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日激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5-12-25
发布于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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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74868 证券简称:华日激光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日

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公告编号:2025-021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

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

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

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

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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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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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

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

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

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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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国股转公司和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

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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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

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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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

陷入停顿;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二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二十一)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二十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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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

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

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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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发布相应澄清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

开盘前披露。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相

关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向股东发出股东

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

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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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

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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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

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

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主办券商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

公告编号:2025-021

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

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

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

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公告编号:2025-021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的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临时

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对于非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式的临时公告(如澄清公告),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初审、组织编制,并报董事会秘书。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

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后,董事会秘书方可公开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1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或

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

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

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

公告编号:2025-021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

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1

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

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

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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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

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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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

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

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

司,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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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

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

办公室保存。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

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

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

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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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在最迟二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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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十四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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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二条

因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各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减薪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全

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

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

监局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八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

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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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