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视野股份: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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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5495 证券简称:视野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新视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新视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新视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视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股东

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

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新视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告编号:2025-024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

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职权。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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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外,公司进行的同一类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述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有关联关系的其

他情形。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相关规定。已经按照本

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可免于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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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程序。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会议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对本年度将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

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

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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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的表决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

决。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没有

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大会主持人应当宣布有关关联

关系的股东的名单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并解释和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

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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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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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第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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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

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三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

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

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理人依照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股东或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身份证存在仿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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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的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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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一条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监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不含由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

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

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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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根据股东会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参加股东会。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列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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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审议议案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审议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拒绝回答股东询问,但应向股东陈述理由:

(一)询问事项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询问事项有待调查;

(三)询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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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会议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但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详细

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

东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日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如果参会的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参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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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不予回避,股东会照常进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根据应选董

事、监事的人数,由得票多者当选。如得票总数排名在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最

后一位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选举人

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

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排名在其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

第四十九条 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当选的董事、监事,其得票总数同时还

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2。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应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经选举已经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有效,剩余候选

人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选举表决;

(二) 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选出当选董事、监事,致使公司董事、监

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职,

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 15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

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董事、监事已经当选的结果依然有效,但应于缺额董

事、监事选举产生后一同就任。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

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得对任何提案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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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

事代表、律师(如有)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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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需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召

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九章 会议决议披露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公告编号:2025-024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六十五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

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公告编号:2025-024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

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均含本数;“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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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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