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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
·北京
二〇二五年十月
3-3-1
目 录
释 义........................................................................................................................ 2
前 言........................................................................................................................ 6
正 文...................................................................................................................... 10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10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2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3
四、
公司的设立................................................................................................... 18
五、
公司的独立性............................................................................................... 22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4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8
八、
公司的业务................................................................................................... 3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7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45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2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4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55
十四、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6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7
十六、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60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3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4
十九、
本次挂牌的结论性意见........................................................................... 65
附表一: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专利情况一览表................ 68
附表二: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权利证书的商标情况一览表................ 80
3-3-2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股份公司或英虎机械
指
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虎有限
指
公司前身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顺平县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昊瑞机械
指
河北昊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铭盛
指
天津铭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指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4 月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 司 章 程 ( 草案)》
指
为本次挂牌编制且在本次挂牌后生效的《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公 开 转 让 说 明书》
指
为本次挂牌编制的《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天职国际出具的编号为天职业字
[2025]33886 号的《河北英
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审核指引第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3-3-3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已经正式公布并实施且未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元、万元
指
除另有所指外,指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
’AN
3-3-4
致: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25)-01-491
敬启者:
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挂
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挂牌规则》《业
务规则》《挂牌审核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
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公司的
设立;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有关
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
3-3-5
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经本所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公司雇员或者其他有关方出具
的证明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
估、投资决策、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财务
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不具备财务专业人士资格发表
任何评论。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并且就引用部分应事前取得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挂牌的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3-6
前 言
(一) 本所简介
本所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E000184804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本所法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F408。邮政编
码为:
100031。
本所为专业从事证券、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的律师机构,为
企业提供包括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上市公司
收购、企业改制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为公司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签名的律师为黄国宝律师、郭光文律师。
黄国宝律师,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7 年毕业于美
国
INDIANA UNIVERSITY 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 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
2006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黄国宝律师曾参与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瓷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与上市,
曾参与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航重机股
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曾
参与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等项
目。
郭光文律师,
2017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4 年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郭光文律师曾参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汇金通电力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
3-3-7
司、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盐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与上市,曾参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清水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签字律师的联系电话为(
010)6641 3377,传真为(010)6641 2855。
(二) 工作过程
本所服务工作大致分为以下阶段:
1、 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成为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
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法律尽职
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
单包括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
指引。在下发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后,本所向公司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
的要求和责任,并对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回复,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
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2、 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项目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
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综合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之性质和效
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项
目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
整,向公司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3-3-8
本所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独立、
客观、公正,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
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
所律师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
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
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
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
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
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
验计划得到了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
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等相关材料归类整理,完整保存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
成工作底稿,作为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3、 协助公司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
时向公司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公司依法予以解决。
4、 参与公司本次挂牌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公司本次挂牌的现场工作。本所协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修订完善了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河北英虎农业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
治理制度。本所还参与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有关内容的讨论,对本次挂牌相
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必要的审阅。
3-3-9
5、 内核复核
本所内核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
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本
所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法律意见书。
6、 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
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内容。
3-3-10
正 文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一) 公司董事会批准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
<
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评估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
2024 年度、2025 年 1 月-4 月关联交易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
2025 年 1 月-4 月财务报表及相关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其中,关联董事对需要回避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 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
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申请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
修订
<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议
3-3-11
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 月-4 月关联交易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 月-4 月财务报表及相关报告
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对需要回避的议案进行了
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
次挂牌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定和
实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挂牌申请
材料;
2、 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等相关的申报事宜及相关
程序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申报材料,提出申请,并于获准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就本次挂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所需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
续;
3、 全权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
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4、 依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本
次挂牌的有关事宜;
5、 审阅、修改及签署与本次挂牌事宜相关的重大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相
关文件;
6、 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
7、 确定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及有关服务事项,与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签
署协议并实施协议约定有关内容;
8、 在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3-3-12
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相关事宜;
9、 在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完成后,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等事宜;
10、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 尚待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挂牌尚待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认为:
1、 本次挂牌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的有关具
体事宜,该等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3、 公司本次挂牌尚待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李侠、李衡、天津
铭盛共
3 名主体作为发起人,由前身英虎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依法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保定市行政审批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开通会员可解锁*7418T),根据证
载信息,公司名称为“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河北省保定
市顺平县王家关村东、永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为李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农业机械、
塑料机械制造销售;电泳涂装;太阳能发电;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安装、
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13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前身英虎有限系于 2009
年
3 月 17 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英虎有限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时系以其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扣除专项储
备后的金额折股整体变更。因此,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英虎有限成立之
日起计算,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 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
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
则》和《挂牌审核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本次挂牌应
满足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股本总额
不低于 500 万元
3-3-14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依法设
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持续经营不少于两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及《业务规则》
第 2.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 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已
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股票发行和
转让行为,也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
形。
据上所述,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挂牌规
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
(三)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
《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
案)》和《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河北英虎农业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同时,公司已经依照前述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公司治理组织机构,相关治理组织机构有效运作。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在有关制度中明确
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
转系统相关规定建立《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3-3-15
《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相关人士填制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了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并由职工代表
选举了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4、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
关人士填制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
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
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
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存
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3-3-16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及《审计报告》,公司设有独立财务
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交的财务
报表截止日不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6、 根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议案》、
公司的书面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
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据上所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业务规则》第
2.1 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玉米收获机和轮
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
度、
2025 年 1-4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47,888.61 万元、136,035.74 万元和
8,689.93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33%、98.3%和 94.54%。公司
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
2、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重大合同、
公司组织架构图、相关管理制度、三会文件等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业务、主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
3-3-17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相关交易合同等材料、《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由有权
公司治理组织机构确认,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进行回避表决,确保关联交易
公平、公允。
4、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此外,公司已经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建立《河北英虎农业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作为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5、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
产为
12.71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4 月
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6,949.69 万元、15,024.14
万元和
-716.85 万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
6、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所属行业或
从事的业务不存在不得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下列情形: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3)公司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或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
的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
(4)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监
管的金融机构外,公司主要从事其他金融或投资业务,或公司持有主要从事上
述业务企业的股权比例
20%以上(含 20%)或为其第一大股东;
(5)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3-3-18
据上所述,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十二条以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挂牌审核指引第 1
号》
1-3 的规定。
(五)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与德邦证券
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委托德邦证券进行办理本次挂牌推荐并
持续督导事项。同时,公司、主办券商及有关机构已经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有
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拟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
综上所述,公司已委托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挂牌规则》第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2.2 条的
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目前已经具备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实质条件,公
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意见。
四、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 公司设立的程序
(1)2021 年 5 月 30 日,天职国际出具《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21]32711 号),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英
虎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200,578,773.5 元,其中,专项储备 8,383,085.99
元。
(2)2021 年 5 月 30 日,英虎有限当时的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
对公司设立的相关事宜,包括公司经营范围、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组织机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3-3-19
(3)2021 年 5 月 31 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1 年
2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涉及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净资产市场
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
2021)第 0811 号),经评估,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英虎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7,112.81 万元。
(4)2021 年 5 月 31 日,英虎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以英虎有限
截 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扣 除 专 项 储 备 后 的 金 额
192,195,687.51 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每股面值 1 元,共计 7,500 万
股,未折股部分全额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英虎有限的原股东均以其原
持股比例所对应英虎有限的净资产对公司出资,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
(5)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
(6)2021 年 6 月 23 日,天职国际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1]33733 号),对本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
了审验。
(7)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取得保定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开通会员可解锁*7418T),根据证载信息,公司名称为“河
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王家关村东、永平
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为李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8)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
1
李侠
36,000,000
48.00
2
李衡
36,000,000
48.00
3
天津铭盛
300
4.00
合计
75,000,000
100.00
2、 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
3-3-20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当时有效的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具体如
下:
(1) 公司发起人共有 3 名,超过法定最低人数,且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
(2) 发起人缴纳的股本总额为 75,000,000 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4) 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由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 公司依法办理名称核准手续,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成立时的公司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
顺平县王家关村东、永平路东侧。
3、 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系采取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设立方式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21 年 5 月 31 日,英虎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
协议》,对公司设立的相关事宜,包括公司经营范围、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
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事宜,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四、公司的设立”之“(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之“1、公司
设立的程序
”中的相关内容。
3-3-21
(四)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代表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发起人会议
的发起人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数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九十条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创立大会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发起人对《关于河北英
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关于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以账⾯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议案》《关于制定
<河北英虎农业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选举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
用开支情况的报告》《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股份公司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若干制度制度的议案》等整体变更有关的议案予以审
议,并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同意的相关决议。公司创立大会审议的主要事
项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创立大会对所议事
项作出的决议均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该协议的履行不会导致公司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评估、审计、验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3-22
五、 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的业务独立
1、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农业机械、塑
料机械制造销售;电泳涂装;太阳能发电;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安装、维
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主要从事玉米收获机和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组织结
构,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公司独立的对外签署合同、独立经营。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已经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由有权公司治理组织机构确认,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均进行回避表决,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公允。相关交易不会对公司的
业务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相关
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中的相关内容。
4、 根据公司和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
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 公司的资产完整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在英虎有限
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英虎有限
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英虎有限所有的资产于股份公司设立
后全部由股份公司合法所有。
3-3-23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体设施及必要的辅助配套设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主要财产不存
在权属争议。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中的相
关内容。
3、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明、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的主要资产完整、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三) 公司的人员独立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独立的劳
动、人事管理制度,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均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分离。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
职务,也未在前述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
(四) 公司的机构独立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
内部治理机构以及内部职能部门等。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前述内部治理
机构、职能部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
不存在机构重叠和混同的情形。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前述内部治理
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立和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3-3-24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
务部门和银行账户,聘有独立的财务人员,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财务账簿及银行账户共用或混同的情形,公司的财
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申报并缴
纳税款,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税收代缴的
情形。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立了内部财
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独立运营的能力。
2、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公司的发起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1 年 6 月股份公司设立时,公
司共有
3 名发起人,其中 2 名发起人为自然人,1 名发起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均
为公司的现有股东。该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三)公司的现有股东”中的相关内
容。
(二) 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
1、公司系由英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按出资比例以英虎有限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扣除专项储备后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本总额,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
“四、公司的设立”中的相关内容。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过程中,
3-3-25
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3、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3733 号)、公司
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对于用以出资的英虎有限的股权不
存在权属纠纷,各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由于公司的设立属于整体变更,英虎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
由公司承继,因此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
情形。相关财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公司的主要
财产”中的相关内容。
(三) 公司的现有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共有
3 名现有股东,均为公司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1、李侠
李 侠 , 男 , 中 国 国 籍 ,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为
1306361982********,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白云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侠直接持有公司
36,000,000 股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48%;同时,其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公司股东天津铭盛持有 1,970
万元出资额(间接对应公司
147.75 万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7%)。
本所律师认为,李侠为中国境内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2、李衡
李 衡 , 男 , 中 国 国 籍 ,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为
1306361982********,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白云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侠直接持有公司
36,000,000 股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48%;同时,其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公司股东天津铭盛持有 1,970
万元出资额(间接持有公司
147.75 万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7%)。
3-3-26
本所律师认为,李衡为中国境内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3、天津铭盛
(1)根据天津铭盛的营业执照及全套工商档案,天津铭盛的类型为有限合
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
大街
1 号 212 室(鑫融汇(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447 号),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胡建辉,成立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合伙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天津铭盛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天津铭盛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胡建辉
普通合伙人
15.00
0.375
2
李侠
有限合伙人
1,970.00
49.25
3
李衡
有限合伙人
1,970.00
49.25
4
杨香林
有限合伙人
15.00
0.375
5
刘保印
有限合伙人
15.00
0.375
6
刘双辉
有限合伙人
15.00
0.375
合计
4,000.00
100.00
根据天津铭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铭盛相关合伙人均为公
司在职员工。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无其他任何投资和经营业务,不属于《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程序。
根据天津铭盛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天津铭盛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其《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3-3-27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铭盛持有公司 300 万股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4%。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铭盛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
(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李侠、李衡分别各直接持有公司
48%股份,合计直接持有 96%股份。
且,李侠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李衡现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二人系胞兄弟关
系且持股比例相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侠、李衡已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二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中保持一致意见,
如双方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李侠意见为最终意见并据此做出相应行为。本协
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上述有效期满后,各
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三年,依此类推,除非双方书面约定提前终止或
2)签署其他协议,或 3)其中一方不再成为公司直接、间接股东,本协议确定
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单方解除或撤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侠、李衡能够共同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公司股东会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且李侠、李衡在公司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表决中均
保持一致意见。
因此,李侠、李衡系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人数、资格、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公司发起人以其享有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对公司出资,该等出资
不存在权属纠纷,各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3-28
3、 公司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股东的资
格。
4、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李侠、李衡。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公司系由英虎有限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公司设立时的
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1
李侠
36,000,000
48.00
2
李衡
36,000,000
48.00
3
天津铭盛
300
4.00
合计
75,000,000
100.00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挂牌规则》
《业务规则》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规
定,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正文部分之“四、公司的设立”中的相关内容。
(二) 有限公司的股权演变
1、2009 年 3 月,公司前身英虎有限设立
(1)2009 年 3 月 2 日,顺平工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顺)名预核内字[2009]第 0043 号),同意核准“顺平县英虎农业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的名称预核登记。
(2)2009 年 3 月 9 日,保定永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保定永
振设验字(2009)030 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3 月 9 日,英虎有限已收到
李应虎、李俊爱的投入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3-3-29
(3)2009 年 3 月 11 日,李应虎、李俊爱签署《顺平县英虎农业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英虎有限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
(4)2009 年 3 月 17 日,顺平工商局向英虎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根据证载信息,英虎有限注册资本
1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 万元。
英虎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李应虎
60.00
60.00
2
李俊爱
40.00
40.00
合计
100.00
100.00
(5)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
复核》(天职业字[
2022]11205 号),经天职国际对英虎有限提供的与设立
验资相关的资料进行复核,英虎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
100 万元,已由各股东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实际出资到位。
2、2009 年 11 月,英虎有限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1)2009 年 11 月 9 日,英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英虎有限
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变更为 300 万元,由李应虎增加出资 120 万元,李俊爱增
加出资 80 万元。
(2)2009 年 11 月 11 日,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增
资出具《验资报告》(冀地变验字 2009(060)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11
月 10 日,英虎有限已收到李应虎、李俊爱的新增投入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 万元,
均为货币出资。
(3)2009 年 11 月 11 日,顺平工商局向英虎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根据证载信息,英虎有限注册资本
300 万元,实收资本 3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英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李应虎
180.00
60.00
3-3-30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2
李俊爱
120.00
40.00
合计
300.00
100.00
(4)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
复核》(天职业字[
2022]11205 号),经天职国际对英虎有限提供的与注册
资本变更验资相关的资料进行复核,英虎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已
由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实际出资到位。
3、2009 年 11 月,英虎有限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1)2009 年 11 月 11 日,英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英虎有限
注册资本由 30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由李应虎增加出资 120 万元,李俊爱增
加出资 80 万元。
(2)2009 年 11 月 12 日,河北地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增
资出具《验资报告》(冀地变验字 2009(064)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11
月 11 日,英虎有限已收到李应虎和李俊爱的新增投入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 万元,
均为货币出资。
(3)2009 年 11 月 13 日,顺平工商局向英虎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根据证载信息,英虎有限注册资本
500 万元,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李应虎
300.00
60.00
2
李俊爱
200.00
40.00
合计
500.00
100.00
(4)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
复核》(天职业字[2022]11205 号),经天职国际对英虎有限提供的与注册
资本变更验资相关的资料进行复核,英虎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已
由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实际出资到位。
3-3-31
4、2010 年 9 月,英虎有限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1)2010 年 9 月 15 日,英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英虎有限
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变更至 1,000 万元,由李应虎增加出资 300 万元,李俊爱增
加出资 200 万元。
(2)2010 年 9 月 15 日,河北中翔宇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出具《验资
报告》(中翔宇变验字(2010)第 136 号),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9 月 15 日,
公司已收到李应虎和李俊爱的投入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 万元,均为货
币出资。
(3)2010 年 9 月 15 日,顺平工商局向英虎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根据证载信息,英虎有限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李应虎
600.00
60.00
2
李俊爱
400.00
40.00
合计
1,000.00
100.00
(4)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
复核》(天职业字[2022]11205 号),经天职国际对英虎有限提供的与注册
资本变更验资相关的资料进行复核,英虎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500 万元,已
由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实际出资到位。
5、2014 年 7 月,英虎有限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1)2014 年 7 月 29 日,英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英虎有限
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变更至 3,000 万元,由李应虎增加出资 1,200 万元,李俊
爱增加出资 800 万元。
(2)2014 年 7 月 29 日,顺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英虎有限核发了《营业
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32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李应虎
1,800.00
60.00
2
李俊爱
1,200.00
40.00
合计
3,000.00
100.00
(3)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应虎、李俊爱
未实际缴纳本次增资价款。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进行专项复核》(天职业字[
2022]11205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英虎有限已收到补缴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其中李衡补缴人民币 1,000 万
元,李侠补缴人民币 1,00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6、2017 年 4 月,英虎有限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
(1)2017 年 4 月 1 日,英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英虎有限注
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变更至 7,000 万元,由李应虎增加出资 2,400 万元,李俊爱
增加出资
1,600 万元。
(2)2017 年 4 月 1 日,顺平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英虎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虎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李应虎
4,200.00
60.00
2
李俊爱
2,800.00
40.00
合计
7,000.00
100.00
(3)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
复核》(天职业字[
2022]11205 号),经天职国际对英虎有限提供的相关的
资料进行复核,英虎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已由各股东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分别实际出资到位。
7、2017 年 12 月,英虎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1)2017 年 12 月 7 日,英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李应虎以
3-3-33
2,100 万元的价格向李侠转让其在英虎有限持有的 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100 万元;以 2,100 万元的价格向李衡转让其在英虎有限持有的 30%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 2,100 万元。
(2)2017 年 12 月 7 日,李应虎和李侠、李衡签订《股权转让交割证明》,
由李应虎向李侠转让英虎有限注册资本 2,100 万元,转让价款为 2,100 万元人民
币;李应虎向李衡转让英虎有限注册资本 2,100 万元,转让价款为 2,100 万元人
民币。
(3)2017 年 12 月 12 日,英虎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顺平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办理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李俊爱
2,800.00
40.00
2
李侠
2,100.00
30.00
3
李衡
2,100.00
30.00
合计
7,000.00
100.00
(4)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应虎与李侠、
李衡系父子关系,本次股权转让系家庭内部财产分配调整,未实际支付价款。
8、2018 年 1 月,英虎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1)2018 年 1 月 15 日,英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李俊爱以
1,400 万元的价格向李衡转让其在英虎有限持有的 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400 万元;以 1,400 万元的价格向李侠转让其在英虎有限持有的 20%股权。
(2)2018 年 1 月 15 日,李俊爱和李侠、李衡签订《股权转让交割证明》,
由李俊爱向李侠转让英虎有限注册资本 1,400 万元,转让价款为 1,400 万元人民
币;向李衡转让英虎有限注册资本 1,400 万元,转让价款为 1,400 万元人民币。
(3)2018 年 1 月 16 日,英虎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顺平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办理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3-3-34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李侠
3,500.00
50.00
2
李衡
3,500.00
50.00
合计
7,000.00
100.00
(5)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俊爱与李侠、
李衡系母子关系,本次股权转让系家庭内部财产分配调整,未实际支付价款。
9、2020 年 12 月,英虎有限第六次增加注册资本
(1)2020 年 12 月 22 日,英虎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英虎有限
注册资本由 7,000 万元变更至 7,291.6667 万元,由天津铭盛以货币方式出资
4,000 万元,向英虎有限增资 291.6667 万元。
(2)2020 年 12 月 22 日,天津铭盛、李侠、李衡、英虎有限共同签署《增
资协议》,约定天津铭盛向英虎有限增资 4,000 万元,其中 291.67 万元计入注
册资本,其余部分 3,708.3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天津铭盛持有英
虎有限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4%。
(3)2020 年 12 月 29 日,顺平行政审批局向英虎有限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李侠
3,500.00
48.00
2
李衡
3,500.00
48.00
3
天津铭盛
291.6667
4.00
合计
7,291.6667
100.00
(4)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
复核》(天职业字[
2022]11205 号),经天职国际对英虎有限提供的相关的
资料进行复核,英虎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291.67 万元,已由各股东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分别实际出资到位。
3-3-35
(三) 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历次变更
1、公司整体变更的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四、公司的
设立”中的相关内容。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自完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股
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四) 公司股份质押、冻结或存在其他权益限制的情形
根据公司、公司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有股东均真实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各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益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及
风险。
2、 公司及其前身英虎有限的其他股权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或同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
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公司现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益限制的情形。
八、 公司的业务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农业机械、塑
料机械制造销售;电泳涂装;太阳能发电;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安装、维
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玉米收获机和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研发、生产、销售
及售后服务。
3-3-36
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主要从事
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记载的范围一致。
(二) 公司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三)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取得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在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主要资质及许可,
该等资质及许可合法、有效,均处于有效期间。主要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证书名称
资质主要内容
证书编号
发证部门
有效期至
公司
排污许可证
行 业 类 别 为
“机 械
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工业炉窑,表 面 处 理
”, 主 要
污 染 物 类 别 为
“废
气,废水
”
91*开通会员可解锁*7418T001V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2029.11.04
昊 瑞机械
排污许可证
行 业 类 别 为
“农 、
林、牧、渔专用机械 制 造 , 锅 炉
”,
主要污染物类别为“废气,废水”
91130423MA09WQ1N52001U
临漳县行政审批局
2026.08.23
公司
食 品 经 营 许可证
主体业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经营项目: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
JY3*开通会员可解锁*32
顺平县行政审批局
2030.05.06
昊 瑞机械
食 品 经 营 许可证
主体业态:单位食堂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JY3*开通会员可解锁*72
临漳县经济开发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2026.05.05
(四) 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总额中
的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年 1-4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8,689.93
136,035.74
147,888.61
3-3-37
项目
2025 年 1-4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总额(万元)
9,191.55
138,383.52
150,395.72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94.54
98.30
98.33
据此,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
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登记状态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法
律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了从事主营业务所需的主要资质和许可,相关资质和许
可均处于有效期间。
3、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4、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5、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3-3-38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为李侠、李衡。具体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六、公司的发
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的相关内容。
(2)由前项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李侠、李衡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亦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其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关联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
文部分之“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四)公司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及“(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中的相关内容。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保定市莲池区芝睿百货商店
董事胡建辉配偶之兄弟张明为经营者
3-3-39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2
顺平县新业牲畜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监 事 田 波 之 父 田 五 刚 持 有
20%的出资份
额;监事田波姐妹之配偶蒋红元持有
20%
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3
顺平县雨萌百货商店
监事田波配偶之姐妹张卫为经营者
4
顺平县顺德丰化肥销售处
监事杨香林姐妹之配偶李少坡为经营者
5
顺平县周氏蜜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常务副总经理刘保印姐妹之配偶周会敏持有
2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6
深圳市汇凯进出口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的独立董事宁学贵担任董事的公司
7
深圳华来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的独立董事宁学贵担任董事的公司
8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内的独立董事金浩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公司
9
中税网(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雄安分所
报告期内的独立董事南丽敏担任负责人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前述情
形之一的,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主要包括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河北英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侠、李衡之父亲李应虎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注销
2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的独立董事宁学贵曾担任董事的公司,于
2024 年 8 月除名
3
东风井关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的独立董事宁学贵曾担任董事的公司,于
2024 年 1 月辞去职务
4
衡水盛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报告期内的独立董事南丽敏曾出资
90%,
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其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退伙
(6)公司下属子公司
公司下属子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相关企业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
3-3-40
文部分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六)对外投资”中的相关内容。
2、 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共同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李侠、李衡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关联人,该等关联人的相关情
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之“(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相关内容。
(3)前述第(1)目和第(2)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前述第(
1)目和第(2)目所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亦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所述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4)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前述情
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公司原独立董事宁学贵、金浩和南
丽敏。
(二)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的发生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接受关联担保
3-3-41
2023 年 9 月 18 日,李侠及其配偶赵美玲、李衡及其配偶李倩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英虎机械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保定支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
担保,该合同的保证额度有效期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
2024 年 11 月 5 日,李侠、李衡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英虎机械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在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之间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4 年 11 月 19 日,李侠及其配偶赵美玲、李衡及其配偶李倩与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英虎机械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保定支行签署的《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5 年 1-4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薪酬合计
122.31
370.71
341.65
2、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
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4 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对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
度及 2025 年 1-4 月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确认,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建立在相
关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原则,未违反公司现行有效的相关审议
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针对前述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予以回避。
3、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和相关关联方的承诺
(1) 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1)《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规定
3-3-42
《公司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数量为准。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
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
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
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
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
该事项参与表决。”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挂牌规则》
《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制定了《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和回避制度进行
进一步的细化。
3-3-43
(2)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为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李
侠、李衡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人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
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
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三、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上述行为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为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资金。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3-3-44
三、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上述行为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三) 同业竞争
1、 同业竞争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玉米收获机和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研发、生产、销
售及售后服务。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八、公司的业务”中
的相关内容。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侠、李衡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侠、李衡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
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
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于任何与公司生
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
与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
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公司
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3-45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拓展后的
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
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若公司提出受让要求,
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该等业务优
先转让给公司;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正式生效并不可变更或撤销,至本人不再成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终止。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
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受到损害,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合法。
2、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
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或利益输
送的情况。
3、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
保护。
4、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公司共
同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5、 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
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的主要财产包括:
3-3-46
(一)土地使用权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共
4 宗,土地面积合
计
434,747.62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载权利
人
证号
位置
面积
(m²)
使用权
类型
土地性质
核准用途
终止日期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1
公司
冀 ( 2022 )顺 平 县 不 动产
权
第
0000310 号
顺 平 县 王 家关 村 东 、 永平路东侧
40,00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工业
2062.09.29
是
2
公司
冀 ( 2023 )顺 平 县 不 动产
权
第
0000230 号
顺 平 县 蒲 阳镇 王 家 关 村东 、 仙 洲 路西 侧 、 纬 四街南侧
75,455.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工业
2066.05.09
是
3
昊瑞机械
冀 ( 2024 )临 漳 县 不 动产
权
第
0011566 号
临 漳 县 邺 都工 业 园 区 纵二 街 和 横 一路 交 叉 口 西南角
196,74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工业
2068.12.27
否
4
昊瑞机械
冀 ( 2024 )临 漳 县 不 动产
权
第
0008888 号
临 漳 县 装 备制 造 产 业 园横 一 路 与 纵二 街 交 叉 口东南角
122,552.4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工业
2074.05.07
否
注
1: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抵押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抵押权人)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抵押权人与英虎机械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的不动产证号为冀(
2022)顺平县不动产权第 0000310 号的
土地、房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为
61,709,500.00 元,担保
期限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
注
2: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抵押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抵押权人)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抵押权人与英虎机械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的不动产证号为冀(
2023)顺平县不动产权第 0000230 号的
土地、房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为
91,078,800.00 元,担保
期限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
2、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除前述自有土地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
在其他正在使用的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
3-3-47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自有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
3 项,
建筑面积合计约
199,626.3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载权利
人
物业位置
房产证号
用途
建筑面积
(m
2)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1
公司
顺平县王家关村东、永平路东侧
冀(2022)顺平县不动产权第 0000310 号
工业
29,957.26
是
2
公司
顺平县蒲阳镇王家关村东、仙洲路西侧、纬四街南侧
冀(2023)顺平县不动产权第 0000230 号
工业
39,981.99
是
3
昊瑞机械
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纵二街和横一路交叉口西南角
冀(2024)临漳县不动产权第 0011566 号
工业
129,687.05
否
注
1: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抵押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抵押权人)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抵押权人与英虎机械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的不动产证号为冀(
2022)顺平县不动产权第 0000310 号的
土地、房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为
61,709,500.00 元,担保
期限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上述抵押权期限已届满,尚未办理不动产
抵押权注销登记。 注
2: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抵押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抵押权人)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抵押权人与英虎机械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的不动产证号为冀(
2023)顺平县不动产权第 0000230 号的
土地、房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为
91,078,800.00 元,担保
期限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上述抵押权期限已届满,尚未办理不动产
抵押权注销登记。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使用的
4 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该等
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
12,459.17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实际使用人
坐落位置
房屋用
途
房产面积
(m
2)
未取得所有权的原因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1
英虎机械
顺 平 县 王 家关 村 东 、 仙洲 路 西 侧 、纬四街南侧
门 卫 、杂 物 仓库
4,802.17
未履行相关报建等程序
否
2
顺 平 县 王 家关 村 东 、 永平路东侧
车间
6,977.80 正在竣工验收过程中
否
3-3-48
序号
实际使用人
坐落位置
房屋用
途
房产面积
(m
2)
未取得所有权的原因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3
昊瑞机械
临 漳 县 邺 都工 业 园 区 纵二 街 和 横 一路 交 叉 口 西南角
门卫室
39.20
未履行相关报建等程序
否
4
临 时 用房
640.00
未履行相关报建等程序
否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
书的房产占公司拥有的房屋总体面积的比例约为
5.87%。其中,英虎机械的车
间(
6,977.8 平方米)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目前正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后续将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除上述车间外,
其他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主要用于存放杂物、废料和用作门卫室等非主要
生产经营使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侠和李衡已出具承诺函,若公司
及子公司因该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导致妨碍或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占有、使用
该等无证房产,并使得公司遭受任何财产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承担全部补偿责
任。
因此,前述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并不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除前述自有房屋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
其他正在使用的房屋。
(三)知识产权
1、专利
(1)自有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
189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专利,且不存在权
利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一: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专利情况一览表”中的相关内容。
(2)专利许可
3-3-49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获授权使用第三方专利的情形,亦不存在授权许可第
三方使用公司专利的情形。
2、商标
(1)自有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
13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注册商标。具体情况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附表二: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权利证书
的商标情况一览表”中的相关内容。
(2)商标许可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获授权使用第三方注册商标的情形,亦不存在授
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形。
(四)主要在建工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账面余额在 1 ,000 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
(五)主要机器设备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账面净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机器设备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1
涂覆车间生产线
1
2,706.72
2,706.72
2
电泳生产线
1
1,954.00
1,706.49
2、根据公司提供的购置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前述主要机器设备系由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自主购买取得,相关机器设备
3-3-50
不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对外投资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1 家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
例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设立时间
昊瑞机械
5,000.00
公司持
股
100%
农业机械及配件、电叉车、电动车、塑料机械生产、制造、销售;电泳、喷涂、精密铸造;太阳能发电、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安装、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横一路与纵一街交叉口东南角
2018.03.22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昊瑞机械的股权演
变情况如下:
(1) 2018 年 3 月,昊瑞机械设立
张建福、李应虎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签署《河北昊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
程》,决定设立昊瑞机械,约定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昊瑞机械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张建福
2,450.00
49.00
2
李应虎
2,550.00
51.00
合计
5,000.00
100.00
(2) 2020 年 3 月股权转让
2020 年 3 月 10 日,昊瑞机械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张建福向英虎机
械转让其在昊瑞机械持有的
4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450 万元;同意李应虎
向英虎机械转让其在昊瑞机械持有的
5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550 万元。
2020 年 3 月 26 日,昊瑞机械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3-3-51
2020 年 3 月 10 日,李应虎和英虎机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李应虎向
英虎机械转让昊瑞机械注册资本
2,550 万元,转让价款为 2,550 万元人民币。同
日,张建福和英虎机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张建福向英虎机械转让昊瑞
机械注册资本
2,450 万元,转让价款为 2,450 万元人民币。
本次股权转让后,昊瑞机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
1
英虎机械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
3)自上述变更后,昊瑞机械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根据公司提供的下属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及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下属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
存在股权被质押、冻结等受到权利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有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前述尚未取得权属证
书的房产合计面积占比较低,其中,英虎机械的车间(
6,977.8 平方米)已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正在竣工验收过程中,
后续将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除上述车间外,其他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主要
用于存放杂物、废料和用作门卫室等非主要生产经营使用。因此,前述房屋未
取得权属证书并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
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除前述情况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
产权、主要在建工程、主要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 公司部分土地、房屋基于证载权利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予以抵押,
该等抵押不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并表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相关资产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产权
争议或纠纷。
3-3-52
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
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业务合同
1、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公司
2024 年度
前五大客户或其业务承接主体在报告期内签署的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正在履行中的销售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经销区域
合同有效期
1
产品销售合同
(经销商)
科农领航
(天津)
农业机械销售有
限公司
需方经销供方⽣产的英虎牌
系列⽟⽶收获
机
天津
2024.11.30-
2025.11.15
2
产品销售合同
(经销商)
临沂万成农机有
限公司
需方经销供方⽣产的英虎牌
系列⽟⽶收获
机
临沂、兰陵
2024.12.01-
2025.11.15
3
产品销售合同
(经销商)
玉田县联新农机
销售有限公司
需方经销供方⽣产的英虎牌
系列⽟⽶收获
机
玉田
2024.11.22-
2025.11.15
4
产品销售合同
(经销商)
唐山市德勤众诚农业机械有限公
司
需方经销供方⽣产的英虎牌
系列⽟⽶收获
机
丰润
2024.11.29-
2025.11.15
5
产品销售合同
(经销商)
河间市昊昊农业
机械经营部
需方经销供方⽣产的英虎牌
系列⽟⽶收获
机
河间
2024.11.26-
2025.11.15
2、 重大采购合同
3-3-53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公司
2024 年度
前五大供应商在报告期内签署的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正在履行中的框
架合同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有效期
1
买卖合同
广西玉柴机器股
份有限公司
柴油机
以订单为准
2025.01.01-
2025.12.31
2
采购合同
原阳县伟凡农机
有限公司
剥皮机总成等
以订单为准
/
3
采购合同
圣邦集团有限公
司
液压行走变速箱
等
1,036.96
/
4
采购合同
圣邦集团有限公
司
液压行走变速箱
等
1,558.01
/
(二) 重大银行授信(借款)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 1 份已签署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授信申请
人
/借款人
授信人
授信额度(万元)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1
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30,000.00
2024.11.05-
2026.03.27
公司以持有的票据、保证金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存单、结构性存款等资产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三)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四) 其他债权债务
1、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产生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侵权之债。
2、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3-3-54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也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相关合同的签署履行了必
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重大法律障碍。
2、 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侵权之债。
3、 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
系,也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公司报告期内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
售资产等行为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
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重组事项。
(二) 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2、 公司在报告期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重组事项。
3-3-55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 现行适用的《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文件制定或修订。现行《公司章程》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针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限制性规定。
(二) 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于股份公司设立时制定,自股份公司设立
以来,公司对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进行了
1 次修改。具体情况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公司
拟取消设置独立董事,公司对现行适用的《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三) 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1、 为本次挂牌之需要,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2、 公司为本次挂牌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是在现行章程基础上,
结合本次挂牌的情况,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成。《公
司章程(草案)》不存在针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限制性
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 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3-3-56
3、 公司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了相关法
定程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要求,合法有效。
4、 公司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依据现行《公司章程》及本次挂牌后
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得到相应保护。
十四、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公司的组织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
选举了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
全的组织机构。
(二)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河北英虎农
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针对本次挂牌,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原《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河北英虎农业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必要的修订,将挂牌后适用的相关条
款进行明确,该等议事规则的修订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适用于挂牌
后公司的条款将于本次挂牌后生效。该等挂牌后适用的议事条款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57
3、此外,公司还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三)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的
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和签署情况均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已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健全的组织机构。
2、 公司已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和签署
情况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行为均合法、有效。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如下:
1、 董事会成员 5 人,分别为:李侠、李衡、胡建辉、刘双辉、张木水。其
中,李侠为董事长,刘双辉为职工代表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3 人,分别是:姬超、杨香林、田波。其中姬超为监事会主
席,杨香林为职工代表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中,公司总经理为李衡,常务副总经理为刘保印,副总经
3-3-58
理为胡建辉、刘双辉、谢利,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为张木水。
(二)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制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1、 董事的变动情况
(1) 2023 年 1 月 1 日,公司在任的董事为李侠、李衡、胡建辉、刘双辉、
宁学贵、金浩、南丽敏。其中,李侠为董事长,刘双辉为职工代表董事,宁学
贵、金浩、南丽敏为独立董事。
(2) 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
举李侠、李衡、胡建辉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宁学贵、金浩、南丽
敏独立董事。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双辉为职工代表董事。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同意选举李侠为董事长。
(3)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于
《公司章程》修订不再设置独立董事暨董事席位调整,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决
议同意选举张木水为公司董事。
2、 监事的变动情况
(1) 2023 年 1 月 1 日,公司在任的监事为姬超、杨香林、田波。其中姬
超为监事会主席,杨香林为职工代表监事。
(2) 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
举姬超、田波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杨
3-3-59
香林为职工代表监事。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同意选举姬超为监事会主
席。
3、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2023 年 1 月 1 日,公司在任总经理为李衡,常务副总经理为刘保印,
副总经理为胡建辉、刘双辉、谢利,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为张木水。
(2)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同意续
聘李衡为总经理,续聘刘保印为常务副总经理,续聘胡建辉、刘双辉、谢利为
副总经理,续聘张木水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动情况主要是基于换届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该等调整并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董事胡建辉担任天津铭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
事务合伙人,除前述情形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
的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的对外任职及兼职。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未在前述单位领薪。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3-3-60
姓名
公司职务
被投资企业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
元)
出资比例(
%)
李侠
董事长
天津铭盛
1,970.00
49.25
李衡
董事、总经
理
天津铭盛
1,970.00
49.25
刘双辉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
理
天津铭盛
15.00
0.375
胡建辉
董事、副总
经理
天津铭盛
15.00
0.375
张木水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新疆恒通达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08
0.4628
姬超
监事会主席
顺平县旭耕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1.00
10.00
田波
监事
-
-
-
杨香林
职工代表监
事
天津铭盛
15.00
0.375
刘保印
常务副总经
理
天津铭盛
15.00
0.375
谢利
副总经理
-
-
-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现
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基于换届及公
司内部组织机构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该等调整
并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 税务登记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3-3-61
(国办发
[2015]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税总函
[2015]48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
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
[2016]53 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 号)
等相关规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统一为营业执照。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 公司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6%、9%、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房产税
房产原值
1.2%
印花税
购销合同金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货物运输合同金额,产权转移书据金额,财产保险合同金额,借款合同金额,权力、许可证照
0.05%、0.03%、0.01%、0.005%或 5 元/册
土地使用税
土地面积
3 元/平方米
(三)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取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
税 务 总 局 河 北 省 税 务 局 颁 发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 编 号 :
3-3-62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自 2021 年度至 2023 年度可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取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河 北 省 税 务 局 颁 发 的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 编 号 :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自 2024 年度至 2026 年度可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获得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共计 4 项,
金额合计
1,421.9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补贴年
度
获补贴单
位
补贴内容
主要补贴文件
金额(万
元)
1
2024 年度
昊瑞机械
2024 年县域特色产业群项目资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4 年县域特色产
业群
“领跑者”企业培育等
项 目 资 金 预 算 的 通 知 》(冀财建
[2023]240 号)
100.00
2
2023 年度
公司
企业上市补助
顺 平 县 ⼈ 民 政 府 于 印 发
《顺平县加强⽀持企业利⽤资本市场推进⾼质量发
展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顺 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3】9 号)、《河北
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河北省财政金融合力
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冀财
金〔
2022〕33 号)、《保
定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
加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措施
>的通知》(保政
函〔
2022〕35 号)
675.00
3
公司
2022 年省工业转型 升 级 ( 技 改 )专项资金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关于落实
2022 年省
工 业 转 型 升 级 ( 技 改 )“百 项 示 范”工 程 ( 第 一批 ) 专 项 资 金 的 通 知 》( 冀 工 信 规 函
[2022]379
号)
505.00
3-3-63
序号
补贴年
度
获补贴单
位
补贴内容
主要补贴文件
金额(万
元)
4
公司
科 技 研 发 投 入 后补助资金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
学 技 术 厅 关 于 提 前 下 达2023 年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预算的 通 知 》 ( 冀 财 教【
2022】165 号)
141.93
(五) 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遵守税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未受到相关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的金
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
1、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
3、 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具有合法依据,并
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公司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不存在重大依赖。
4、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相关税务主管机关作出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1、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提供的材料及书面说明,公司主要业务
为玉米收获机和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
业(
C35)”;根据《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机
械制造”,行业代码“
121015”。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
3-3-64
司所处行业为“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行业代码“
357”。
根 据 《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的 通 知 》 ( 环 发
[2013]150 号),重污染行业暂定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
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据此,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上述重污染行业。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相关环保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及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网站的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经建立必要的管理体系。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遵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公司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3-3-65
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侠、李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
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书面说明、填制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李侠、总经理李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本所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
2、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
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 本次挂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申请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且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但尚
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3-3-66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特此致书!
3-3-6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英虎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国宝____________
郭光文
____________
3-3-68
附表一: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专利情况一览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1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玉米脱皮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4.08.07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2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玉米收割机卸料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07.07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3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果穗升运系统及其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23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4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具备液压行走系统的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29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5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秸秆处理
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6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玉米收获机的液压驱动方法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7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具有液压行走系统的收割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8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割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9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具备液压行走系统的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传动效率高的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12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6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13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割机果穗收获
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14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用草料抛
送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11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15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基于无人机协作的玉米收获方法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11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16
公司
发明专利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果穗收获
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20 年
原始取得
无
17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不对行玉米收割机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7.10.13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8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割机摘穗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7.10.13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割机卸料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07.07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0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穗茎兼收型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2.0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1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还田机传动系统及其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4.17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2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果穗剥皮储存系统及其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17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3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割台小升运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23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4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高效率秸秆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3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5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秸秆绞龙高度调节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3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6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秸秆处理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
无
3-3-7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系统
取得
27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秸秆绞龙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3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8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获机粮仓倾倒液压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3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2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具备液压行走系统的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0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果穗收获
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1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具有液压行走系统的收割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2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4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割机果穗收获
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5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割机秸秆处理
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6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割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8.0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7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辊缝可调的玉米果穗预压碎机及
玉米果穗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8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切碎喂入装置及玉米果穗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辊间距可调的籽粒破碎装置及玉
米果穗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7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40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传动效率高的籽粒破碎装置及玉
米果穗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1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果穗破碎系统及玉米果穗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2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传动效率高的玉米果穗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3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果穗预压碎机及玉米果穗破
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4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喂入量可调的切碎喂入装置及玉
米果穗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5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籽粒破碎装置及玉米果穗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6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自保护果穗破碎系统及玉米果穗
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7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果穗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8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大升运器的排杂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4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秸秆收割割台及茎穗兼收型玉米
收获机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0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方便拆卸排杂风机的大升运器及
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1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2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秸秆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3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大升运器排杂风机壳体及排杂风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
无
3-3-7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机
取得
54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用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5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获机草料抛送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6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获机二次抛送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7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用草料抛
送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8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高安全性草料抛送机构及茎穗兼
收型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5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多功能二次抛送机构及茎穗兼收
型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60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长距离二次抛送机构及茎穗兼收
型玉米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61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草料抛送机构及茎穗兼收型玉米
收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62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拨禾链、果穗收割割台及玉米收
获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3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63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果穗收割割台用橡胶拨禾链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3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64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摘穗机构及果穗收割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1.25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65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秸秆高效喂入的摘穗辊机构及摘
穗单元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3.15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66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秸秆高效喂入的摘穗辊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3.15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7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67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秸秆高效喂入的摘穗对辊及摘穗
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3.15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68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玉米拨禾链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8.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6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从动拨禾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8.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0
公司
实用新型
玉米收割机摘穗板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8.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1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鲜食玉米拨禾链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8.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2
公司
实用新型
鲜食或制种玉米摘穗辊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8.1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3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鲜食玉米拉茎辊装配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8.1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4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高效喂入的拉茎辊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8.1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5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喂入效率高的拉茎辊组合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8.1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6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橡胶材质拨禾链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8.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7
公司
实用新型
鲜食或制种玉米拉茎辊组件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11.09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8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升运器用排杂结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11.2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7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物料去皮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3.19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80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剥皮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3.19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
无
3-3-7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取得
81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割台上料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4.1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82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磨刀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4.13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83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动力输出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4.2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84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下料仓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4.2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85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动力输入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4.2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86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摘穗辊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7.13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87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可调节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7.2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88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升料输送链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7.2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8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割机的上料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7.2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90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割台的调节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7.2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91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0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92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0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93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可调节升运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07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7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94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割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07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95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升运器输送带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14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96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交错设置的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1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97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过载保护变速箱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1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98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板式茎穗兼收玉米收割机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2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9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升运器用输送带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2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0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升运器用输送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2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1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可调节的玉米剥皮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03.03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2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便于检修的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03.03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3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反吐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03.03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4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可调节摘穗辊的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04.03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5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拨禾链止推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04.03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6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过载保护传动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04.11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7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获机的四驱变速箱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06.24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
无
3-3-7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取得
108
公司
实用新型
还田机动力结合分离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06.24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0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割机用送料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0.10.19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0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穗茎兼收型玉米收获机喂入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2.0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1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穗茎兼收型玉米收获机传动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2.0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2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玉米收获机用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7.3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3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割台升降液压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7.3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4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传动效率高的切碎喂入装置及玉
米果穗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5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大升运器排杂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10.2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6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用秸秆收
割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10.28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7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鲜食玉米拉茎对辊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8.1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8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高强摘穗辊切刀及摘穗辊组件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08.12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19
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可对物料进行转向的输送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3.12.26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20
公司
外观设计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YZB-3B)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17.07.2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3-3-7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121
公司
外观设计
玉米收获机驾驶室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16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22
公司
外观设计
收获机的二次抛送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16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23
公司
外观设计
收获机粮仓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17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24
公司
外观设计
玉米剥皮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17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25
公司
外观设计
除杂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16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26
公司
外观设计
玉米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17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27
公司
外观设计
收获机玉米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17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28
公司
外观设计
玉米收割机上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17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29
公司
外观设计
玉米收割机上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17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30
公司
外观设计
收获机大升运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23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31
公司
外观设计
收获机大升运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23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32
公司
外观设计
收获机大升运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7.23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33
公司
外观设计
玉米果穗预压碎辊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34
公司
外观设计
玉米果穗预压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0.22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
无
3-3-7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别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有效期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取得
135
公司
外观设计
橡胶拨禾链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11.30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36
公司
外观设计
从动拨禾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8.11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37
公司
外观设计
输送绞龙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06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38
公司
外观设计
风机扇叶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06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39
公司
外观设计
玉米收割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07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40
公司
外观设计
出风口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07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41
公司
外观设计
割台罩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18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42
公司
外观设计
输送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26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43
公司
外观设计
输送带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12.26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44
公司
外观设计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YZB-4B)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17.07.20
自申请日起 10 年
原始取得
无
145
公司
外观设计
玉米割台的下割台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7.17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46
公司
外观设计
秸秆破碎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1.07.17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147
公司
外观设计
升运器排杂结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11.28
自申请日起 15 年
原始取得
无
3-3-79
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公司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还拥有专利号为 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
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X、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X、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X、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X、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 42 项专利目前处于
“等年费滞纳金”的法律状态,将不再继续缴纳年费,直至专利权终止。
3-3-80
附表二: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权利证书的商标情况一览表
序号
商标名称
商标专用权人
注册号
类别
商标专用权期限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
限制情形
1
公司
45969428
1
2021 年 04 月 21 日 至
2031 年 04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无
2
公司
45034429
35
2021 年 10 月 07 日 至
2031 年 10 月 06 日
原始取得
无
3
公司
44748005
7
2021 年 06 月 07 日 至
2031 年 06 月 06 日
原始取得
无
4
公司
38059411
7
2020 年 08 月 28 日 至
2030 年 08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无
5
公司
38038197
7
2020 年 02 月 14 日 至
2030 年 02 月 13 日
原始取得
无
6
公司
19401758
7
2017 年 07 月 21 日 至
2027 年 07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无
7
公司
19401526
7
2017 年 04 月 28 日 至
2027 年 04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无
8
公司
19401350
7
2017 年 05 月 07 日 至
2027 年 05 月 06 日
原始取得
无
9
公司
7428790
7
2020 年 09 月 28 日 至
2030 年 09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无
10
公司
51649399
1
2021 年 11 月 21 日 至
2031 年 11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无
11
昊瑞机械
33230767
7
2019 年 05 月 28 日 至
2029 年 05 月 27 日
原始取得
无
12
昊瑞机械
33227073
7
2019 年 07 月 21 日 至
2029 年 07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无
3-3-81
序号
商标名称
商标专用权人
注册号
类别
商标专用权期限
取得方式
是否存在权利
限制情形
13
昊瑞机械
33211939
7
2019 年 06 月 07 日 至
2029 年 06 月 06 日
原始取得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