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安簧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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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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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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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

874140 证券简称:安簧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安徽安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安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安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安徽安簧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

“重

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告编号:2025-05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

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

“规定

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

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

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

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

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告编号:2025-052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

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

益率。

挂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

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

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

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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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

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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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筹

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

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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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

委员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审计委员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

结束后及时披露相关决议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

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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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

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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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

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免予关联

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

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三十八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

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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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

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

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

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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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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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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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

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

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

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公告编号:2025-052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七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

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

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公告编号:2025-052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相关

制度规定执行。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5-052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章

保密措施、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

合同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办

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

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公告编号:2025-052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

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

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

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

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公告编号:2025-052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到”,都含本数;“超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安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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