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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
874283 证券简称:鑫诺特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宝鸡鑫诺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监
事会议事规则》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宝鸡鑫诺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鸡鑫诺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宝鸡鑫诺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有 1 名须是职工
代表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告编号:2025-02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
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
查和评价。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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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并尽可能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
说明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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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 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 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
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
的,自传真发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发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
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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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授权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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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
职工监事的委托;
(二)
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三)
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会议。监事不应
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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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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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人出
席的监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监事,仍应承担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
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
“内”包括本数;
“过”
、
“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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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鑫诺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