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欣药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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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9
发布于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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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833211 证券简称:海欣药业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2 月

公告编号:2025-061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7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21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7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1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5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4

第一节 通知 --------------------------------------------------- 44

第二节 公告 --------------------------------------------------- 45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50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5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三章 附则------------------------------------------------------ 53

公告编号:202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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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江西赣南制药厂、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久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西维康

药业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14344A。

第四条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西赣南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大道

209 号。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告编号:2025-061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也可以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

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组

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制药、造福人民,把产品质量

视为企业的生命,为客户、消费者提供品质优良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食品

添加剂(含复配食品添加剂)、药品包装(

BFS 三合一口服液塑料瓶、

BFS 三合一聚丙烯塑料安瓿、BFS 三合一聚乙烯塑料安瓿、BFS 三合

一内封式聚丙烯输液袋、

BFS 三合一内封式聚乙烯输液袋(以上项目

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的自产自销;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及进出口业务的咨询服务(实行国营

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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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发起人的

名称、出资方式、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认购人

姓名或名称

证照号或身份证号

实缴情况

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发起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股沪总字第019021号

1640

货币

27.33

上海华豪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发起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开通会员可解锁*

1180

货币

19.67

西安久盛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发起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1*开通会员可解锁*

1180

货币

19.67

江西赣南制药厂

(发起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621001000088

1680

实物、知识产

权、债权、土地

使用权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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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西维康药业有限

公司

(发起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621002002113

320

货币

5.33

合计

6000

1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10000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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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六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转让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则

应遵循有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

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

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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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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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至少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保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连续

180 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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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相关资料,但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除外。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应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承诺书或

保密协议),仅限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目的,不得用于竞争、泄露

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禁止向第三方(包括股东关联方)披露

保密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承担法

律责任外,还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可预见的

间接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违约股东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追究其经

济赔偿责任,并可限制其后续查阅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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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委员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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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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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控制权或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

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

式占用公司资金:

1.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 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3.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4.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

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5.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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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非公允交易的,应按交易发生

时的市场公允价与实际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向公司返还不当利益。差价

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返还金额不影响公

司依法追究其他赔偿责任;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

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

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十)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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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

后新增同业竞争;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

义务,应当依法、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

公司资产。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

“占用即

冻结

”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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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及决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决定捐赠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

此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

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

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下文

所称“捐赠”亦同)。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提出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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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向银行借款、资产抵押,一年内累计金额超过

4000

万元的由股东会批准;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详细规定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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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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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公告编号:202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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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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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

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五)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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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

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

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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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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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召集人

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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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回购本公司股票;

(九)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上;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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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如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足法

定表决比例,应由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该事项。但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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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但所有股东均同意对该修改提案进行表决的除外。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

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表决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可以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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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

间自股东会作出有关董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为止。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方式通过决议之日。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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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一○○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

事,因该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

效文件并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变更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一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一○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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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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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职工董

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予以撤换。

第一○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

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低于最低人数要求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职工代

表董事辞任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一○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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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责任仅限于直接、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若董事、管理层能证明已

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损失因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的,可部分或全

部免责。

第一○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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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

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

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

估;

(十五)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行为;

(十六)公司向银行借款、资产抵押,一年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一二条 除股东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

3000 万;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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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或市值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一一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一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一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一六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指

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或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一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总经理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通知。

第一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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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第一二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二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或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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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二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二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独立董事对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

任。

第一二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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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二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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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三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三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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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三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

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三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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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 10 年。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

一名。

第一三七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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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对总经

理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除此款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三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

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关 于 董 事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第一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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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的干预。

第一四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经以下程序

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在

10 万元≤成交金额

<50 万元的由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10 万元以下由总经理批准;

(三)与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除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外,均

由总经理批准。

第一四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

没有表决权。

第一四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四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四五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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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四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

共关系,协调本公司与相关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一四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四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四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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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一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账簿、

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一五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按有关

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

第一五三条 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五四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自行决

定。公司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五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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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一五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五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五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拟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

第一五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

司章程规定在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六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六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六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六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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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传真;

(四)电子邮件;

(五)短信及微信;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六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短信及微信通

知发出时应做记录;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六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六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短信、

微信或者电子邮件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六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六九条 公司应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七○条 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

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之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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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临时报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七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七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七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七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七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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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七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七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七八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七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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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八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会应将解散事宜通

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解散公告。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八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八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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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

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八四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

理公司财产。

第一八五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

序进行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

偿金;

(二)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三)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八六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

股东。

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

赔偿所受的损失。

公司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一八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停止清算,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八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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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并公告公司解散。

第一八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九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九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

披露信息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第一九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为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第一九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

息披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

络信息平台及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九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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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技能。

第一九六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

排。

第一九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九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

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

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公司与

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

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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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一九九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

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

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

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

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二○○条 本公司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争

议解决的规则: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法

院起诉。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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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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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于公司股

东会。

第二○九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

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

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一○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

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二一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备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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