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成交
发布时间:
2025-08-11
发布于
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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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成交结果

公告

(招标编号:DZHAYX-竞谈-20250729)

一、中标人信息: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谈判公告:

中标人:中瀛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价:0.3万元

二、其他:

一、项目编号:DZHAYX-竞谈-20250729

二、项目名称: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

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瀛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93621B

供应商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昌意路6号联东U谷连云港科技创新谷C1#02

成交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

服务内容:本次招标项目为工程竣工结算复审,即对前期EPC工程和附属配套3项工程结

算的二次审核,采取抽查审核方式,主要针对设计变更及签证、过程调差、涉及较大工程量

部分进行复核。共计审核四个标段,总投资额约2.36亿元,分别出具结算复审报告。详见谈

判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服务期:60日历天内出具复审报告

五、评审专家名单:

师为硕、左石、胡薇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无。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名称: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28号

联系方式:殷老师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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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天津路亿力商业广场58号楼东门厅4楼401室

联系方式: 张杰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

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

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四、联系方式

人: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址: 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28号

人: 殷老师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址: 淮安市天津路亿力商业广场58号楼东门厅4楼401室

人: 张杰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子 邮 件: 550291603@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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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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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

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DZHAYX-竞谈-20250729

招标人: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 0 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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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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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三章 成交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第五章 采购需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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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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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谈判邀请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对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

(二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

算复审项目(二次)

1.2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1.3 造价咨询费控制价:总承包人民币叁万元整(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1.4 项目建设地点: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内

1.5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用地面积 22430.3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8427.29 平方米,包括地上(11 层)建筑面积 22127.15 平方米,地下(1

层)建筑面积 6300.14 平方米,其中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总建筑面积

27712.85 平方米,主要建设包括发热门诊、传染病门诊及配套科室、血液

净化中心、呼吸道传染病房等;救护车洗消站建筑面积 427.14 平方米;医

废垃圾站建筑面积 287.3 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停车场、道路、绿化等附

属工程。

1.6 资金来源:市财政统筹

1.7 采购需求:本次招标项目为工程竣工结算复审,即对前期 EPC 工

程和附属配套 3 项工程结算的二次审核,采取抽查审核方式,主要针对设

计变更及签证、过程调差、涉及较大工程量部分进行复核。共计审核四个

标段,总投资额约 2.36 亿元,分别出具结算复审报告。详见谈判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1.8 服务期:60 日历天内出具复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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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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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标段划分:四个标段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2 本次招标对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土建专业国家注册一

级造价工程师资格。

2.3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不得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②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2.4 授权委托人与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注册造价

工程师证书和 2025 年 01 月 01 日以来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的任意 1 个月及以

上由人社部门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和劳动合同,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

商公章)。

2.5 供应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为 1

亿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如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

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或 EPC 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或结算

复审服务项目。

2.6 项目组成员不少于 3 名(含项目负责人,至少配备土建专业造价师

1 名、安装专业造价师 1 名)。

2.7 供应商须满足下列条件:

(1)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

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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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以来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

门行政处罚的。

(3)供应商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或“信用江苏”( http://credit.jiangsu.gov.cn/)网站中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

(4)供应商没有为本工程在建设期提供设计、咨询、监理、项目管理、

施工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作。

2.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谈判文件获取

1.谈判公告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官

网发布。

2.报名时间:请申请人于 2025 年 8 月 4 日至 2025 年 8 月 6 日,上午 9:

00—11:30,下午 2:00 时至 5:30 时(公休日、假日除外)。

3.谈判文件获取及方式:

(1)获取谈判文件:每份 300 元,售后不退。

(2)报名方式:各位潜在供应商请在公告期内将《供应商参与投标确

认函》(确认函内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联系人邮箱、单位公章、日期,

格式自拟)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550291603@qq.com,否则其投标文件将

被拒收。联系人:张杰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特别提醒:各供应商在文件截止时间前,应连续登陆网站查看采购信

息,如有采购信息的更正或修改,而因供应商未能连续登陆网站查看,其

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响应文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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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5 年 8 月 8 日上午 09 时 00 分

2.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5 年 8 月 8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3.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淮安市天津路亿力商业广场 58 号楼东门厅 4 楼

403 室

五、开启

1.时间:2025 年 8 月 8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2.地点:淮安市天津路亿力商业广场 58 号楼东门厅 4 楼 403 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无。

2.履约保证金:无。

八、踏勘现场

1.招标人不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供应商可以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

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4.招标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工程现场的前期结算审核资料和数据是

招标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

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九、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名称: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清江浦区延安东路 128 号

联系方式:殷老师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天津路亿力商业广场 58 号楼东门厅 4 楼 4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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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张杰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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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2.合格的供应商

2.1 满足第一章谈判邀请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满足谈判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适用法律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

等。

4.谈判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

何,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项目代理费参照计价〔2002〕1980 号文件收费标准 15%计取,评

委费按实收取。上述费用须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无须单独列项计取,成

交供应商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

二、谈判文件

5.谈判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5.1 谈判邀请

5.2 供应商须知

5.3 成交标准

5.4 合同格式及条款

5.5 技术规范

5.6 响应文件

6.谈判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对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谈判时间一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澄清时间以招标人接到书面文件时间为准),由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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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招标人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逾期递交对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7.谈判文件的更正或补充

7.1 在谈判时间前,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

谈判文件进行修正。

7.2 对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由于供应商所留联系

方式有问题而导致招标人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修改通

知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谈判的供应商都具有约束

力。

7.3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谈判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响应文件,招

标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文件的编制

8.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按谈判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中的要求

进行编写。

9.谈判报价

9.1 本项目采用采用总承包方式,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总价应包括谈判文

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该项目劳务、

管理、利润、税金等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工

程可能发生和供应商认为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所报总价不得超过本项

目的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9.2 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

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9.3 招标人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

9.4 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0.技术要求响应偏离(本项目不涉及)

10.1 供应商应对谈判文件中的采购需求逐项作出响应,必须完全满足,

否则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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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服务承诺

11.1 供应商的服务承诺不能低于谈判文件中对于服务的要求。

12.谈判保证金

12.1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13.谈判有效期

13.1 谈判有效期为从谈判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谈判有效期短于此规

定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谈判而予以拒绝。

1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

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

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谈判。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

改其响应文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4.响应文件的签署

14.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第 8 条的要求,编制一式叁份响应文件(包括

一份正本和贰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须打印,正本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委托受托人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14.3 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

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14.4 本谈判文件所表述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

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 谈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信封(箱)封口

处应加盖骑缝章。

15.2 信封(箱)封面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谈判供应商名称。

15.3 响应文件未按第 17.1 和 17.2 条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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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收文件。

16.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16.1 招标人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

间。

16.2 招标人可以按谈判文件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

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

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对其修改或撤回,但这种修改和撤

回,必须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17.2 对于纸质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供应商的修改文件应按第 14 条规

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加注“修改”字样。修

改文件同样必须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

17.4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后,响应文件不得撤回。

五、谈判

18.1 招标人将在谈判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小组分别与供

应商进行谈判。招标人、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18.2 谈判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

组负责。

18.2.1 谈判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18.2.2 谈判小组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成交候选

人。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18.2.3 谈判小组应对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19.谈判程序

19.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

19.1.1 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9.1.1.1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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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19.1.1.2 在 进 行 资 格 性 审 查 的 同 时 , 将 在 “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 http://credit.jiangsu.gov.cn/)网站中查询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19.1.1.3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

文件处理:

(1)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

19.2 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

19.2.1 谈判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有

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2.2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

要求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谈判文件

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

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

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

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

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9.2.3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

以拒绝。

19.2.4 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进一步初审,

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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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

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谈判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谈判报价,调整

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同意修正的,其响应文件

无效。

19.3 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

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可以是多轮次进行。

19.3.1 在单一谈判时,谈判小组首先会核实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的

身份信息,如身份信息不符视同供应商放弃谈判的权利。

19.3.2 谈判小组发起谈判邀请后供应商未及时响应,谈判小组继续和

下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及时响应谈判邀请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与其他

所有供应商单一谈判结束前可以主动发起谈判申请,谈判小组在收到谈判

申请后将和供应商进行单一谈判,未及时响应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未能在谈

判小组与其他所有供应商单一谈判结束前发起谈判申请的将视同供应商放

弃谈判的权利。

19.4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

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9.5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加供应商

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如果参加供应商试图向招标人和谈判小组

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19.6 响应文件的澄清

19.6.1 在谈判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

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

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

要求。

19.6.2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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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答复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

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

19.6.3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第 19.6.1 的规定作出澄

清的,将视为放弃该澄清权利。

19.7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

的时间内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谈判报价。

19.7.1 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将默认其报价为响应文

件提交的初始报价。

2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中的谈判函未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2)响应文件中的谈判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谈判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

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

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谈判报价低于服务成本,详见《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动解决政府

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5】62 号),或者高于竞

争性谈判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6)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谈

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谈判报价,但竞

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响应文件载明的竞谈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期

限的;

(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

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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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

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响应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1.4 在谈判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谈判:

(1)没有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

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最高限价,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谈判终止后,招标人应当将谈判终止的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2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2.1 谈判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

和比较。

22.2 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第三章中公布的成交标准对每份合格响应文

件进行评审,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2.3 谈判小组发现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

行,或者谈判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审工作停止,招标人

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3.谈判过程保密

23.1 在宣布成交结果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谈判、评审响应文件和

确定成交等相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

23.2 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谈判过程,否则

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23.3 谈判小组名单在谈判前确定,并在成交结果确定前保密。

六、确定成交及签订合同

24.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 招标人将从谈判小组推荐的符合采购需求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

排名先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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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如经查实从参加该成交项目之日起计

算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

标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25.成交通知书

25.2 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到招标人处领

取成交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

25.3 成交通知书对招标人及成交供应商同时均具法律效力。

25.4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签订合同

26.1 招标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谈判文件、成交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

26.2 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货物和服务的减少

27.1 采购结束后,招标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

涉的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谈判采

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28.履约保证金

28.1 无需缴纳。

28.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 25 条或 26 条的规定去做,招标人可取

消其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成交候选供应商,或

重新采购。

七、质疑处理

29.质疑处理

29.1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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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29.2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计算;

(2)对谈判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谈判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9.3 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谈判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谈判活

动的供应商或在谈判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

予受理。

29.4 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

提出质疑。

29.5 质疑函必须以参加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章)

或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章,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办理质

疑事项的授权书(授权中必须载明具体权限、期限和事项)]以原件送达的

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招标人有

权不予受理。

29.6 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1)质疑谈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实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起质疑的日期;

(7)质疑函应当署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9.7 招标人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

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招标人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质疑人应当在

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

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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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招标人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做出答复。

29.9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

质疑。否则,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依据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相关监管

部门对该供应商列入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注:1.人员相关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应与供应商单位名称一致,否则不予

认可。

2.人员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如有特殊原因(如年审、继续教育、延

续注册等)无法提供的则必须由市级及以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处于

延续状态且有效通过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业绩说明:

(1)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咨询合同、经委托方确认的造价成果证明材

料,否则不予认可。

(2)一份咨询合同分多个标段,可以将多个标段累计金额作为一个项

目金额。

(3)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能清晰反映项目名称、投资额、时间、项目

性质、服务内容等需要明确的内容,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未

注明不予认可),合同或造价成果中不能反映项目名称、投资额、时间、

项目性质、服务内容的,需提供委托方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

明,没有明确、缺项、含糊不清评委无法认定的,不予认可。

(4)项目负责人业绩须为供应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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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成交标准

一、谈判小组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造价咨询费最高限价:总承包人民币叁万元整(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2)服务的质量、技术响应;

(3)供应商承诺的服务等。

二、成交标准

在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条件下,谈判小组将按上述第一条所列各项因

素对供应商及其所报服务内容进行评审,最后是通过对采购需求、质量和

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来确定,并推荐出 3 名成交候选人。当最低报价

或次低报价的供应商多于一家时(报价相等),须进行再次报价(如果采

购需求没有实质性改动,再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作无效报价处

理),直到确定出成交候选供应商。

注:如因供应商未进行现场踏勘而导致的报价错误,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因此对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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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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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委托人)咨询人:(以下简称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

复审项目(二次)。

2.建设地点: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3.资金来源:市财政统筹。4.工程用途: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约

亿元(以实际业务量为准),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工程竣工结算复审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

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

(1)招标文件;(2)投标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

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

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月开始实施,至

项目实施结束。

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委托人、咨询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必须经委

托人、咨询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更改。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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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

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

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

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

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

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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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

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

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

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

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

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

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

的权利。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

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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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咨询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

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

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

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

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

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7 个工作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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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

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

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

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

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八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

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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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省、

市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等;但不限于此。

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

相关文件,以及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等。

3.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

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版)等相关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

方的联系等事宜。

项目组其他成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 工程竣工结算复审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

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策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其它

工程设计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编制建设工程预算

□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额设□设计方案经济比较

□其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审核工程量清单

□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参与审查经济标

□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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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

□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审核工程索赔与

签证费用

□审核工程价款调整

□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

□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其它

工程竣工阶段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其它

2.2 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其它

第四条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

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

间: 及时提供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 2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

做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人授权

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八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 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

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

偿。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完整提供时间 以委托人提供最终版资料为准 。

第十条 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

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

的条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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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

设周期延长;

其它。

第十一条 服务酬金支付:

1、本项目无预付款

2、支付方式:在约定的审核服务期限内出具委托人确认的审核成果,

根据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一次性结算付款。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3、其他约定

附加服务酬金:无

额外服务酬金:无

票据:委托人支付服务费时,咨询人须提供经委托人财务部门认可的

票据。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十三条 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

展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方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

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

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

1.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误差(抽查审核误差)不应当超过(±)2%以内,

如经复审,结算审计误差率若超过(±)2%不超过(±)3%时,则支付相

关咨询费用的 50%;若误差率超过(±)3%时,则相关咨询费用不予支付,

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咨询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

2.咨询人不得接受施工等单位宴请、财物等,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咨询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 1 万元的违约金。

3.咨询人不能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提交的咨询成果未经委托人

验收合格的,咨询人应立即返工整改,咨询人拒不整改或经两次整改,委

托人仍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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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咨询人违约,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未支付的酬金,委托人不

再支付,咨询人还需按合同总价的 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

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5.在收到符合审计要求的相关资料后,咨询人需在 60 日内向委托人提

供相应的审计成果文件。若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延期交付成果文件,委托

人有权对咨询人做 200 元/天的延期处罚。

第十四条

咨询人如出现服务不及时、工作失误等,建设单位有权要

求更换人员、项目负责人,直至中止合同。

第十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

(1)委托人有权根据相关审核管理规定对咨询人的审核工作进行监

督。

(2)委托人在项目审核实施过程中有权对咨询人人员进行督导和业务

复核,保证其评审质量。

(3)委托人有权要求协审单位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资

质需满足本合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一旦确定,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

得随意变更。

(4)因咨询人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审核任务,委托人有权指派其他单位

接管咨询人承担的审核项目,尚未支付服务费用不予支付;因咨询人管理

不善,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委托人有权责令咨询人无条件退场,尚未支付

服务费用不予支付,并视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向咨询人业务主

管部门通报。

(5)委托人必须对自身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如发现有索贿、受贿行为,

应立即更换人员,并对其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咨询人的权利及义务

(1)根据委托人要求和工程项目序时进度需要,调整和配备相应专业

人员进驻;若遇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项目实

施现场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人;假期超过五个工作日,咨询人应无条件另行

安排具体同等或者更高资质人员接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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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到经常指导驻场人员工作,且根据工作

需要适时参与重大事项研讨与 决策工作。

(3)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竣工结算和报告等成果性文件进行审核

并签认。

(4)咨询人审核组成员每周例会前,需将周报报委托人,其主要内容

为上周审核工作开展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本周审核工作计划。

(5)咨询人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按委托人需求提供设备、材料价格询

价服务。

(6)审核过程中,咨询人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

对审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核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核工

作底稿,并对审核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建立项目审核台账,

由专人负责登记,及时登记审核时间、工作内容、审核事实、发现的问题、

审核 建议、整改情况及审核成果等内容。

(7)咨询人审核人员必须服从委托人的工作安排,未经委托人许可,

咨询人不得随意调用或更换审核人员。若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人员,

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

但调整后人员需不低于原配备人员资质。

(8)各项目审核工作结束,咨询人应向委托人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并移

交相关审核资料。

(9)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服务项目进行分包、转包。不得用本咨

询单位以外人员对该项工程业务进行审核。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咨询人必须对其审核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不得参加被审核单位

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得接受被审核单位的任何纪念

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 行为,咨询

人应立即更换人员,并对其严肃处理。

(11)咨询人审核人员如遇和被审核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在合同期内不得承接相关评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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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29

(12)咨询人应于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经委托人验收合格

的成果,咨询人延期的,每延期一天,按 200 元/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延期超过 10 天的,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 6000 元的违约

金。

(13)咨询人不能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提交的咨询成果不能达

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或不能满足委托人正常合理

要求的,咨询人应立即返工整改,咨询人拒不整改或经两次整改仍不能达

到以上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 1 万元的违约金。

(14)咨询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委托人要求整改拒不整改

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索赔不少于人民

币 1 万元的违约金。

(15)因咨询人违约,合同的未支付的酬金不再支付,咨询人还需按

合同总价的 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

失。

(16)咨询人项目组成员

序号

姓名

岗位

注册证号

联系方式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2

土建造价师

3

安装造价师

4

......

第十六条 所有报告均由造价师进行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

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淮安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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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廉政协议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咨询人(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

日签订了《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

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合同》(合同编号:

,下称

主合同),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各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责任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

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

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责任

1.不向乙方索取或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支

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2.不得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向乙方索要合同以外的各种费用,不

在乙方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3.不接受乙方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乙

方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合同的宴请等活动。

4.不要求乙方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5.不准在乙方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正常按约履行时为索取合同约

定以外的费用而推诿扯皮、借故刁难。

三、乙方责任1.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送礼金、银行卡、有价证券、支

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2.不支付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索要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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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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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3.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不

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甲方人员公正履行合同。

4.不为甲方工作人员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5.不得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履行环节为获得便利向甲方任何人

支付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6.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与甲方工作人员发生资金借、贷,不向甲

方工作人员出借房屋、车辆等资产。

7.不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房屋购置与装修、婚丧嫁娶、出国、旅游、

亲朋好友学习和工作安排等便利及支援。

8.不与甲方工作人员借逢年过节、开业、乔迁、子女升学、探病、婚

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之机与甲方人员礼尚往来。

9.发现甲方人员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甲方监督

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甲方有权决定提前解除合

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同意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甲方将依据公司制度给予

违纪人员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

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双方不履行上述各自义务,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权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五、附则

1.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主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

协议未尽事项以主合同约定的为准。

2.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3.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主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满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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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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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建设用地面积约 22430.3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8427.29 平方米,包

括地上(11 层)建筑面积 22127.15 平方米,地下(1 层)建筑面积 6300.14

平方米,其中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总建筑面积 27712.85 平方米,主要建

设包括发热门诊、传染病门诊及配套科室、血液净化中心、呼吸道传染病

房等;救护车洗消站建筑面积 427.14 平方米;医废垃圾站建筑面积 287.3

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停车场、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

二、主要服务内容

本次招标项目为工程竣工结算复审,即对前期 EPC 工程和附属配套 3

项工程结算的二次审核,采取抽查审核方式,主要针对设计变更及签证、

过程调差、涉及较大工程量部分进行复核。共计审核四个标段,总投资额

约 2.36 亿元,分别出具结算复审报告。

EPC 总承包项目投资额 2.3 亿元,附属配套工程:1、污水增容改造工

程,投资额 261 万元;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投资额 213 万元;红线内高压

线迁改工程,投资额 156 万元。

三、人员要求

本项目要求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配备不低于 3 名。至少配备土

建专业造价师 1 名、安装专业造价师 1 名。

四、服务期限要求:在 60 日历天内完成符合审计要求的结算审核报告。

五、保密要求:所有由跟踪审计单位或招标人送审的资料未经招标人

允许,不得带离招标人指定的办公场所。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将造价成

果、信息透露给与本项目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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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

(二次)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采 购 人: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供应商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二〇二五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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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供应商:

请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格式、内容顺序制作响应文件,并请编制目录

及页码,否则可能将影响对响应文件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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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一、谈判函(格式一)

致: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收到的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病房楼建

设工程复审项目(二次)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对现场进行了踏勘(如因

未进行现场踏勘导致的报价错误,我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对招标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由我公司承担),愿意以大写

元(

¥

元),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2.我们接受谈判文件的所有的条款和规定。

3.我们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

料。

4.我单位项目负责人是

(姓名、证书号)。

5.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确保服

务质量达到招标人要求。

6.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谈判函,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注:请谈判供应商另准备多份(建议不少于 2 份)空白谈判函(加盖

供应商公章),以备多轮报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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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谈判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

项目,

签署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

务。

特此证明。

谈判供应商: (加盖公章)

日期:

注: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谈判文件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参加谈判时法定代表人将身份证原件带

至谈判现场备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参加谈判的,仅需填写“授权委

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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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三)

致: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本授权书宣告:

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所在单位:

职务:

身 份 证:

联系方式:

兹委托受托人

代表我公司参加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组织的淮

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的采购活动,受托人有权在该谈判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谈判函和

响应文件、其有关文件、与招标人进行协商、澄清、解释、签订合同书并

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

司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

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谈判供应商委托受托人参加谈判的,响应文件中必须附受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参加谈判时受托人将身份证原件带至谈判

现场备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谈判的,仅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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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 诺 书(格式四)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我方在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组织的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

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做如下承诺: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企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企业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五、企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项目负责人满足下列条件:

(1)我方选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

受聘或者执业:

a.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七、我方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

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八、我方和选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以来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

门行政处罚的。

九、我方没有为本工程在建设期提供设计、咨询、监理、项目管理、

施工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作。

十、我方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不低于 3 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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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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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配备土建专业造价师 1 名、安装专业造价师 1 名。

十一、服务期:60 日历天内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结算审核报告资料。

十二、保密要求:所有由跟踪审计单位或招标人送审的资料未经招标

人允许,不得带离招标人指定的办公场所。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将造价

成果、信息透露给与本项目无关人员。

十三、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

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作出的任何处罚。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托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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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五、项目组成员

5.1 选派项目组成员一览表(不低于最低配置要求的前提下,供应商可

以根据自身实力自行添加)

拟任岗位

姓名

职称

岗位

从事审核工作

年限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名称

身份证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组成员

5.2 选派项目组成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职称

职务

年龄

学 历 及 专业

注册证号

从事年限

专业

在 本项 目 中拟 任

职务

已完成审核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完成时间

备注

后附:人员有关证书、社保、劳动合同、供应商业绩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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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服务承诺

(格式由供应商自定、加盖供应商公章)

七、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必须提供,格式按照第六部分示范

格式二要求)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原件

带至谈判现场核查);

(2)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提供,格式按照第六部分示范格式三要

求)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原件带至谈判现场

核查)。

2.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须提供)

3.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按示范格式四,原件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必须提供)

4.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的书面承诺。(按示范格式四,原件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必须提

供)

5.授权委托人与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注册造价

工程师证书和 2025 年 01 月 01 日以来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的任意 1 个月及以

上由人社部门岀具的社会保险证明和劳动合同。(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谈

判供应商公章,必须提供)。

6.供应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为 1 亿

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

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或 EPC 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或结算审计

复审服务项目。(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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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和应急病房楼建设工程结算复审项目(二次)

43

八、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格式由供应商自定,加盖供应商公章)

竞争对手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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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