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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登记号:2025NBHSWCQ111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起(延时除外)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公开拍卖房产租赁权,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海曙区高桥镇成田幢房屋及中山西路12号地块的8年租赁权,总建筑面积约1418㎡,总土地面积约3225.67㎡,起拍价:333300元,保证金:10万元。
注:标的租金每三年上涨5%;租赁押金为1个月租金。
二、展示看样及报名:即日起接受咨询、查勘标的(看样地点:标的物各所在地)及报名,同时竞买人自行在中拍平台完成网上报名手续,并将拍卖保证金由竞买人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至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35*开通会员可解锁*)。未尽事宜详见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四、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87119459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
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为规范网络拍卖竞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竞买须知,参加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和遵守本公司《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规则》。
一、拍卖标的:位于海曙区高桥镇成田幢房屋及中山西路12号地块的8年租赁权,总建筑面积约1418㎡,总土地面积约3225.67㎡,起拍价:333300元,保证金:10万元。
注:标的租金每三年上涨5%;租赁押金为1个月租金。
二、拍卖方式及拍卖程序:
1、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标的物设有保留价。加价幅度每次为2000元或2000元的整数倍。
2、在网络拍卖开始后,在自由竞价时间(约1个月)内,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一旦竞买成功,系统将在24小时后确认成交。自由竞价结束,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应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若有应价,电子应价系统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承租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承租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注:拍卖师有权调整自由竞价时间及限时竞价时间的长度)。
3、竞买本次拍卖标的,若标的物只有一人报名参拍,只要该竞买人在保留价及以上价格出价,即可成交。
三、竞买登记:
(1)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必须办理规定的竞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未办理竞买手续的且预交的竞买保证金不在规定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均不具备竞买资格。
(2)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均可参与拍卖;失信人员(企业)不得参与竞买。若竞买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委托人和代理人须共同到拍卖公司现场,凭委托文件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委托手续。
(3)因标的可拟作汽车充电场站,竞买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相关停车场管理经营的企业(以公告发布前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为准)。
(4)竞买人须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在参加本次拍卖活动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具有信誉佳、资金支付能力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报名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为准。
(5)竞买人如是法人或企业,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并在中拍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进行网上报名。
(6)竞买人须由竞买人银行账户直接转账或汇款拍卖保证金(户名: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35*开通会员可解锁*)。
(7)本次拍租不允许联合体参拍。
(8)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若因任何一项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拍卖人有权不通过资格审核,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会专场资料。
四、标的展示:
公告之日起自行至标的物所在地看样,标的实际情况以竞买人的实地察看为准。
五、拍卖时间和拍卖网址:
1、拍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起(延时除外)
2、拍卖平台: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
六、特别声明:
1、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认可此网络拍卖方式,一旦进入中拍平台网络竞价大厅,我公司将视为竞买人已接受本《竞买须知》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2、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是已经获取网络竞价竞买资格的确认。竞买资格的获取包括:①已进行网络竞价竞买登记;②已交纳网络竞价竞买保证金。
3、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不得将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凡使用以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竞买人应对竞拍号码及密码的安全负责,并对使用竞拍号码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竞价活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承诺: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网络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发生而要求拍卖人及平台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5、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以下原因导致网络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因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拍卖人与承租人互不追究责任。
6、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的支付:根据中拍平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收取软件使用费及签署新版《中拍平台使用协议》的公告”,中拍平台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向拍卖标的买受人收取软件使用费,具体标准及执行规则详见《平台收费规则》。软件使用费由买受人在自己的拍卖后台点击支付,若买受人未支付该笔软件服务费的,拍卖人不予办理拍卖成交相关手续。
七、标的物瑕疵说明:
1、标的物按所展示的现状进行租赁权拍卖。竞买人应对标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充分、全面的了解、调查,并全面了解和掌握与房屋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事项、实际租户的一切诉求、纠纷、矛盾,是否已腾房、房屋使用现状等),一旦参加网络拍卖会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拍卖标的物位于海曙区高桥镇成田幢房屋及中山西路12号地块的8年租赁权,总建筑面积约1418㎡,总土地面积约3225.67㎡,整体拍租;其中成田幢房屋目前三通等相关基础设施已不能使用,仅作为场地配套经营房使用,中山西路两块场地已均平整硬化;该标的可拟作为汽车充电场站,买受人可在地块内建设汽车充电桩等相关设施设备但不得违反资规、环保、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规定。
3、标的物原承租人如按规定缴纳拍卖保证金并登记参加竞买的,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4、本次拍卖的租赁房产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区有关房屋使用规定,具体用途须符合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和业主的要求,不能有列入部门的限制清单业态等。未经委托人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建造其他附属设施;相关的报备手续、审批、建设费用等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和承担。
5、标的物无免租期详见《标的清单》,改造装修前,承租人须提供改造装修方案报备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装修;承租人改造装修前须做好相关改造装修审批手续,装修时如因违规装修、施工被相关部门查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若有占用现象,腾房清空工作由委托人负责。
7、本次租赁权期限为8年,租金每三年上涨5%;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押金为1个月房租。
8、如遇不可抗力、国家拆迁或国家的政策、法律调整等原因,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承租人在委托人通知期限1个月内,腾空房屋并按本合同约定交还委托人,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事宜产生的租赁房屋相关补偿或赔偿(除装修部分外)均归委托人所有,与承租人无涉,且承租人无权就该房屋内的装修、设施、搬迁等向委托人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
9、租赁期间,除租金外的所有费用支付,委托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详见《租赁合同》模版)。
10、承租人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决策及认可,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各项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备案证、公安、消防、环卫、卫生、安监、文化、工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取得、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人承诺独立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不对承租人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1、拍卖成交之后,标的物的物业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八、标的的履约保证金、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支付方式:
1、拍卖成交后,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买受人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1个月的租金),委托人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汇款账户详见《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后,首期租金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详见《租赁合同》),以后每期租金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付清。《租赁合同》具体签订时间由委托人另行通知,委托人提供租金发票。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人以首年租金为拍卖成交价,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通知》(浙高法〔2011〕10号)收费标准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以差额累进收费率计算,即拍卖佣金分段计算后再累加),单个标的物拍卖佣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拍卖佣金直接从拍卖保证金中扣除,拍卖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后的剩余部分,拍卖人将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买受人,不计息。
九、拍卖保证金: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保证金不抵作拍卖成交款,待买受人按规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余额不计息退还。
2、未成交者应妥善保管好保证金收据,于拍卖会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十、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当日到我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电子拍卖笔录》。
十一、标的移交规定:
1、房屋交付采用现状交付。鉴于买受人已全面接受房屋现状,委托人与买受人不再另行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因房屋现状、相关争议、纠纷、矛盾、腾房等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2、本公司仅交付成交确认书。
十二、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标的,没收拍卖保证金,同时买受人应承担《拍卖法》第39条规定的相关责任。
⑴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的。
⑵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⑶买受人不按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参加网络拍卖的竞买人均已对竞买的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拍卖公司和委托方对瑕疵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3、因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的效力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尽量协商解决纠纷,如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判败诉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诉讼而支付的聘请律师代理费。
十三、特别说明:
1、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方有权在拍卖前中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拍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拍卖程序的合法性由本拍卖公司负责。
4、本次拍卖的未尽事宜,拍卖公司始终保留解释权。
附件1:《标的清单》;
附件2:《场地租赁协议(模板)》;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
声明:
本人已经详细看过拍卖标的,并仔细阅读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一旦拍卖成功,愿意履行本《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同意的竞买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5年 月 日
附件1:
标 的 清 单
|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建筑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起拍价(元/年) |
保证金(元) |
租期(年) |
备 注 |
| 1 |
位于海曙区高桥镇成田幢房屋及中山西路12号地块的租赁权 |
1418 |
成田幢346.40 |
333300 |
100000 |
8 |
标的拟作为汽车充电场站,整体拍租;三通等相关设施不能使用;租金每三年上涨5%。 标的物租赁押金为1个月租金。 |
| 场地一2180.82 |
|||||||
| 场地二698.45(其中绿地面积141.19) |
|||||||
| 合计 |
1418 |
3225.67 |
附件2:
场地租赁协议(模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甲方将座落在 的甲方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场地情况说明
1.租赁场地详情
租赁场地位于 ,租赁权利为该场地的8年租赁权,场地面积合计约 ㎡,配套经营用房面积 ㎡,用途为可拟作为汽车充电场站使用。
2、租赁场地按所展示的现状进行拍卖(不包括可移动物品等),租赁场地范围内的广告资源、储藏空间均不在本次租赁权利范围。目前场地形状较规则,已平整硬化,无产权证。
3、原道闸、岗亭等设施(如有)与甲方对接后可继续使用,收费平台需乙方根据需求自行安装,安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自行办理停车场地运营的各类备案、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乙方负责所承租停车场地内的设备设施管理、维护(含消防设备及岗亭内空调),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款所称租赁场地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详见附件及附表,可后附评估报告)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8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一年一签。
2.若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额为: 元(大写: )。
2.从 年 月 日开始,租金每3年递增5%。
3.付款方式:乙方于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此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先付后用。
4.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付清。
| 起 |
止 |
结算期应交金额 |
应交日期 |
备 注 |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
5.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场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和违约情形,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第四条 租赁场地的维修保养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地块内现状。在承租期限内,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好租赁资产的维修、清洁、养护、安全及门前三包等日常管理工作。若因承租方的承租行为致使出租方遭受损失的,则全额赔偿出租方损失。
2.乙方在租赁期内,须确保租赁场地的安全和整洁卫生,防止他人在场地内耕种、养殖或倾倒垃圾、塘渣等废弃物,还需对场地的围墙及围挡喷绘进行日常维护,如有破损应立即修补。造成上述情况的,由乙方负责清理、修补,费用自理。若乙方不执行本约定,由甲方执行,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部分,乙方应在5日内补齐。
3.在租赁期间,设施、装修、水电、等日常所有维修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保洁等因使用该标的产生的全部使用费,双方约定由乙方支付,因乙方支付不及时或不足额,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自行扣除代交缴,履约保证金扣缴部分,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后5日内补齐。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时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乙方租赁期间为乙方合理使用场地提供便利。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对场地的合理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场地的原有结构。如乙方损坏场地的原有结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外提供停车服务,但不得干涉乙方内部正常的管理活动。
4.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的管理服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检查予以配合,并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予以整改。
5.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安全和消防治理。
6.因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7.如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甲方对相关装修、改造不予赔偿。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交纳租金,乙方不按规定交付租金的,甲方可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电、停水等,直至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超过 20天不交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2.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场地,不得擅自改动场地的原有结构。乙方如需变动场地结构,须事先出具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不得擅自转用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堆场、物流、洗车店、铝合金加工、废旧物资处理、沙场等任何经营性用途),不得存放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乙方不得违反国土、环保、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规定,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乙方不得随意违章搭建,如所涉违法行为与甲方无涉,且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处罚结果。乙方如需增加固定资产前需要经甲方共同确定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资产。乙方如需处置现有固定资产前也需要经甲方共同确认,否则到期资产不符,将要做出相应赔偿。
3.若乙方需要增加水、电设施,须事先出具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一切费用(材料及人工等)由乙方支付。
4.若乙方需在场地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同意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交纳保证金,保证到期拆除。
5.若乙方需加建充电桩设备,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40%,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担相关建设费用;在租赁期间如遇拆迁等原因,甲方不承担加建充电桩设备的赔偿或补偿,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上搭建临时建筑,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7.乙方应该注意爱护,不得破坏场地结构及设备、设施,否则乙方应当负责恢复原状,若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8.在租赁期间,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停车场设施损坏以及车辆、行人意外安全事故、消防、停车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等问题,或因环保、卫生等问题构成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以及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自行购买财产保险或消防器材。因停车场消防问题引发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涉。
10.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停车场进行合理使用并妥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秩序维护:交通秩序的疏导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车辆安全管理,人车分流管理和车辆设备设施管理。
(2)车场清洁:定期清扫地面和交通标识,保持停车场清洁整齐,标识清晰。
(3)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停车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消防管理:定期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隐患,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5)综合管理:建立健全临时停车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6)收费管理:按物价局有关规定向停车人收取停车费。
11.在租赁期间,因停车场经营与第三方(包括车辆停放者等)发生的全部纠纷,包括停车收费纠纷、停车场物品损坏或遗失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解除
1.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告知乙方场地所有权转移情况。场地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受原出租方享受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场地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作非法用途。乙方如将场地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场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或其他应支付费用,超过 20 天以上的。
(2)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4.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承租的停车场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等政府规划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5.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后,乙方应在租赁期满终止后的【】日内/合同解除通知(以书面通知为准)送达乙方之日起的【】日内将现状完好地把租赁资产(包括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物,应无各种垃圾、地块平整并保证围墙完整)归还给甲方,如有损坏的需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6.因合同一年一签,乙方应于前一个租赁年度届满前一个月内与甲方协商确定续租事宜,并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逾期未予回复、拒不与甲方协商的,甲方有权于该租赁年度届满后收回租赁场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后续权利义务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腾退事宜、相关费用结算事宜等)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7.非甲方过错责任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因本合同投入而产生损失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8.因实施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执行土地供应计划等需要,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不支付违约金,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租金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乙方须表示认可,且乙方应当无偿、无条件在30天内自行清理场地,恢复租赁场地原状,将场地交还给甲方。
因市政规划等产生的补偿金或其他政策优惠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涉。
9.租赁期满或因租赁地块的规划项目的实施等原因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对乙方在该地块内的所有投入一律不作赔偿或者补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租金按实结算。租赁期间遇到政策性拆迁的,甲方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合理的搬迁时间,租金按实结算,搬迁时间不计入租赁期间,免交租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定期支付租金,逾期超过20天不交租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场内所有设备设施和物品的全部权利于第21天即无偿转归甲方,甲方有权任意处置(甲方的该等权利不得被解释为甲方对停车场内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承担审慎保管的义务),而无需向乙方提供任何补偿,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乙方经营或使用该停车场(包括但不限于中断水、电供应,禁止乙方进出等)。
3.合同终止或依法解除,乙方不再续租的必须在期满日前搬迁完毕。若乙方逾期搬迁,应当按照每日 950 元向甲方交纳占有使用费(或乙方按上年平均日租金额双倍交纳占有使用费给甲方)。
4.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履约保证金不退:
(1)乙方擅自将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5.乙方承租期内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退。
6.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时,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产生争端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1.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时,甲方只开具收款收据。
2.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5.送达: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送达地址。
一方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甲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双方应保证提供的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如乙方拒收、长期未自取、无人签收,甲方将法律文书张贴于租赁范围,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甲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鉴于 年 月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为加强租赁场地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责任协议(以下简称责任书),作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本责任书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双方的安全责任进行全面落实和明确分工。
安全目标
承租期内确保不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食品安全事件。
二、甲方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与设施供乙方使用。
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乙方整改。
与乙方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约定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甲方前述行为并不减少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乙方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注意防盗、防火,用气、用电注意安全,及时排查隐情。
(二)在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期间,应对场地与设施做好点检保养工作,尤其对于安全生产相关的燃气管道、消防设备设施等应每天进行点检,确保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场地的结构,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缮或赔偿。
(三)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场地及其设施、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原本符合但使用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不得继续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及其设备、设施,否则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完成甲方布置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五)安全生产实行场地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以落实承租场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定人、定责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工作到位。
(七)不得私自设置全封闭式门窗和护栏。
(八)严禁生产、储存、使用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易燃易爆物品。
(九)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确保消防安全。
(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擅自违规改造、搭建或安排人员住宿。
(十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并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善后处理及整改工作,确保不发生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造成的各类社会不良影响。
四、违约责任
(一)合同履行期间,对于乙方未落实安全责任的行为,甲方有权发送整改通知。如甲方发送整改通知单后,乙方仍未有效改正,为了共同安全,甲方有权进行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剪断私拉的电线、停水或停电。如强制措施后,乙方仍未有效改正,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且不免除乙方的相关违约责任。
(二)由于乙方未落实相关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保全担保费。
五、其他
本责任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签字起生效。
本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同时签订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主合同约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