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迅美节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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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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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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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058

证券简称:迅美节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兰州迅美漆业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而发起设立;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59100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ansu Xunmei ES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上沟 131 号塑料大厦 4 楼,邮

政编码:730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1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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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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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向市场提供创新、优质、绿色、个

性化产品及暖心的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客户至上,管理规范,合作

共赢,追求卓越,持续成长,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提供事业平台,

为社会创造价值,做一个受人尊敬、最具影响力的建筑保温节能系统

材料的研发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

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

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砌块销

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

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耐火材料生产;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

造;对外承包工程;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五金产品批发;建

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租赁服务;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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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

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记名式普通股,同一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同股

同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兰州迅美

漆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

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表:

股东名称

所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李明杨

6,029,400

46.38

净资产

4,891,900

37.63

净资产

王金飞

956,800

7.36

净资产

403,000

3.1

净资产

李志国

227,500

1.75

净资产

单梦香

227,500

1.75

净资产

李军杰

109,200

0.84

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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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又新

97,500

0.75

净资产

32,500

0.25

净资产

24,700

0.19

净资产

13,000,000

100.00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3,000,0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512,000 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17,512,000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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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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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

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

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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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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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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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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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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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

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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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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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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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将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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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5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即 4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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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

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地点。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现场会议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对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录音录像方式

留存会议资料。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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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

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

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

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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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

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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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

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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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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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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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当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公司同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将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

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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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

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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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一)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

如下:

1、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协商提名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候选

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3、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候选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发现候选人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

应当撤销;

4、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

名提案、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告知股东,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5、董事、监事选人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

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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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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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可以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自相关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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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

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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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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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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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公司 400 万以上 1500 万元以下的贷款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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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但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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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

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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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经总经理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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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

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

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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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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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

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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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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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

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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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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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定期会议以专人送

出、邮件、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

通知,也可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或电话等口头方式进行。监事

会临时会议通知,也可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传真、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送出的,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送达对象是否收到。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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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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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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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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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六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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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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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

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

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

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

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

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

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

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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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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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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