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34063 证券简称:卡车之家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 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 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3) “辞职”调整为“辞任” (4) 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增加“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
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
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原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北京卡
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原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北京卡
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
公告编号:2025-021
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27。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路 10 号院 21 号楼二层 205 室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路 10 号院 21 号楼二层 205 室,邮政
编码:100015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董事,且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摄影扩印服务;礼仪
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
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
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图文设计制
作;数字广告发布;数字广告制作;数
字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不含出版发行);专业设计服务;组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
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版权代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摄影
扩印服务;礼仪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
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
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
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
制作;图文设计制作;数字广告发布;
数字广告制作;数字广告设计、代理;
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专业设计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
公告编号:2025-021
理;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汽车零配
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
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
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电子产
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
电池销售;润滑油销售;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货物运输
代理;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人力
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遣服务)
;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
职业中介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
含危险货物)
;网络文化经营。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
支持服务;版权代理;汽车销售;二手
车经纪;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
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服装服饰
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批发;日
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
售;文具用品批发;电池销售;润滑油
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软件开发;
数据处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
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机动车
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职业中介活
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
;网络文化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利。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壹元整(RMB1.00 元)。公司的
股份总数为 66,039,996 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整
(RMB1.00 元 ) 。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66,039,996 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
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
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
公告编号:2025-021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记。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告编号:2025-021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告编号:2025-021
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应
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能生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
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秘书的辞
任,应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
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公告编号:2025-021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拟
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北京卡车之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