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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40
1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Pearlfield & Bali Technology Co.,Ltd
章
程
2025 年 12 月
公告编号:
2025-040
2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三章
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一节
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第四节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一节
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第三节
董事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第四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第八章
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第十二章
诉讼、仲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第十三章
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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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
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南水镇浪湾
路18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712,310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
办法同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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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立足之本,以创新为发
展之源,坚持客户至上,质量至上,服务至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
股东创造财富、为员工创造平台、为社会创造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
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密封件制造;
密封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
品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
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 由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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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由公司统一出具持股证明,并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如需)。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42,598,899股,发起人的
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佛山市南海玮舜贸易有限公司
1,938,250
净资产折股
2013.8.23
2
鸿港实业有限公司
25,171,689
净资产折股
2013.8.23
3
澳门鸿泰贸易有限公司
15,488,960
净资产折股
2013.8.23
合
计
42,598,899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5,712,310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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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
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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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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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由公司指定专人或部门保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股份的发行,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票
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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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对所
查阅的信息及资料予以保密。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
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
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
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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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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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红利,以偿还被其占用或
者转移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司应
立即申请司法系统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
现金清偿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通过变
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
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公
司还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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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
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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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公司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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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条规定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
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
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
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款前述
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
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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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
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
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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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五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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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同意
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四节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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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
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
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审计委员会副主席主持;
审计委员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
会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规定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
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挂牌后,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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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是否
具有表决权;
(三)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具体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
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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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及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本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本章程;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交易事项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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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股权激励计 划;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不应当参
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
申请关联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会有义务
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
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审计委员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股东会认为与关联股东有关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
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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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按照如下规则实行累积投票制:
(1)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与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
(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3)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
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
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举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
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
(5)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
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
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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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七十八条 每一审议事项如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股东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股东代表应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未获通过的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条
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一条 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三条 公司挂牌后,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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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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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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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二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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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本节有关董事资格、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九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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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独立董事还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
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
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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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一百条
公司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
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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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该召集
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审
计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
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
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 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
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
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
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 对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
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五条 除股东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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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
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报股
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通
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3日发出会
议通知。
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会议通知可以不受上述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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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相应说明,并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不
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一)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与关联董事有关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应当协助股东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上述关联事项制订具体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电子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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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
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至少10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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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需要
可以设副总经理。上述人员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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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决议,连聘可
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
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
工作,但必要时可应董事长的要求向其汇报工作或者提出相关的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
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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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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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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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1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会议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达;
(二)邮寄;
(三)传真;
(四)电子邮件;
(五)电话;
(六)公告方式。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发出时为送达日期。电话通知发出时
应做记录。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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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信息披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
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终止挂牌的,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
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
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
措施,并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
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
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
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
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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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
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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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
(二)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
(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
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六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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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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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章
诉讼、仲裁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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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超
过”不含本数;计算前述“20日”、“15日”等会议通知的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
的部分,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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