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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33818 证券简称:ST 威克曼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南京威克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威克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威克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南京威克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威克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
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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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
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
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股转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期间,公司指定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
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
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
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
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
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
露时间。
第十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及《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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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
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应披露信息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
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
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
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股转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股转系统公司根
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股转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
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
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
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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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
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股转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
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股转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股转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 回复,
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 更
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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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
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
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
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至六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至六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
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
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
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 开十五日
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
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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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
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 因及相关
具体安排。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
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发生《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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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治理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须经
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
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
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按照以下标准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及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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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
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
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
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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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
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
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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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
会审议;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会、监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
代表办负责草拟,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信息披露负责人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信息披露负责人,并经信息披露负责人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办。
重大事件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信息披露负责
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
流程。信息披露负责人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信息披露
负责人办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董事
长签发后,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回复、报告。
公告编号:2025-035
第五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负责人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持续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信息
披露负责人。
第六十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一次,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
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股转系统公司、监管机构。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信息披露
负责人。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将该等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告编号:2025-035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所述的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
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等;
(七)证券监管和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作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
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八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股转系统公司,并同
时知会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督促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办调查内幕信
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
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配备专职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
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信
息披露负责人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提供,并作好
相应记录。
公告编号:2025-035
第十一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管理,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办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收到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的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所列)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 特殊
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 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证券监管部门向本
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
对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 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报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
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 失的,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 通报
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公开 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 其职务的
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并报股转
系统公司备案。
第八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告编号:2025-035
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威克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