价(第一年租金):26823元/年;保证金:5000元。
标的2: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文庭巷65号,面积:107.41㎡,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起拍价(第一年租金):43909元/年;保证金:10000元。
标的3:大河巷7号<1-12>,面积:16.01㎡,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起拍价(第一年租金):25712元/年;保证金:5000元。
标的4:大河巷9号<1-10><2-7><2-8>,面积:42.67㎡,结构:钢混;用途:商业;起拍价(第一年租金):40338元/年;保证金:10000元。
标的5:鄞州公园二期管理用房(儿童游 戏场旁),面积:32㎡,结构:钢;用途:商业;起拍价(第一年租金):67160元/年;保证金:15000元。
注:标的1、2、3、4免租期三个月。
二、标的咨询、看样:即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可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拍卖公司联系看样。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四、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同一单位负责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以不同竞买人身份参加本项目拍租活动。
3)不接受联合体拍租。
五、保证金缴纳及竞买登记:竞买人须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00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到指定账户(户名:宁波永为拍卖有限公司,账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519,开户行:宁波银行甬港支行,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并凭进账单和有效证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30前到本公司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六、联系方式: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62号14楼
详情及细则请见《竞买合同》
宁波永为拍卖有限公司
1、竞买人须承诺明确所拍标的现状。包括房屋的地址、结构、用途、实测面积、房屋品质、所拍房屋的配套设施(包含水、电、消防通道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等所有配套设施情况)等以及房屋外的水域情况等。买受人须承诺明确在租赁期间的装修、经营须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买受人以上述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签合同或拒付租金的,委托人有权罚没拍卖保证金,如拍卖保证金已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竞买人须承诺拍卖成交后拟定的房屋装修方案须征得委托人、物业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同意,期间的房屋装修等施工作业须符合物业管理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的规定要求。在租赁期间须按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竞买人须承诺不得将房屋用于下列经营活动:
3.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居民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3.2、在学校周边开设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
3.3、违反浙委办传﹝2014﹞8号文件精神开设会所;
3.4、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本次标的允许转租,但不得二次转租,转租业态需符合委托人要求,且需另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转租保证金。如违反,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和转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5、租赁合同签订后,本项目按现状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对交付后的房屋进行的装修、设施的增设等内容产生的费用,租赁期间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管理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用、卫生费、垃圾费、收视费、互联网费以及其他与房屋使用相关的税金或费用等费用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与委托人无涉,竞买人在竞价中应充分考虑该项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签《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或拒付价款。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等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买受人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需在房屋完好(包含房屋结构、品质、水电等设施完好)且经委托人验收同意交付的情况下交还委托人,如经委托人验收发现房屋结构改变,水电等设施出现损毁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买受人需按委托人要求进行复原或修复,否则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复原或修复的费用。买受人在租赁期间进行的房屋装修、设施的新增委托人不提供任何补助、赔偿、折旧,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7、出租房屋或场地装修及临时搭建建筑物的处理:在出租房屋承租期届满时,买受人装修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到期后买受人的装修及临时搭建建筑物归委托人所有,买受人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与建筑物连体的装修部分)。
8、租赁期间买受人负责承租房屋(含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管理费,维护费由买受人承担。
9、买受人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经营,承担租赁期间房屋或场地防火、防盗及门前卫生责任,按相关部门要求配置安全设施。不得利用房屋或场地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因违法、违规或不实施安全经营所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10、买受人须承诺在租赁期间及经营期内(如租赁合同因延期事项暂未签订新合同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遇到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公园景观提升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行政部门要求需终止合同的,买受人须予以配合并无条件退出,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自担,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日计算至租赁终止日,多缴纳的租金(不计利息)按实退还。
11、委托人在租赁期间如发生抵押、出售等行为,需确保本拍卖项目的租赁合同正常履行,买受人需予以配合,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
12、租赁期间,买受人擅自违约终止租赁的,委托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买受人在租赁期间改变房屋或场地用途进行其他经营被相关部门查获、处罚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与委托人无涉。租赁期间买受人改变经营业态的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实施,免租期买受人擅自违约终止租赁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买受人补交免租期的租金。
13、买受人须提供本项目所拍房屋或场地租赁后的经营项目方案、初步装修方案。
14、买受人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等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营业须符合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要求。
15、本项目房产(场地)如在租赁期间被拆除的,买受人不得因房屋拆除等事项提出索赔,但是买受人装修部分损失如按宁波拆迁管理办法获得补偿的,该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
16、买受人在在租赁期间及经营期内(如租赁合同因延期事项暂未签订新合同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如与第三方产生经济纠纷,发生伤亡事故等,买受人须承担安全、医疗、伤亡等事故的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拍卖方与委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如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7、买受人(承租方)需自行协调与民众、物业、街道等多方关系,确保后续能顺利运营。如非产权方原因导致买受人(承租方)无法使用该房屋的,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
18、买受人(承租方)需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协议,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物业费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等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9、买受人(承租方)需与垃圾清运公司签订协议,自租赁期开始之日垃圾清运费用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等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0、租赁房屋“三合一”使用的存在较大消防隐患,买受人(承租人)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事故责任及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拍卖方与委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如出现安全事故或其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1、标的5租赁期间, 若鄞州公园二期管理用房启动改造工程,买受人(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腾退该用房,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因此事项提出索赔。
标的物竞拍成功后买受人需向中拍平台支付软件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