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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プ
法律意见书
大成 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 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目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以视频见证的 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00分,本次股东会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 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9 号楼 5 楼成都鹏业软件服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张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股权登记日(*开通会员可解锁*)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到情况 等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3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3,75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402%。
除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或列席(包括视频接入方式)会议的其他人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 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即:
1.审议《关于聘请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预计 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批准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7.审议《关于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8.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9.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607,3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东张鹏、张大明、陈锐、肖永华、赵宁、梁俊、贾强、黄万松、刘合跃已 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服数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1、选举张鹏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选举陈锐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选举肖永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服数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选举赵宁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选举罗萍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1、选举杨浩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选举贾强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数 43,756,2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负责人:袁华之
હી 授权代表:
李 寿 双
the of 经办律师:
曲 光 杰
经办律师:
朱培 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5日